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为二学历朋友而作徐州师范大学蒋昭侠教授jzx66@163.c0m13813451656三、课税原则•本讲主要内容•(一)课税原则的提出•(二)课税原则的现代观点三、课税原则(一)课税原则的提出1、配第(英)(WillianPetty)的课税原则2、尤斯蒂(德)(JohannHeinvichVonJusti)的课税原则3、斯密(英)(AdamSmith)的课税原则4、瓦格纳(德)(AdolfWagner)的课税原则配第的课税原则威廉·配第(1623~1667)是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也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他的代表著作有《赋税论》、《政治算术》、《货币略论》等。配第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和财政理论的先驱,不仅在国家财政支出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而且在国家财政收入理论上也有建树。•(1)公平原则:税收对任何人都要一视同仁,不能有所偏袒。•(2)简便原则:征税的手续应当简单明确,不能过于繁琐;课税方法要简明,不能复杂以免纳税人产生误解;在纳税形式选择和纳税日期确定上应给予纳税人以方便;要尽可能地给纳税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3)节省原则:征收费用不能过多,要尽可能节省。尤斯蒂的课税原则•官房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尤斯蒂(JohannHeinrichGotelobVonJusti,1720-1771)•官房学派(cameralism,17世纪),官房,在欧洲的中世纪原指国家的会计室,中世纪以后指国库或泛指国王的财产。尤斯蒂的课税原则尤斯蒂的著作较多,其中关于财政方面的有1755年出版的《国家经济学》、1762年发表的《赋税及捐税研究》和1776年问世的《财政体系论》。尤斯蒂认为,在国家征税时,必须注意不得妨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而且,只有在实属必要的场合,国家才能征税。因此,他在承认国库原则是课税的最高原则之外,还提出了如下六大原则:尤斯蒂的课税原则(1)促进自发纳税的课税方法;(2)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的自由和增加对人民生活及工商业的危害;(3)平等课税;(4)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征收迅速,其间没有不正之处;(5)挑选征收费用最低的货物课税;(6)纳税手续简便,税金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者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斯密所处的时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他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认为政府要少干预经济,政府的职能应仅限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以这种思想为主导,斯密在其经济学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税收的四项原则。斯密的课税原则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principleofequality)是指国民应依其在国家的保护下所得收入的多少为比例,向国家缴纳租税。2.确实原则。确实原则(principleofcertainty)是指国民所纳税目与条例应该是确实的,而且纳税的时间、地点、手续、数额等,都要明确规定,使纳税人明了。3.便利原则。便利原则(principleofconvenience),政府对国民征税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应尽量使国民感到方便。4.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最少征收费用原则(principleofminimumcost)亦称征收经济原则(principleofeconomyincollection),是指在征收任何一种税的过程中,其国家的收入额与纳税人所缴纳的数额之间的差额越小越好,亦即税务部门征税时所耗用的费用应减少到最低程度。瓦格纳的税收原则•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AdolfWagner)是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项九端”原则:第一项为财政政策原则,即税收要以供给公共支出,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的经费需要为主要目的,具体又分为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第二项为国民经济原则,即政府征税不应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更不能危及税源。在可能的范围内,还应尽可能有助于资本的形成,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体地,他又提出了慎选税源和慎选税种两条原则。•第三项为社会正义原则。税收可以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以至影响个人相互间的社会地位和阶级间的相互地位。因而税收的负担应当在不同个人和各个阶级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要通过政府征税矫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两极分化的流弊,从而缓和阶级矛盾,达到用税收政策实行社会改革的目的。这一原则又分为普遍和平等两个具体原则。•第四项为税务行政原则。这一原则是对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确实、便利和节省原则。(二)课税原则的现代观点•1、税收效率原则•1-1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征收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要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这是因为,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过程中,亦可能给社会带来超额负担。•如果征税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发生了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如果征税对市场经济运行发生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最佳决策,同时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方式随之变更,就发生税收在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本身征收的效率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检验税收本身效率的标准在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征税过程中,一般总会发生两类费用•一是管理费用,亦称“税务行政费用”。即政府部门在实施各种税收计划、征管各个税种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二是执行费用。即纳税人在按税法纳税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纳税人花申报税收方面的时间(机会成本);纳税人为避税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1-2税收超常增长现象•当税收收入的增长与产出的比率不变,即税收规模随产出的提高而线性提高时,则税收对经济的扭曲度较小,其扭曲的程度只随着产出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下的税收超额负担是由于经济增长和规模扩大造成的,是征税必须付出的最小的超额负担;•反之如果税收超额负担的增长速度远远快于宏观税负的增长速度,则税收对经济的扭曲度将越来越大。••从分析中可见,宏观税率一路上升,增长至2.09倍,而税收的超额负担也一路上升至15.27倍,而且税收超额负担的增长速度远远快于宏观税负的增长速度,税收对经济的扭曲日益加大。如果税收仍然保持着这样的超长增长,则税收对经济扭曲将越来越大。•比较实际的税收扭曲线与平滑税收扭曲线,税收偏离平滑路径情况下,其超额负担的变化情况:1995—2006年实际税收扭曲线与平滑税收扭曲线相比呈加速分离状态。2、税收的效率标准•2-1经济效率标准(1)马歇尔—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马歇尔—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是哈伯格首先利用马歇尔的基数效用理论(cardinalutilityapproach)作为超额负担的基本理论依据,后发展为马歇尔—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这种理论在计算税收的超额负担时,用到了消费者剩余概念和生产者剩余概念,并以消费者剩余的大小作为衡量消费者在消费某种商品时获得净福利多少的标准,并以此评价税收制度的经济效率。•消费者剩余(consumersurplus)又称为消费者的净收益,是指买者的支付意愿减去买者的实际支付量。•消费者剩余是买者在购买过程中从市场上得到的收益:消费者剩余=买者的评价-买者的实际支付;•生产者剩余是卖方在出售过程中得到的收益:生产者剩余=卖者得到的收入-卖者的实际成本;税收的额外负担若每单位商品的税收为Pd-Ps。课税后的均衡销售量是Q‘,因此,缴纳的税收总额为(Pd-Ps)×Q’税收额外负担的产生,使得消费量从Q*减少到Q'。浅灰色的长方形区域表示纳税人支付的税额。该部分是纳税人的成本,但征收后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深灰色的区域表示税收的额外负担,是由不可避免的产出减少所带来的成本。政府产出的总税收成本,等于政府的税收收入加上课税所带来的额外的福利成本。具有最小额外负担的税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最优的。税收政策的目标之一,就是使税收体系的额外负担最小化。而要实现该目标,必须对供给或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课税。对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课税•对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DE)课税,其销售量减少的幅度,大于对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DI)课税。因此,对弹性较小的商品课税所产生的额外负担也较小。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需求完全无弹性,课税不会对销售量产生影响,也就没有额外负担。(2)希克斯补偿标准和斯拉茨基补偿标准希克斯提出用补偿需求曲线(compensateddemandcurve)代替一般需求曲线(ordinarydemandcurve)。希克斯补偿的效用水平保持不变;希克斯补偿标准•由于价格的变化,消费者的预算约束线从AB变化到AC。希克斯补偿是让消费者保持原有效用水平U而进行的补偿,它可以用AA”表示;•即: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2-2制度效率标准(1)质量指标衡量税收制度效率状况质量指标一般是从税种结构、税基大小、时滞长短以及执行程度等方面考察,分别归类为集中性指标、侵蚀性指标、时滞性指标以及执行性指标。集中性指标concentrationindex在某种既定的税制体系下,如果相对少量的税种和税率就能筹措到大部分税收收入,那么,这种税制就是优良的税制。因为一般而言,集中程度越高,税制的透明度就越高,管理就越容易。侵蚀性指标erosionindex实际税基与潜在税基相接近的程度。税基侵蚀是税收制度的主要问题之一。税基侵蚀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合法措施,如免税期、税收豁免、纳税扣除、进口关税减免、零税率等等;二是非法行为,如逃税、走私等。不管是合法措施还是非法行为,其结果都是使实际税基大大低于其潜在税基。时滞性指标lagsindex衡量的是税款的实际缴纳(入库)时间与其应缴纳时间的差距,称之为征收时滞(collectionlags)。执行性指标enforcementindex如果一种税制由于来自纳税人的阻力而得不到有效执行,法定税制与有效税制之间的偏差就可能大到足以使合法税制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这种情况常常与不重视对不遵章纳税行为的处罚制度有关。(2)成本指标成本指标一般包括管理费用或征收费用(administrativecostorcollectioncost)。毋庸置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务成本越低,这种税制就越好。从目前来看,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些国家为2%~3%,而有些国家为7%~8%。2-3公平效率标准(公平原则)税收学界一般把“公平”区分为两个概念: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纵向公平如果某种税同等地对待同样的人,那么,这种税就是横向公平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征税前,两个人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在征税之后,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应是相同的。纵向公平标准说的是税收制度如何对待福利水平不同的人。横向公平纵向公平纳税人从不同的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不同,导致纳税人间的福利水平不同,结果,享受相同利益的纳税人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应缴纳相同的税(横向公平);而享受到较多利益的纳税人具有较高的福利水平,就应缴纳较高的税(纵向公平)。如何衡量课税或纳税是否公平?有以下两种主张:1.受益原则2.能力原则•目前已被广泛接受的公平原则主要包括受益原则(benefitprinciple)和纳税能力原则(theability-to-payapproach)。•所谓受益原则,也称为利益课税原则,是指课税是依纳税人受益的多少而定,受益多的多纳税,受益少的少纳税。•所谓能力原则,是指以支付能力作为征税依据,能力强的多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1.受益原则•受益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程度来分配税负。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政府之所以要向纳税人课税,是因为它向纳税人提供了公共产品;纳税人之所以要向政府纳税,是因为他们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了利益。因此,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他们享受利益的多少为依据。受益原则实际上是将公民纳税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看成是一种类似于市场交易的过程,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受益原则–受益原则的优点:符合市场法则,易于为纳税人所接收。–受益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