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新税收政策盘点流转税、所得税增值税篇1、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9、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一)2012年我国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内容1、降低进口关税促产业结构调整2、小微企业再获减负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稳步扩围4、资源税、消费税引领税改纵深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二)营改增背景1994年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1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3.8万亿元,占总税收的比例超过四成。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增值税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值额进行征税,基本税率为17%,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1954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征收范围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七项劳务(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抑制市场交易规模,且存在重复征税弊端,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根据相关数据测算,目前增值税覆盖了国民经济60%的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增值税由国税系统征管,收入按照75:25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营业税属于地税,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并占到整个地方级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之缺陷营业税与增值税混合销售存在争议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增值税链条不完善:如融资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建筑业等)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2009.1.1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案例:蓝天公司2009年6月应税商品销售收入为100000元,消耗材料30000元,购入设备50000元,折旧5000元。在不同类型增值税下增值额如下:生产性:100000-30000=70000(元)收入型:100000-30000-5000=65000(元)消费型:100000-30000-50000=20000(元)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生产型增值税:不准许抵扣任何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扣除固定资产价款,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十二五规划:第47章:“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政府工作报告:“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三是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增值税特征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具有以下特点: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相关政策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3、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4、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5、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6、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7、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8、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9、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10、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013号)11、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12、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13、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营改增”扩围路线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第三阶段:所有行业,全国范围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营改增”扩围提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通知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2012.1.1上海;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2012.9.1北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2.10.1江苏、安徽,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2.11.1福建、广东,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2.12.1天津、浙江、湖北,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3年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推行十二五(2011-2015)内消灭营业税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试点原则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营改增对宏观层面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带动GDP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占比降低0.4%;拉动居民消费增长约1.1%,社会投资增长约0.2%,出口增长约0.7%;可直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70万个左右,且第三产业就业占比将有所提升;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价格总水平也将有所下降。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营改增”对企业潜在影响营改增之后,对于试点应税服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降低,利润减少,受票方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纳税人若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即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仍要看是否能够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供应商情况,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客户情况,如果客户大部分为增值税纳税人,改革后对方购买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客户的增值税税负降低的情况下,将可以扩大纳税人的经营空间,提高服务供应量。反之,会间接导致服务需求量的减少。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介绍为什么选择上海?—示范效应强—国地税一体—三产相对滞后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上海“营改增”试点进程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2012年1月1日,上海“营改增”正式启动,共约12万企业纳税试点,其中三分之二为小规模纳税人;截止到4月底,共约12.9万户企业参与试点。2012年2月1日,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迎来第一个纳税申报日;2012年4月28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副部长王军和国税总局副局长解学智等,赴上海调研“营改增”试点一季度运行情况,认为“改革总体运行平稳,成效初显。”2012年5月中旬,上海市财税部门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将与“1+6”行业相关联的行业及业务纳入试点范围的政策建议,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打通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基本内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征收管理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行业范围(1+6)试点选择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部分行业,覆盖范围为“1+6”,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