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法学专业《环境法学》考试论述题资料汇编附答案论述题1.联系实际谈谈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即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2.“新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即环境保护国家合作原则。其目标应既推动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又推动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合作;努力改善国际经济环境,应当同建立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相联系。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即在保护全球环境的国家责任问题上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在对保护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应负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国际环境的责任。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即造成他国环境污染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国家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争端和冲突时有发生。在出现环境争端时,应有意识地防止冲突扩大。2.联系实际谈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撰写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履行环境保护法律程序的法律文件。因此,对报告书的内容要求论据充分、观点明确、结论可信。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4.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及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3.联系实际,谈谈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1.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环境保护法是从保护环境因素着眼,以减少或者减免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浪费、破坏以及物种的灭绝,维护生态平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类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即生态效益;经济法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是将其作为“资源”,目的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2.环境保护法与民法的关系环境保护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因素中的森林、草原、土地、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着眼于各国环境因素之间乃至每个环境因素内部的相互关联性。4.随着国际环境污染的不断加重,试述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国际环境问题也称全球环境问题或者地球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主权国家的国界和管辖范围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当前,主要表现为:1.气候变化2.臭氧层破坏3.酸雨污染。4.生物多样性锐减5.淡水短缺6.森林破坏7.荒漠化8.海洋污染和破坏9.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5.何谓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如何联系实际从不同角度加以理解。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也称环境保护法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或者是指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也称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或者对地域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表现在:法律制定机关的管辖权限不同;法律内容不同,其地域适用范围也不同。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也称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单位有效力。①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效力:我国公民(包括法人)在我国境内实施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一律适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但因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一般采取相互尊重主权和对等的原则,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协商解决。②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包括法人),一律适用中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管辖范围以外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外国人,则根据国家主权及国际法的原则,有条件的适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因严重污染或破坏我国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者,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也称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后,一般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何时开始施行。一般有三种形式: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才生效,具体生效时间由该法公布时一并宣布;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再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初期采取的生效形式,目前已基本不采用。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即何时终止生效的问题,有以下几种: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定失效;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自宣布废除之日起失效。论述题1、试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范所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5、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7、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9、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2、试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适用于环境保护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或者基本准则。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3、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1)污染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2)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3)开发者保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4)破坏者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环境管理,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3、试述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管理程序。:范围:(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状况(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结论。管理程序:(1)建设单位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2)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审(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之日起,应分别在2个月、1个月、15日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4、试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的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所作的规定。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它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保证,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环保基础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原则等所作的规定,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只有制定统一的环保方法标准,才能使环境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标准样品标准是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或鉴定其他物质的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好的确定了性能的物质所制定的标准。这种标准对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具有重要的意义。5、试述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答: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虽同属于行政制裁的性质,并且都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但是,在制裁的机关、对象、情节、形式、程序、救济措施以至制裁的目的和作用等,都存在明显的区别:1、制裁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2、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是对保护环境的违法失职者科处;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个人科处。3、制裁的情节不同。行政处分是对应承担行政责任者中“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科处;如果属于一般情节,则只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4、制裁的形式不同。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公职等形式;行政处罚则包括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没收等形式,其中大多数形式只能对单位实施。5、制裁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或者《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则依照《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较为严格有序。6、救济措施。不服行政处分者可以依照《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申诉,但不得向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者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7、制裁的目的和作用不同。行政处分主要是惩罚不称职者,教育其今后自觉、公正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着重在思想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经济(罚款、没收)上的惩罚来促使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其中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则是使其不能继续破坏或者污染环境。6、试论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行为违法。(2)行为有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2)危害结果。(3)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7、简述公害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意义和例外情况。答:原因(1)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属于高度危险的严重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2)公害民事赔偿责任实施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公平。意义:(1)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例外情况(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排污单位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才不承担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