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考试《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汇编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提出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或者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或条件。证明力:又称为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的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原始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它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诉讼证明: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证明责任:是指公、栓、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发检察院和人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在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走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各强制措施。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式的强制方法。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抻。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立案:即是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进程中,依昭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实验:是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而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即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了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政党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主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是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方式,属于法律监督的性质。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诉讼中止:指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执行: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后一编,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阶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邮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简答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2、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答: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点: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惩罚犯罪”以外,还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职权主义的一些合理规定,同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有益经验。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负责公诉活动,而且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等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3、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刑事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是: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3)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4.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审判等。诉讼义务有: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呼;在法庭上接受询问;遵守法庭秩序等。5.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地位: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的确定有罪。”其次,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不是罪犯,但是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再次,作为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样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为当事人,其主要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在侦查阶段,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