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指南:00中国食品科技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现状当前,国内不少大城市都已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其中较为典型的如,上海浦东新区在2006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模式;武汉基于北京、上海浦东的模式基础上也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为进一步推广和深化全国知识产权质押工作,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共推出了两批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首先于2009年1月启动了北京海淀区、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南昌市等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同年9月,又启动了四川成都市、广东广州市、广东东莞市、湖北宜昌市、江苏无锡市、浙江温州市等第二批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将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承担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重要任务。济南有意义的探索:几年前,济南高新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用拥有的25个软件著作权作为质押物,成功获得了齐鲁银行提供的6500万元贷款,融资难题得以缓解,开创了省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先河。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志强说:“知识产权也能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不仅为我们降低了财务费用,更为企业今后科技创新提供了新的动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齐鲁银行在大量调研基础上推出的新型信贷模式,企业可以将拥有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继而从银行获取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方式提供的融资支持。作为省内首个以知识产权作质押贷款的银行,齐鲁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被视为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次大胆尝试。“允许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取贷款,等于说为中小型企业构建了一个快速、高效、畅通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2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实施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可质押净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等于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注册资产评估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本规范中也称为快速可变现价值。知识产权组合:是指由若干单项知识产权组成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对象,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知识产权综合体。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其他委托方要求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技术规范。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质押专利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一)要求委托方明确专利权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1.专利名称;2.专利类别;3.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34.专利号;5.专利的法律状态;6.专利权申请日;7.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8.专利权的许可使用情况;9.专利权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其中,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对象的确认,通常包括: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专利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专利权人拥有且可用于出质的专利所有权或专利所有权资产组合。其中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包括其相应的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选择对单项专利权或者专利资产组合进行评估;4.涉及专利权或专利权资产组合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专利权或专利资产组合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专利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是否一并处置。(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1.专利的应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且具有潜在或现实的应用能力;2.专利已经实施或应用,相应的产品是否能够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或者专利虽未实施或应用,但具备可预期和可验证的未来获利能力;对尚未实施或应用的专利技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特别关注专利的潜在可应用性;3.与专利权或专利资产组合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专利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是否一并抵押或质押。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分析专利权价值影响因素等。4(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专利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专利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专利权实施/运用的情况。1.确认基本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现场调查阶段,应核实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委托方所明确的专利权基本情况相符。2.核实法律权属(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专利权人持有的证明其权属的资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专利登记薄副本、最近一期的专利交费凭证及专利证书。(2)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的,需要核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估报告。(3)如果是共有专利的,需要核查是否取得其他专利共有人同意该项专利质押的相关声明或证明,必要时应该要求提供相应的公证资料。(4)如果专利权已经发生过质押的,需要核查专利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是否已撤销。(5)专利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3.了解专利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1)了解专利实施涉及的产品范围、应用区域、应用时间、应用历史等;(2)了解专利实施的方式,如自行实施、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3)了解专利实施产品的获利能力及专利在其中的贡献程度及其变化趋势;(4)了解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5)了解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等资料;(6)了解专利权人或实施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7)了解专利权人或拟实施企业对未实施专利的实施计划。(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从委托方处获取相关资料,并从市场、政府部门及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独立收集与质押专利相关的资料。51.从委托方处获取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自委托方处获取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资料:(1)专利的技术和权属现状;(2)专利的产品和市场分析;(3)专利产品销售与市场开发;(4)与专利产品相关的财务信息;(5)专利的竞争性分析;(6)专利相关的产业政策;(7)专利技术开发状况;(8)专利实施和应用的相关历史数据。2.从市场、政府部门和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收集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直接从市场、政府部门和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获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内的有关信息;(2)查询国家相关部门(如国务院、国家/地方发改委、国家/地方统计局等)网站内的有关信息;(3)查询相关研究部门(如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务院研究中心等)网站内的有关信息;(4)查询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有关信息;(5)查询行业经济的相关数据,包括各相关研究网站、券商网站中的行业研究报告;(6)查询产权交易市场上专利权交易的历史案例和信息。(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对影响其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等进行分析: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6(1)专利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2)专利类别;(3)专利的法律状态;(4)专利的剩余法定保护期限;(5)专利的保护范围等。2.技术因素通常包括:(1)专利的技术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专利的技术组成、来源以及功能;2)专利技术的目前状态,历史上的发展、改进情况,未来发展和可能改进的方向(成熟度);3)专利是否已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使用条件和情况如何;4)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情况如何,相关工艺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测手段及标准是否配套;5)专利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6)专利产品是否存在技术壁垒(替代性、防御性、垄断性);7)专利权人和实施企业的自身保护状况(包括技术措施保护和人才保护)(2)专利应用对相关产品的影响1)专利应用在产品设计、生产、检测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2)专利在相关产品所需全部技术中的地位、比重;3)专利技术产品的研发政策、研发投入情况;4)竞争对手使用的技术对相关产品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的影响;3.经济因素通常包括(主要适用于暂未被实施的专利权):(1)专利产品市场需求分析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和分析专利产品的市场容量、市场份额、市场定位等;7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通过查询包括国家相关部门、各相关研究部门、以及主要研究机构发布的信息,获取有关宏观经济研究报告和数据。(2)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已实施专利及相关有形资产、配套资产的能力;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专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如是否存在技术门槛,是否需要配套技术,是否需要相关有形资产的投入及企业规模的匹配;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专利实施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和要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专利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一)专利权质押评估运用收益法的适用前提和评估思路注册资产评估师确信可以合理预测并量化质押专利的未来收益现值时,可以选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分析比较已许可使用的专利或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或金额,可以合理估计并预测质押专利使用后节省的许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