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新政策研讨会(青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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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Tax税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新政策研讨会March,20102010年3月CorporateTax税务服务1目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况总分机构汇算清缴介绍2009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新法规解读2009年以来新颁布及明确的税收优惠附1: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附2:汇算清缴相关申报表问与答2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况3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况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无需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年度汇缴期限居民企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即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青岛国税局在《问题解答》中明确)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况(续)居民企业汇算清缴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5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况(续)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需提交的材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6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况(续)青岛地区指导性文件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汇算清缴审核工作的重点(对比2008年)2009年:(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审核(二)认真审核收入范围,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三)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审核(四)加强对申报表数据完整性的审核(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审核2008年:(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审核(二)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审核(三)房地产企业的审核7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况(续)2008年1、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2、对需要进行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的监管。2009年1、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2、加强对工资薪金支出(要国税、地税比对信息)、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跨年度扣除项目如广告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费用扣除项目的审核3、确认不征税收入范围,审核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4、审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其中: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审核重点如下:比2008年规定更详细、具体8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况(续)其中:审核重点企业如下:2009年:(一)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企业;(二)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三)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实现的利润总额明显减少的企业;(四)同行业、同规模偏离预警指标较大的企业。2008年:(一)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二)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三)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实现的利润总额明显减少的企业。9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况(续)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在年度终了45日内将需报批的资产损失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在线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页申报高信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税收优惠的报批或备案相关事项的报批或备案10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法简介11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方法简介汇算清缴责任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只有总机构汇算清缴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一致的汇算清缴总机构计算总的应纳税额,与已经预缴的税额相比,多退少补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汇算清缴首先计算出总的应纳税所得然后按照三因素(按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计算的比例,分配给各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的税率计算各自的应纳税额将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合并计算总的应纳税额,再与已预缴的税额比较,多退少补一年有两个比例,用哪个比例?按照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各自比例122009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新法规解读132009年以来新法规——一些收入确认问题明确跨年度且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确认时间:应分别在相关年度确认确定金额: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时间: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金额: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收入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金额:扣除成本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时间: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确认金额: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142009年以来新法规——视同销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更加明确)视同销售列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于捐赠用于偿债用于赞助、广告、样品集资职工福利利润分配视同销售列举(原因: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这其中包括了企业对外投资、偿债)无需视同销售列举(原因: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152009年以来新法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2009]87号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相应支出能否扣除确认为不征税时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支付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资金管理要求: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否重新确认应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能国税函[2010]79号对比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能162009年以来新法规——工资与福利费扣除合理工资薪金的标准(国税函[2009]3号)企业制订了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工资薪金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注:国税函[2009]259号文要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纳税人信息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计提而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如能够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按青岛市的掌握可以在计提当年扣除(问题解答)172009年以来新法规——工资与福利费扣除(续)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182009年以来新法规——工资与福利费扣除(续)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财企[2009]242号)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职工困难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国税函[2009]3号)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192009年以来新法规——工资与福利费扣除(续)国税函[2009]3号文与财企[2009]242号文中就一些具体项目是否纳入福利费核算的规定有差异,根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两文中规定有矛盾的,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以税收法规为准项目242号文规定3号文规定本次汇缴建议交通补贴(货)工资福利费福利费房屋补贴(货)工资福利费福利费通讯补贴(货)工资未明确工资独生子女费福利费未明确福利费离退休统筹福利费未明确福利费节日货币补贴工资未明确工资节日实物补助未明确未明确福利费(《问题解答》)未建食堂餐贴工资未明确工资其他餐贴福利费未明确福利费202009年以来新法规——补充保险费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财税[2009]27号文中并没有界定“职工工资总额”的范围国税函[2009]3号文对《实施条例》中的“职工工资总额”定义为全部工资薪金总和青岛国税局的理解:只能以参加补充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青国税发[2010]9号)本次汇缴建议按青岛国税局的理解执行212009年以来新法规——相关费用扣除限额基数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限额计算基数问题明确当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也应包括在业务招待费限额计算的收入内。但广告及业务宣传费限额计算时是否包括未明确。+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202号222009年以来新法规——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借款来源利息可扣条件(部分)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按实际支付扣除条件能证明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限制扣除条件不符合上述按实际支付扣除条件债资比不超过以下比例对应的部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除上述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按实际支付扣除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青岛国税局的掌握国税函[2009]777号232009年以来新法规——无偿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解答》中对企业无偿借款问题予以明确(即青岛市国税局对该问题的掌握)企业无偿将自有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若双方为关联企业,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资金出借方的利息收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若双方非关联企业,无需核定利息收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出借人不可以税前扣除该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2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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