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信托安益74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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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号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1/301、前言1.1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或“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或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1.2基于本合同设立的本信托,于“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计划”)成立日起生效。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将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与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统一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释义2.1本合同、信托合同:指《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2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2.3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2.4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计划文件。2.5本信托: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本合同设立的“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2/302.6认购: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2.7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认购资金。2.8信托计划成立日:指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信托计划成立日即为信托生效日。2.9信托受益权:指对本信托享有包括获取信托利益等法定权利的权利。2.10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被划分为等额份额,该被划分的等额份额称为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的初始价值为每份信托单位(人民币)壹元。例如: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100万元,认购的信托单位为100万份。2.11信托财产:指信托本金以及信托本金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信托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信托财产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2.12信托资金:指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2.13计划本金:指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的总和。2.14计划财产:指计划本金以及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计划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计划财产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2.15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2.16信托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银行专户,用于计划财产的资金结算业务,又称保管账户。2.17受益人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3/302.18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正常营业日。2.19季度:如无特别说明,均代表自然季度,即【1】月至【3】月为第一季度,【4】月至【6】月为第二季度,【7】月至【9】月为第三季度,【10】月至【12】月为第四季度。2.20(日、月、年)起、止、内: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起、止、内”均含当日、当月、当年。2.21(日、月、年)前: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前”均不含当日、当月、当年。2.22(日、月、年)后: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后”均不含当日、当月、当年。2.23不可抗力:指信托合同当事人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台风、火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盗窃、战争、骚乱、罢工、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事件、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登记机构、清算机构或其他市场发生事故、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律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等。2.24附表:指本合同后附的附表,附表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本合同中优先适用。2.25除上述定义外,定义还包括附表的定义(如有)以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定义。3、信托目的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4/303.1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集合起来,以受托人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进行集合投资,以此为受益人谋取信托利益。4、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4.1本信托属于委托人独立确定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的信托。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加入信托计划,同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按照本合同(含附表)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4.2计划本金管理中获取的其他收益,用于存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获取的收益归入计划财产。信托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于银行存款类产品。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受益人大会同意外,受托人在维护受益人利益及保证公允性的前提下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时,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价格和处置数量等。4.4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计划生效后,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投资、变更担保措施,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等,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全权独立确定和实施该等措施。4.5受托人为将计划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有权依法必要的民事活动,相关费用由计划财产承担。4.6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的运用进行跟踪管理,全权处理投资及风险控制相关事务。5、信托资金的保管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5/305.1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保管账户进行,除非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有其他运用方式的,均应交由保管人保管。5.2受托人将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计划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6、信托计划的规模6.1计划本金为不低于人民币【65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6700】万元。7、信托计划的加入7.1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1)必须是合格投资者。(2)认购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3)必须与中原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7.2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承诺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2)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3)对计划财产投资风险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4)签订信托合同不会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不会构成对其他义务等的违反。(5)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误导或疏漏。(6)委托人同时也是惟一的信托计划受益人。8、信托计划的成立8.1信托计划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之日起成立:(1)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700】万元,信托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6/30计划自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成立;(2)推介期满,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5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6700万元】,信托计划自推介期满之日起成立。8.2认购资金自交付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前日,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银行,投资人、受托人均不能动用。8.2.1如信托计划成立,则认购资金在推介期内的收益=认购资金×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365×自认购资金交付资金募集账户或信托账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该收益直接计入计划财产,并按照信托文件进行分配。8.2.2如信托计划不能成立,认购资金在推介期内的收益为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将在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退还认购资金及收益。退还完毕后,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9、信托计划的期限9.1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起算。起始日或到期日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9.2本信托的信托期限与信托计划期限相同,信托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本信托同时终止,信托计划延期,本信托同时延期。9.3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信托计划终止:(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5)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6)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7)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信托计划无法运作。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7/30(9)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9.4如本合同专门约定仅能以货币形式移交剩余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计划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期到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10、本信托的信托利益10.1计划净收益的计算公式(1)计划利益=计划本金+计划收益。(2)计划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信托账户已收到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3)计划净收益=计划收益-按有关规定应承担的管理费、税收等负债。10.2本信托的净收益按照附表执行。11、本信托的清算和分配11.1顺序(1)计算期末信托计划财产。(2)扣除信托计划的费用等负债。(3)扣除因清算发生的费用。(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计划财产。11.2分配11.2.1受托人仅以计划财产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等负债后的余额部分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11.2.2本信托的受益人按所持信托单位份数以及本合同约定分享信托计划的剩余计划财产。11.2.3现金形式的剩余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移交给受益人;现金之外的其他财产形式的剩余信托财产,以维持剩余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转移给受益人。中原理财-安益【】期-【泰州城投应收账款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8/3011.2.4因受益人原因导致剩余信托财产无法移交的,受托人有权将剩余信托财产提存,无法提存的,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受益人承担。11.3清算报告11.3.1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11.3.2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无需审计。11.3.3受益人自清算报告送达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1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负债12.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发生的负债由计划财产承担,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直接从计划财产中扣除。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计划垫付负债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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