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是否正真可以缩小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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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是否正真可以缩小收入差距?两会召开,一度被热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又一次成为社会的焦点。一些人呼吁在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的基础上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一些经济学家甚至认为个税起征点应该在8000元,个别地区个税起征点应该提高到1万元。网上调查显示,超过80%人认为个税起征点应该定在5000元左右。相对于八九十年代定下来的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如今个税起征点的确应该提高,当时月收入800元的毕竟不是多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将其提高到2000元。个税起征点是应该提高,但不该无限止地提高。因为个税起征点提高实际上并不是在缩小收入差距,相反,它在拉大收入差距。下面列举一些数据就可以清楚地看明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含税级距税率(%)说明1不超过500元的5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去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后的余额。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现假设有一位农民工,他每月的收入为1500元,那么当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时,他需要缴纳45元个人所得税;当个税起征点为1600元时,他不需要缴纳个税;当个税起征点提高为2000元时,他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假设有一位国企工人,他月收入为5000元,那么当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时,他需要缴纳505元个人所得税;当个税起征点为1600元时,他需要缴纳385元个税;当个税起征点提高为2000元时,他需缴纳325元个人所得税。现在把他们两人在个税起征点变化后所缴纳的税收比较一下:当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时,他们在缴纳个税后的收入差距为3040元;个税起征点为1600元时,农民工比原先少缴纳了45元,国企工人少缴纳了120元,此时他们的收入差距比原先还增加了75元,达到3115元;而当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时,农民工没有再少缴纳个税,而国企工人又少缴了60元,他们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达到3175元。而一年,其收入差距则更大。从这种比较中你就会看出来,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实际上并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那样:缩小收入差距。而是适得其反的扩大了收入差距。也许你会说增加的这点差距算不得什么,就增加百多元而已。那下面在列举一些数字,你会发现他不是那么简单。现在假设有一人甲,假设他所取得的收入只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他的月收入为50000元,那么当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时,他需要缴纳11345元个人所得税;当个税起征点为1600元时,他需要缴纳11145元个税;当个税起征点提高为2000元时,他需缴纳11025元个人所得税。当个税起征点由800提高到1600元时,甲少缴纳了200元;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时,甲又可以少缴纳120元。总共少缴纳320元,一年则少缴纳3840元,与上面农民工一年少缴纳的相比,这个数字不算小了吧。通过这三个例子的比较,我们不仅可以看出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在扩大收入差距,还可以看出收入越高,从个税起征点上调中获利更多。所以个税起征点上调根本就起不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它反而使我们本已经非常大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个税起征点就上调那么几百元,低收入群体一年只少缴那么几十上百元,而高收入群体则可能少缴上千元。我们怀着减轻低收入群体的个税负担而提出上调个税起征点,却实际上造成了扩大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的后果。当然我们不希望看到这种后果。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调整税率可能是解决这种矛盾的一种办法,具体的税率水平有待相关机构研究决定。总之,我们希望达到这种结果:既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个税负担,又缩小了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近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收入差距已进入国际警戒线区(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1998年巳达到0.456),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加强,对与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未能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的指责和批评也日益增多,甚至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现在只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舶来品,它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当时主要是为了筹集战费,而且是临时性的。到19世纪末才由于财政收入的需要而成为一项固定性的税收。美国是在1913年才通过立法开始正式征收此税。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转移性支付制度,在20世纪二次世界大战后以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和贫富悬殊,减轻社会矛盾,保持政局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美国人罗伯特.赖克在《国家的作用――21世纪的资本主义前景》一书中谈道:在80年代末,美国大公司总裁的平均收入为普通工人平均工资的93倍,纳税之后,则降低为70倍左右。在国外能够起到较好地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在我国却基本上起不到调节作用?问题的症结何在?是现行的税制设置不完善,征管制度不健全,还是别的方面出了问题?一、在具体分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起不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之前,我认为很有必要澄清现在人们观念中的一个错觉,即认为只要出现个人收入差距,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收入所造成的差距,个人所得税都应当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否则就是个人所得税或税务部门的罪过。应当看到,我国目前所出现的个人收入差距拉大,既有一些人抓住机遇,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劳动而致富的,但也勿庸讳言有些人却是通过利用权力,贪污受贿,或违法经营,偷税逃税,吭蒙拐骗等种种非法手段聚敛财富而暴富的。国人对前一种行为并不愤慨,恰恰相反,往往是赞赏备至,而对后一类行为国人则是恨之入骨,群起而攻之,而且人们对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能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的意见也往往集中在这方面。应当说国人的意见是值得高度警觉的,但感情毕竟不能代替现实,现实是,个人所得税只能对合法性质的收入造成的分配差距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而对于非法性质的收入所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税收是起不到调节作用的。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对这类非法收入根本不存在调节问题,而是打击和没收问题,而打击和没收不是税务部门的事,而是专政机关,公检法的事,即便是在国外,这一点也是如此。其二,对这类非法收入如果采取税收调节方式,那么就意味着你承认它为合法的收入,于是它也就由非法变成了合法,这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其三,由于这类收入是非法的,它也就是见不得天日的,有这类收入的人绝对要采取种种手法隐匿这类收入,或是通过种种手段转移国外,或洗为白钱,这就为税务部门掌握真实收入,并对其征税,造成了重重困难,而难以对其有效征税。因此,对目前的收入差距扩大必须一分为二地看,税收只能对个人取得的合法收入部分起调节作用,而对于因非法收入所造成的贫富悬殊,则只能靠公检法的严厉打击和纯洁吏治或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来解决。二、在澄清了以上错觉以后,现在我们来讨论个人所得税对合法收入所造成的收入差距的调节问题。根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对此市场机制本身是无能为力的,亦即市场经济必然要产生“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这可以说是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之一。为了缓和贫富悬殊,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往往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性质的转移性支付,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个人所得税要能够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它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的,如果条件不具备,尽管税制设置非常合理,征管制度非常严密,税务部门的同志也非常努力,个人所得税也是难以发挥其作用的。这个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是指什么呢?就是指个人收入的规范化,收入支付的信用化,代扣代缴的严格化,以及相应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开放与搞活,个人收入也出现了多渠道化和非规范化,除了工资收入以外,人们通常还会有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人们常说的第一收入、第二收入,第三收入;除了白色收入以外,甚至还有灰色收入。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和非规范化,加之这些收入的支付常常并不通过银行转帐,而是直接用现金支付,而支付单位或个人又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个人的真实收入情况,税务部门掌握不了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又怎么能有效地征税呢?加之我国目前缺乏有效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结果必然造成偷税逃税的肆意泛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根本起不到任何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唯一能管住的当然只有那些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收入),代扣代缴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个人收入。结果必然形成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尴尬局面。最近以来,随着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指责声的高涨,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问题开始高度重视,并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北京市地税局的各个区局甚至列出该区一百位富人加以重点监管,以求达到良好的效果。但我认为,这些对策大都是只治标而不治本,最后可能是事倍而功半,出力而不讨好。那么,治本之策是什么呢?我认为治本之策就是大力整治个人收入分配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同时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调节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只有这样,个人所得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舍此别无良策。具体讲:1.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的任何来源的收入,无论是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承包收入、稿费收入、财产租赁和转让收入、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偶然所得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都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尽量避免现金直接支付。因为,只要是现金支付就很难进行监控,避免偷税逃税,在国外,即使是市场机制相当健全的发达国家,税务部门对直接用现金支付的地下经济和其他经济的偷税逃税也是没有办法的,因此,国外对现金支付也是严格控制的。为了使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和信用化,根据我在国外学习时的观察,一是存款必须实行实名制和代码制,比如身份证每人只有一个号码,不管你在哪家银行存款,由于你必须出示身份证,因为只有一个代码,因而难以隐蔽其收入。二是任何来源的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打入到你的主要支付银行的存款帐上。三是各家银行必须联网,甚至与邮政储蓄、大型商场、大型旅店和饭店、航空铁路公路交通公司等也必须联网,这样一来,你的收入不管来自哪家银行,包括你不管从哪家银行的自动提款机上提取款项,在大型商场购物、在大型旅店和饭店消费,在航空、铁路、公路交通公司购票等,都会同时反映到你的主要支付银行的存款帐上。这既方便了个人,又有利于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监控,当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税。当然,如果此项制度一时难于在全国推行,可考虑第一步推广到城镇一切行政事业单位、公司和企业,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农村。2.必须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从国内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要想有效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必须实行严格的代扣代缴制度,即源泉扣税制,尤其是在我国这种收入来源多源化,非规范化的条件下,这一点尤为重要。从这些年来的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之所以难以有效地征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很少甚至没有认真执行代扣代缴义务。试想一下,尽管个人收入支付没有信用化,但如果支付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也不会出现那样大范围的偷税逃税。因此,要想个人所得税能有效地起到缓和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要想个人所得税能真正有效地征收起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就必须建立起来。为达此目的,督促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实行严厉的惩罚,如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除了补缴未扣税款外,可以考虑处以未扣税款五倍乃至十倍的罚款,并且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众披露,此所谓治乱世必用重典,待代扣代缴制度真正有效形成之后,可以考虑减轻罚款倍数。3.建立起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人们往往认为西方国家偷税逃税少,是由于西方国家的公民道德素养高,纳税意识强。而我认为,西方国家之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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