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政策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2007年10月8日)《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2007年11月2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具体界定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年所得包含的具体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项目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项目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项目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项目(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释: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无住所个人来源于境外,由境外支付的收入可不申报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项目(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险一金”以后的余额。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北京市)1、凡个体经营所得全年缴纳税款大于或等于35250元的,其生产经营所得已达12万元,应办理年度综合自行纳税申报。2、应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年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年所得额=(全年生产经营所得已纳税额-10750)÷35%+50000(适用于年纳税额大于10750元的个体工商户)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注: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注: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境内上市股票转让免税)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实际计算时提示:(一)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中含免征额的,除《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二)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指直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三)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自行申报地点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注: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自行申报地点提示:如果北京地区的纳税人在此《办法》出台前,已固定在一地区建立了长期的申报档案关系,则可以继续在原地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行申报期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7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行申报方式三种申报方式:网上电子申报挂号信函邮寄申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自行申报方式网上电子申报:又可分为个人自行网上申报、集中代理网上申报。登录个人所得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挂号信函邮寄申报:按照规定必须采取挂号信函方式,纳税人从网上或税务机关获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纳税人在信封上填写详细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并在收件人下方位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以挂号信函的方式邮寄到税务机关。纳税人将申报信息留存备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申报表填写,直接将申报表提交给受理税务机关。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