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基本原理及企业所得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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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税法基本原理系列学习辅导讲座(三)(税法基本原理、企业所得税部分)第一部分:税法基本原理第一节税法概述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第四节税法的运行第五节国际税法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法概念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法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特点:属于(制定法、义务性法规、综合法)第一节税法概述•二、税法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1.税收法律主义2.税收公平主义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4.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的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第一节税法概述•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效力: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第一节税法概述•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税法的生效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税法的失效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2.直接宣布废止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第一节税法概述•(二)税法的解释:特点:1.专属性2.权威性3.针对性按解释权限划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按解释尺度: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一)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标志(即出现应税行为)(二)变更原因: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三)消灭原因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3.纳税义务的免除4.某些税法的废止5.纳税主体的消失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核心部分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一税一法)、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实体法要素主要有: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课税对象(基础性要素)税率(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减税免税(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税收确定程序: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程序:税款征收(补征和追征)、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务稽查程序: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第四节税法的运行•一、税收立法(制定、修改、废止)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第四节税法的运行•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形式•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权: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节税法的运行•二、税收执法特征:(1)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2)具体行政行为(3)裁量性(4)主动性(5)效力先定性(6)有责行政行为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合理性:公平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第四节税法的运行•税收执法监督:监督主体(税务机关)监督对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内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税收执法检查:监督主体(税务机关)监督对象(外部税收行政行为)内容(外部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第四节税法的运行三、税收司法(行政、刑事、民事)1、税收优先权(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节国际税法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国家税收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分配公平原则、中性原则税收管辖权的分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第五节国际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基本方法:免税法、抵免法(直接抵免法、间接抵免法)税收饶让:居住国的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在非居民国得到的税收优惠,特准给予饶让。国际反避税合作的主要内容:税收情报交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收对象与税率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三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第五节税收优惠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收对象与税率•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按纳税义务不同,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据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收对象与税率•二、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实际10%)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收对象与税率•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计算公式: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收入总额(一)一般收入的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会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四方面确认收入的区别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特殊收入的确认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特点: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如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扣除原则和范围税前扣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税前扣除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扣除项目的标准: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费、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租赁费、劳动保护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总机构分摊的费用、资产损失、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第三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除盘盈固定资产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三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一)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第三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第三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二、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三、无形资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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