17第十七章信用证付款和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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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信用证付款和银行保函第一节信用证付款LetterofCredit,L/C一、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具体的说就是:银行(开证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所谓“一定金额,一定条件”指开证行的付款是以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为条件。信用证(letterofcredit)一、定义“UCP600”规定,“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隐含几层意思?开证行具有哪两重角色?二、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或开证人(Opener)2、开证银行(OpeningBank,IssuingBank)3、通知银行(AdvisingBank,NotifyingBank)通知行只负责鉴别L/C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4、受益人(Beneficiary)5、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押汇银行或贴现银行议付又称押汇、买单,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贴现受益人的汇票,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先行支付给受益人。议付实际上是银行向受益人先行垫付资金,银行在议付之后就成为了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具有追索权。6、付款银行(PayingBank)7、保兑银行(ConfirmingBank)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8、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Bank)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不审查单据。若开证行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货款。9、转让人(Transferre)L/C业务中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①签定买卖合同,规定以L/C为付款方式②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证③开证行向通知行寄交信用证④通知行审验信用证的真伪后向卖方转递⑤卖方装船后向议付行交单议付⑥议付行向开证行交单索偿⑦开证行向议付行偿付⑧开证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付款赎单四、信用证方式的性质和特点(一)性质1、逆汇法所谓的逆汇法是指卖方开出的汇票(支付工具)传递的方向与开证行的付款、资金流动的方向相反。2、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把原来由进口人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在商业信用之上加上银行信用,银行负绝对责任。(二)、信用证支付的特点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2、是独立自足的文件!!3、是一种单据交易!!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UCP600第七条规定: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2、独立自足的文件UCP600第四条阐明了什么??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3、是一种单据交易(单证一致;单单一致)UCP600第34条是什么内容?规定了单据与货物/服务/履约行为的关系,“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三)信用证的形式信开本:以印就的信函形式开立。电开本:简电本/全电本/SWIFT信用证注:SWIFT为“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简称五、信用证的内容1.aboutL/C(关于L/C本身)2.aboutgoods(关于货物的说明)3.aboutshipment(关于装运)4.aboutdocuments(关于单据)5.aboutbankinginstructions(给银行的指示)六、信用证的种类(一)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credit)凡是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二)即期信用证(sightcredit)(三)远期信用证(usancecredit)信用证中:DRAFT:ATSIGHT远期信用证:1、承兑2、延期付款3、假远期(四)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credit&Non-transferablecredit)应用: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可转让信用证只能一次转让。转让银行只能在下列几方面作变动:1.申请人/2.货物单价和信用证金额/3.投保比例/4.装期、效期和交单期限(五)循环信用证(revolvingcredit)应用:长期分批交易,申请人为避交多次开证费用和节省开证押金。(六)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credit)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贸易(七)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credit)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八)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L/C)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九)备用信用证(standbycredit)如果协定(买卖合同)义务未能完成,受益人可向银行要求支付。原先无意向银行取钱。(十)按照信用证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和不保兑的信用证(CONFIRMED/UNCONFIRMED)(十一)软条款信用证softclose由于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列了某些特殊条款,使受益人无法利用信用证,表面上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际上是无效的信用证。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应包含什么内容??规定L/C种类、有效期、开证期限等。例:By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availablebyseller’sdocumentarydraftatsighttobevalidfornegotiationinchinauntil15daysafterdateofshipment.TheL/Cmustreachthesellersbeforexx.(通过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的跟单即期汇票在装运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信用证必须在xx(日期)前到达卖方。)七、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最新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二)UCP600相对UCP500条款的新变化(1)在《UCP500》条款中,信用证未注明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即认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UCP600》条款就完全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这个概念,规定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2)明确规定汇票的受票人必须做成开证行。(3)全套正本提单包括一份以上正本提单,也即,提交一份正本提单即被认为符合全套正本提单的要求。(4)除了商业发票上商品的名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外,其他单据,如提单、商检证书、保单都可以使用统称,只要不和信用证规定的名称相矛盾。(5)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商业发票,须“已签署”商业发票,不必签名。(6)关于信用证的修改,做了对受益人更有利的规定:对信用证进行审核以后,如发现有问题或发现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进行修改。第二节银行保函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其性质按索偿条件分,通常可分为两种:(一)见索即付保函(Demandguarantee)银行为第一付款人(二)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L/G)银行为第二付款人二、银行保函的种类银行保证书按其用途可分为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和还款保证书。第三节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四、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支付方式的搭配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使用,是指一笔出口合同金额的一部分由信用证支付,另一部分通过汇付(一般采用电汇,即T/T)支付。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即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采用跟单托收支付。这种方式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也称为“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信用证上必须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确保安全。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卖方为了推销商品可以采用托收和银行保函相结合的方法。既给买方优惠又避免了风险。其具体做法是,出口人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后,就可凭光票与声明书向银行收回货款。卖方在交货前,买方先开立一份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迟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一定时间,以便托收被拒付后,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向银行追偿货款。四、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一)分期付款(PaybyInstallments)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卖方在买方付出订金前,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开具的保函。除订金外,其余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下,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即期合同(二)延期付款(DeferredPayment)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采用延期付款时,其做法虽与分期付款类似,但两者性质有所不同,主要区别在于:(1)货款清偿程度不同。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3)支付利息的费用不同。采用分期付款,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思考题1、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2、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当事人有哪些?3、信用证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4、什么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什么是可撤销信用证?什么是跟单信用证?什么是光票信用证?5、什么是保兑信用证?6、什么是即期信用证?什么是远期信用证?7、什么是即期付款信用证?8、什么是延期付款信用证?9、什么是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按索偿条件可分为哪几种?它们的性质有何不同?10、银行保函有哪几种?它们的含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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