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主编部门: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关于发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80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委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部门所属设计院、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废除。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责成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组织修订组,对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修订组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东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中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航空部第四规划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所等十三个单位组成。修订本规范时,根据我国给水工程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保留了原规范中适用的内容,删除、修改了部分条文,并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修订过程中,曾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邀请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一个附录。原规范中有关冷却、稳定和软化、除盐部分,因已另有规范规定,故全部删去。本规范新列“水厂总体设计”一章,其中包括原规范第八章有关生产辅助构筑物的内容。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第1.0.3条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第1.0.4条给水工程的规划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进行设计,并应认真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给水的协作。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第1.0.5条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第1.0.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水资源缺乏地区一般不宜采用直流系统。第1.0.7条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第1.0.8条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第1.0.9条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一、居住区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第2.0.2条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表2.0.2的规定。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2.0.2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第2.0.3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米。注:计算管网时,对单独高层建筑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筑物所需的水压可不作为控制条件。为满足上述建筑物的供水,可设置局部加压装置。第2.0.4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25~35升/人/班,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第2.0.5条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执行。第2.0.6条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第2.0.7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第2.0.8条城镇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8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根据工艺及设备情况确定。第三章水源第一节水源选择第3.1.1条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第3.1.2条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量充沛可靠;二、原水水质符合要求;三、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四、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五、取水、输水、净化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六、具有施工条件。第3.1.3条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第3.1.4条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7%。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注:镇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3.1.5条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二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Ⅰ)一般规定第3.2.1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二、靠近主要用水地区;三、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第3.2.2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各种取水构筑物型式一般适用于下列地层条件:一、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5米,其底板埋藏深度大于15米;二、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米左右,其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米;三、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5米,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米;四、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米。第3.2.3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二、过滤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三、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措施;四、有测量水位的装置。第3.2.4条井群的运行应采用集中控制。第3.2.5条井群用虹吸管集水时,虹吸管应采用钢管或铸铁管。每条虹吸管的长度不宜超过600米,管内流速可采用0.5~0.7米燉秒,水平管段沿水流方向的向上坡度不宜小于0.001。(Ⅱ)管井第3.2.6条当管井补给来源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60米以上的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中取水时,经抽水试验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分段取水。第3.2.7条管井及其过滤管、过滤器和沉淀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供水管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3.2.8条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油麻、优质粘土或水泥等不透水材料封闭。其封闭厚度视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3米。当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时,应自基础底起算。第3.2.9条自含有粉砂、细砂的含水层中取水的管井,当直接向管网送水时,在水泵的出水管道上应设除砂和排砂装置。第3.2.10条采用管井取水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一般可按10~20%的设计水量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口井。(Ⅲ)大口井第3.2.11条大口井的深度一般不宜大于15米。其直径应根据设计水量、抽水设备布置和便于施工等因素确定,但不宜超过10米。第3.2.12条大口井的进水方式(井底进水、井底井壁同时进水或井壁加辐射管等),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有条件时宜采用井底进水。第3.2.13条大口井井底反滤层宜做成凹弧形。反滤层可做3~4层,每层厚度宜为200~300毫米。与含水层相邻一层的滤料粒径可按下式计算:式中:d——反滤层滤料的粒径;di——含水层颗粒的计算粒径。当含水层为细砂或粉砂时,di=d40;为中砂时,di=d30;为粗砂时,di=d20(d40、d30、d20分别为含水层颗粒过筛重量累计百分比为40%、30%、20%时的颗粒粒径)。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2~4。第3.2.14条大口井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可分两层填充,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2.18条规定。第3.2.15条无砂混凝土大口井适用于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其井壁的透水性能、阻砂能力和制作要求等,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经验确定。第3.2.16条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一、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米;二、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1.5米;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米的粘土层。(Ⅳ)渗渠第3.2.17条渗渠的规模和布置,应考虑在检修时仍能满足用水要求。第3.2.18条渗渠中管渠的断面尺寸,宜采用下列数据通过计算确定:一、水流速度为0.5~0.8米燉秒;二、充满度为0.4;三、内径或短边不小于600毫米。第3.2.19条水流通过渗渠孔眼的流速,不应大于0.01米/秒。第3.2.20条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其层数、厚度和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2.18条规定,但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第3.2.21条集取河道表流渗透水的渗渠设计,应根据进水水质并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选用适当的阻塞系数。第3.2.22条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第3.2.23条渗渠的端部、转角和断面变换处应设置检查井。直线部分检查井的间距,应视渗渠的长度和断面尺寸而定,一般可采用50米。第三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第3.3.1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基本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位于水质较好的地带;二、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定的河床及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三、尽可能不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支流和咸潮等影响;四、不妨碍航运和排洪,并符合河道、湖泊、水库整治规划的要求;五、靠近主要用水地区;六、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位于城镇和工业企业上游的清洁河段。第3.3.2条从江河取水的大型取水构筑物,当河道及水文条件复杂,或取水量占河道的最枯流量比例较大时,在设计前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第3.3.3条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取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淤、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等因素以及施工条件,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3.3.4条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第3.3.5条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最高水位应按百年一遇频率确定。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9%。第3.3.6条设计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时,应考虑发展的需要。第3.3.7条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措施:一、漂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