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代表选举办法【热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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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代表选举办法【热选5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关于党代表选举办法【热选5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党代表选举办法【第一篇】为切实做好年乡镇党委换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央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绘出思路清措施实的好蓝图,选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配出结构优功能强的好班子,换出心齐事顺劲足的好面貌,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方法步骤这次乡镇党委换届工作从2016年2月上旬开始,到3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1.前期准备(2月1日至16日)。开展调研,成立组织,制订工作方案,编印工作流程。2.安排部署(2月17日至20日)。镇党委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培训骨干,形成召开党代会的决议,报批复后,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机构,全面启动换届工作。(二)实施阶段:1.推选、确定新一届乡镇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3月10日前)。考察组开展考核、测评、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根据考察结果,研究确定人选;组织部与镇沟通后,镇党委上报人事方案请示,研究批复,确定乡镇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2.选举产生党代表(3月10日至20日)。(1)代表条件:注重代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党代会代表任期制要求,注重从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具有一定议事能力和联系党员群众能力、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中产生。(2)代表名额: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上次党代会,代表选举差额比例不少于20%,根据实际,我镇确定党代表81名。(3)代表构成:注重优化代表结构,适当提高基层一线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代表比例,保证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注意从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中产生人选。具体比例:乡镇班子成员、村党组织书记等党员干部代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女党员占整个乡镇党员比例。同级党代会代表与人大代表一般不交叉。(4)代表产生:各选举单位要按照超出分配代表名额30%的人数,采取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按照不低于上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选举产生党代表。代表产生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候选人预备人选要通过乡镇、村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镇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党代会召开前,镇党委将对新一届党代表进行集中培训。3.筹备召开党代表大会(3月21日至28日)。做好党代表大会准备工作,认真起草、审议党代表大会工作报告,精心组织好选举工作。党代表大会闭幕后,及时召开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和新一届乡镇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分别选举产生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副书记。(三)总结阶段:总结完善(3月29-31日)。镇党委向上报召开党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和选举结果。总结报告要重点围绕扩大民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书面材料。三、组织领导换届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强。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精神上来,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1.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切实落实换届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党代表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及早谋划部署。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2.严肃换届纪律。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机关、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9个严禁、9个一律”纪律要求,将严格监督贯穿于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换届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换届风气不正、监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乡镇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对换届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对换届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3.加强宣传引导。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看齐意识,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特别是要遵守换届纪律,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统一思想认识,对换届中调整下来和落选的干部,要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积极宣传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党的建设成效和先进典型,宣传换届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从严纪律要求以及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要严格新闻宣传纪律,建立换届风气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引导,防止不当炒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党代表选举办法【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第五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第二章代表的产生第八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党性原则办事,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第十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第十一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主要程序是:(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补选。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党的地方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预备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党代表选举办法【第三篇】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一、按照乡党委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本次选举产生出席中共水西沟镇第十×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其中干部(含村级干部)代表名、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名、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选举组织工作由支部委员会负责。二、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推荐,提交广大党员充分协商、讨论、酝酿,并征求部分群众的意见、建议,召开党员大会,按照大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人,上报镇党委审批后,提交党支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三、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名,应选名,其中在族中差额人,在族中差额人。候选人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1%。四、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前,由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党员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五、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场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六、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始为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就票数相当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七、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方可选举。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八、党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党员本人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党员的意志代写,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九、选举时,党员对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前符号栏内划“○”或“√”,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空格内写出另选人的姓名,并在符号栏内划“○”或“√”。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超过无效。十、大会设监票人、计票人三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计票人由党员推荐。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支部委员会提出,经支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党代表选举办法【第四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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