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国华人寿家庭收入保障寿险(增额型)(98A)契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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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HJ國華人壽家庭收入保障壽險(增額型)(98A)契約條款(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及安家保險金)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網址: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111核准文號:中華民國91年05月31日台財保字第0910750579號修訂文號:中華民國91年12月10日(91)華壽企數字第1662號中華民國92年11月24日(92)華壽企數字第1508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94)華壽企數字第1694號中華民國95年09月14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金管保一字第09502502851號中華民國96年01月12日(96)華壽企數字第0025號中華民國96年0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09月0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中華民國98年07月21日金管保品字第09802126970號核准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第二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契約撤銷權第三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四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保險費的墊繳第五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本契約效力的恢復第六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七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契約的終止第八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九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失蹤處理第十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增值保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增值保額」=保險金額╳(1+0.05╳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數)。訂立本契約時,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十二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或其謄本。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三、保險金申請書。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身故保險金給付方式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且爾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不給付本契約第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第十四條: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或其謄本。二、完全殘廢診斷書。三、保險金申請書。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安家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五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要保人免繳續期保險費,且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次日起,每屆保單週年度末,再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當時「增值保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安家保險金」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前項「安家保險金」給付至保險期間屆滿如未達九次者,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屆滿以後年度,仍按年繼續給付至累積達九次時為止。「安家保險金」給付完畢後,本契約即行終止。如受益人於領取「安家保險金」期間身故,若仍有未支領之「安家保險金」金額時,該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次順位之受益人。安家保險金的申領第十六條:受益人申領「安家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或其謄本。二、保險金申請書。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除外責任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受益人之受益權第十八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第十九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減少保險金額第二十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減額繳清保險第廿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第十一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退回未到期保險費即不適用。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保險單借款第廿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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