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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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3页b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本信托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受托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兑付和最低收益。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合同编号:【P2013R25AASCT001T-002-】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CITICTRUSTCO.,LTD.2013年8月第2页,共43页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认(申)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认购人: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说明书》、《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合同》、《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信托项目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认购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项目;(3)本信托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①信用风险:本信托项目的资金来源依赖于基础资产文件的债务人即鞍山市人民政府、鞍山市财政局及鞍山市土储中心及承担回购义务的委托人(同时作为抵押人、保证人)的信用,如果其均不承担付款或担保义务,则会造成本信托项目的信用风险。受托人将密切关注委托人(同时作为抵押人、保证人)及债务第3页,共43页人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如发生上述风险情况,受托人将采取要求委托人回购基础资产、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处置抵押物、向第三方转让债权等方式变现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利益。②市场风险:在信托项目存续期间,鞍山市经济下滑或者承担回购义务的委托人(同时作为抵押人、保证人)所处行业因为宏观经济下滑等不利变动可能会影响信托项目的收益。受托人将对鞍山市政府及委托人进行不间断的管理监控,了解鞍山市政府的财政预算,持续监控财政支出情况、隐性负债增长、税收及其他收入与支出的平衡情况,评价鞍山市政府财政履约能力,并特别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可能导致的对债务人鞍山市政府履约能力的影响,避免政策风险。③操作风险: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虽然受托人已勤勉尽职,但可能因获得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等导致的管理风险,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受托人将在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管理信托事务管理,包括信托财产管理、对投资者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具体工作,以保证本信托的顺利进展。④应收账款的转让环节存在第三人对抗风险:标的债权为对鞍山市财政局及鞍山市土储中心的债权,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主张其权利,则会减弱债务人偿付本信托项下债务的能力。⑤其他风险:主要指公司信托业务的区域集中度风险、公司声誉风险和产品推介风险。如发生上述风险情况,受托人将采取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本信托项目、处置信托财产等方式,最大限度内追偿并变现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利益。(4)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第4页,共43页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本信托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受托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兑付和最低收益。且优先级B类信托受益权晚于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到期,因此即使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人按期获得足额信托利益分配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此后发生违约,则优先级B类信托受益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得足额受偿的风险。(5)本信托提前或延期终止的,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向受益人分配该等情形下的信托利益。如果届时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货币资金不足分配届时存续的各优先级信托单位项下的全部信托利益,则先行同时分配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的本金,再同时分配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的收益。(6)保管人对本信托项目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项目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人对信托项目不作实质性审查,也不参与后期管理。保管人不承担信托项目的风险,保管人的具体职责以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保管协议内容为限。(7)认购资金代理收付方仅承担代理资金收付义务,不承担本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不承担偿付、保证义务及本信托项目发行、兑付争议解决义务。资金代理收付方的具体职责以受托人与代理资金收付方签订的资金收付业务协议内容为准。认购人在本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同意并接受信托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接受信托文件约束,同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申明人/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5页,共43页本人/本机构作为认购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其同意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优先□A/□B类信托单位(大写)份,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认购人签字(机构认购人盖章):。日期:年月日第6页,共43页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蒲坚邮政编码:100004认购人:《信托合同》第22条、第23条载明的认购人。委托人: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铁东一道街33号甲法定代表人:韩义邮政编码:114008次级受益人: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管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马琳邮政编码:100031受托人、认购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1.释义第7页,共43页委托人/鞍山城投:指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托人或中信信托:指按照本协议担任受托人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协议:系指受托人、认购人签署的《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其附件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如有)。本信托或本项目或信托项目: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如有)。《信托合同》:系指《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如有)。《信托说明书》:系指《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说明书》。《认(申)购风险申明书》:系指《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系指《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保管合同》。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权利。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项目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第8页,共43页限于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和次级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权劣后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权风险高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优先级信托单位划分为A、B两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70,000万份,每份面值1元。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项目下信托受益权的一种,该类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分配信托项目的资产。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项目下信托受益权的一种,该类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劣后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分配信托项目的资产。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优先级信托单位进一步区分为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本信托项下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信托项目项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即以每1元人民币认购资金所对应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1份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优先级受益人根据其所持有的信托项目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享有信托项目的资产收益、承担信托项目的资产风险。次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信托项目项下次级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即本信托项下的次级信托受益权为1份次级信托受益权,由委托人作为次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项目的资产收益、承担信托项目的资产风险。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享有各类别信托受益权的人。信托成立或增发成功时,为委托人和认购(含增发)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信托项目的优先级受益权第9页,共43页份额转让后,为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受益权份额的人。优先级受益人:系指优先受益权份额的持有人,优先级受益人进一步分为优先级A类受益人和优先级B类受益人。次级受益人:系指次级受益权份额的持有人。信托当事人: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及本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核算日:指应收账款的受偿或变现日。核算期:指自信托项目成立日起,一个核算日(包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就信托项目成立时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而言,首个核算期为信托项目成立日(包含该日)起至自信托项目成立日后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就信托项目成立后增发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如有)而言,首个核算期为对应的增发成功日(包含该日)起至该增发成功日后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实际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之日。认购人:指认购(含增发)本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认购人需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认购资金:系指信托项目项下认购人于推介期或增发推介期内向受托人支付的,第10页,共43页用于购买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保管人/保管银行:指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中信民悦7号鞍山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保管协议》。信托专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存管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所承担费用等的专用账户。标的债权或基础资产:系指鞍山城投交付给中信信托设立本信托的其根据基础资产文件对鞍山市财政局和鞍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享有的总计为人民币123,045.7万元应收帐款债权。基础资产文件/《补偿协议》:指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确认函或承诺函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鞍山城投与鞍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其主管部门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鞍山市国土局”)于2011年7月23日签署的《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编码:2103002011-G-S01),以及2013年2月1日签署的《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城投公司72宗地)》(合同编码:2103002013-G-S001)。《会议纪要》:指鞍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出具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资金安排函》:指鞍山市财政局于2013年8月出具的《关于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支付义务的资金安排函》。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转让给信托项目的基础资产及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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