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通知【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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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通知【4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关于处罚通知【4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关于处罚通知【第一篇】员工姓名:黄xxc,现任公司外联部专员,20xx年6月16日14时,经公司领导发现在公司占用工作时间浏览开心网网站,并在此网中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之事,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为加强公司职业道德建设,严肃公司规范,根据公司制度及员工守则规定,将给予该名员工罚款处分,(罚款金额1元从当月工资扣除)以兹警告。希望全体员工能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特此通知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处罚通知【第二篇】通告3月16日,XX车间员工X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1、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写景的文章2、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3、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4、请假:务必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浙江旭瑞电子生产部201x-3-19关于处罚通知【第三篇】2021年4月7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印发实施。《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和依据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明确将原由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消防工程建设、验收”职能划归住建部门,这意味着,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住建部门进行执法,为保障我局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三、研判和起草过程《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由合肥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起草,经大队多次集体讨论后形成初稿,之后通过局法规处审核及局领导研究,形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报审稿。四、工作目标通过严格落实《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使我局在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理上,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五、主要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128条基准进行梳理,确定处罚标准及档次。六、创新举措《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将每一项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不同情形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层次,每个层次里又依据相应的处罚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从而使每项行政处罚事项都有具体裁量。七、保障措施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将严格按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的规定,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按要求实施处罚。八、下一步工作我局将根据《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的使用情况,结合业务办理的实际,逐步完善,及时调整,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关于处罚通知【第四篇】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的《福建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闽委法办〔2020〕14号),推进和落实我省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任务,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我省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针对执法行为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二、调整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要求,对行政裁量基准逐条逐项进行评估,对实施以来达到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形予以保留,对实施效果不好、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完善。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行制定裁量基准。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与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定调整相应的行政裁量基准。三、实施步骤(一)开展裁量基准的清理调整。各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整范围和调整原则,及时部署开展本部门的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二)做好裁量基准的公布工作。各部门行政裁量基准调整后,应当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三)严格裁量基准的执行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部门制定和调整的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四、工作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裁量基准调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尚未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请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于2021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裁量基准及调整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牵头做好本地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并于2021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裁量基准及调整情况报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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