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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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车船税[基本内容]掌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计算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申报熟悉:纳税人其他管理规定车船税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的前身是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确定改为车船使用税。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现行车船税是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征收车船使用税,可以适当集中一部分资金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交通管理,保证车船行驶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第一、二节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二、征税范围(一)车辆机动车: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非机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畜力车(二)船舶机动船:客轮、货船、气垫船非机动船:木船、帆船、舢板第三节税目与税率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一、车辆载客汽车每辆60-660元包括电车其中:大型客车每辆480-660元核定载客人数≥20人中型客车每辆420-660元9人<核定载客人数<20人小型客车每辆360-66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微型客车每辆60-480元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1升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按自重每吨24-120元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每辆36-180元第三节税目与税率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二、船舶≤200吨净吨位每吨3元201~2000吨净吨位每吨4元2001~10000吨净吨位每吨5元>10000吨净吨位每吨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第三节税目与税率(一)载客汽车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税(二)三轮汽车在车管部门登记的三轮汽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三)低速货车在车管部门登记的低速货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四)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1、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人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否则应按当地税额标准纳税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税3、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管部门合法登记证或驾驶证书记载数额为准;未登记的按出场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记载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的(含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5、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数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一)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欠缴车船使用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时,应根据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义务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使用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义务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义务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税额=购置当年欠缴税额+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额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滞纳金计算对于纳税义务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即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义务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义务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第五节税收优惠一、法定减免1、非机动车船(1)非机动车:人力、畜力驱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2)非机动船: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不包括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以外的渔业船舶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6、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按规定享受豁免权的车船第六节征收管理一、纳税期限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2、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二、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纳税地点跨省使用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第六节征收管理三、纳税申报1、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纳税的由使用人纳税2、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人3、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4、纳税人对代扣税款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5、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六节征收管理6、扣缴人代扣税款应在保单上注明已收税款信息,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如有需要,纳税人可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另开完税凭证7、各省级地税机关规定扣缴人解缴税款时限,扣缴人应及时解缴8、地税机关应按规定付给扣缴人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六节征收管理四、其他管理规定1、车管部门应协助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相关信息2、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完税凭证申请退税失而复得的当月起纳税3、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车船出租且租赁双方未商定纳税人的,由()承担车船税的纳税义务。A车船所有人B.C车船承租人D.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人拖船的车船税计算规则为()。A.免税B.按照载重量计税C.税务机关评估计税D.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马力折合净吨位0.5吨计算征收车船税对自重尾数20.2吨的载货车辆,按()计税。A.20吨B.20.5吨C.21吨D.免税某商厦有一客货两用汽车,为顾客送货,乘客座位4人,载货净吨位2吨。当地省政府规定,乘坐4人客车税额为200元/辆,载货汽车为40元/吨,该车每年应缴纳车船税为()。A.80元B.180元C.200元D.280元纳税人新购置车辆使用的,其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A.购置使用的当月起B.购置使用的次月起C.购置使用的当年起D.购置使用的次年起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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