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高雄大學年度財產及非消耗品盤點實施計畫一、依據:(一)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規定:「各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查(點)紀錄。」(二)依物品管理手冊第19點規定:「…非消耗品每年至少應實施盤點一次及作成盤點紀錄。並由機關長官指定政風、主(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三)依本校財產及物品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本校財物,每年由保管組會同相關單位至各單位實際盤點;盤點次數及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盤點前各單位財物保管人應先行對單位內之財物實施盤點。…」二、目的:(一)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落實產籍管理、確實掌握校產之總值總量。(二)確實掌握本校財產及非消耗品帳務管理使用現況,及時處理不符情形,以確保「帳物相符」,提升財物管理行政效能,健全管理制度。(三)實地了解財產及物品使用狀態,對於堪用閒置財物提供交流建議及管道;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及物品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以適時汰舊換新。三、盤點範圍及類別:包含本校管理使用之財產及物品類之非消耗品。(一)財產: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單價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圖書典藏之分類圖書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二)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其分類如下:1.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由各單位自行列管。2.非消耗品:(1)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單價金額在新臺幣壹千元以上且未達一萬元者。未達壹千元物品視同消耗品處理,由各單位自行列管。(2)電腦軟體(無形資產)。附件一2四、各單位盤點業務之責任規劃財物管理層級窗口財物盤點所負責之事務作業時程本校各單位(含院、系、所、中心)單位主管1、督導單位內部財物管理與整合資料之正確性。2、督導財物保管(使用)人確實配合財物盤點事務。3、督導單位財物管理人確實執行初盤及配合抽盤點事務,有效管制財產盤點缺失改作業。依實際作業情形確實配合及管制作業進度。單位財物管理人(由單位主管指定)1、負責單位內部財物管理,及單位財物自盤作業與資料彙整陳報。2、協助保管組財物實地年度盤點抽、盤作業之進行。奉核定後自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自行盤點,並擲交自盤記錄表至保管組。財物保管(使用)人1、財產保管(使用)人,應善良保管本校公用財產。2、配合單位內部盤點作業,並於指定期間內至存置地點配合保管組抽點現地作業。奉核定後自通知日起三週內完成自行盤點,並送交個人盤點記錄表至單位財物管理人彙整。總務處保管組1、執行實地盤點與清查任務,宣導財物管理系統作業與應有之善良管理觀念。2、財物異動依規定程序奉核定後,由保管組修正系統。3、落實盤點,並持續規劃、修正開發財產管理系統,以符E化管理。1、彙整各單位自行盤點記錄表。2、依本校抽盤時程表併同會計室人員至各單位進行抽盤作業,如有異常情形,擇日複盤。五、盤點作業流程:(一)各階段工作說明:1.準備作業:由保管組草擬年度盤點之程序及作業時程陳請校長核定。2.第一階段盤點(單位自行盤點):盤點計畫奉核定後,自保管組通知日起各單位開始自行盤點,於財產查詢系統下載單位財產清單,擇期自主盤點,盤訖後填寫紀錄表,陳閱單位主管,並將紀錄表於截止日前(即通知日起一個月內)擲送保管組。3.第二階段盤點(抽盤及複盤):由保管組會同會計室,按排定時間表,進行抽盤;如有異常情形,擇日複盤。4.結案作業:保管組彙整盤點結果會簽會計室後陳核,並追蹤改善缺失部份。3第一階段(二)盤點作業流程圖:NO期程作業流程執行單位12345.規劃協調盤點時間程序簽報校長發函通知作業開始各單位自行盤點(自行決定盤點時間)保管組會同會計人員進行全校抽盤陳核盤點紀錄並追蹤改善缺失總務處保管組本校各單位(如院、系、所、中心等)總務處保管組會計室總務處保管組第一階段盤點第二階段盤點無誤異常簽核校長核可發函通知單各單位開始自行盤點作業保管組會同會計人員抽盤財產增減或移動等更正回覆保管組自盤結果抽盤結果結果追察原因及責任歸屬彙整盤點結果陳核缺失部份追蹤改善草擬年度盤點之程序及時程無誤異常異常財物保管人書面說明擇日複盤結果結案作業準備作業4(三)資料修正:修正財物異動或不符資料。1.財物標籤字跡不明,脫落或未黏貼標籤:確認財物後,申請新標籤重新黏貼。2.財物保管人或保管單位資料與現況不符,釐清該筆財物使用人或使用單位,盤點後填寫財物移動單送保管組修正。3.財物存置地點資料異常,將財物歸位,或填寫財物移動單送保管組修正。4.財物有物無帳:依規定補辦財產(或非消耗品)增加之登記。5.財物已報廢,未辦理除帳→通知保管組填製財產(非消耗品)減損單,核定後除帳。6.其他依規定修正事項。(四)後續追蹤:對於帳物不符情形(有帳無物、有帳有物無標籤、有物無帳、使用人與經管人現況不符)持續盤查及依規定隨時盤查。六、注意事項(一)財物盤點後,如發現有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其肇因於保管或使用人之過失者,經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毀損者,應依規定手續辦理財物報廢或報損。(二)財物盤點後,如有財物遺失、遭竊或其他意外事故導致損失者,依審計法第58條暨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檢同有關證件報部核轉審計部審核。保管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詳述事實經過,責任評析,報案尋找過程及報告書等,以憑辦理。(三)財物盤點後,如有盤盈或盤虧,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2條規定,應分別查明原因,並依規定補為財物增減之登記。(四)各財物保管人因職務調整異動,應依公務人員交待條例之規定,於交缷十日內將經管財物移交完成,並將「財物移交清冊」送交總務處(保管組)釐正財物管理資料,未交接前,若發生財物短少或損害之情形,皆由原保管人員負財物之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