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章土地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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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土地税收第一节税收制度概论第二节土地税收概论第三节中国土地税制一、税收的概念和特性二、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税收制度概论1.概念税收: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经济目标,按预定的标准进行的非惩罚性地、强制地从私人部门向公有部门的资源转移。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2.税收的特性税收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以下三个特性:(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三个性质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税收制度:是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的总称,是国家处理回收分配关系的总规范。税收制度由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附加、加成和减免、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1)纳税人纳税人是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和负税人不同。纳税人是直接向国家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2)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即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课税对象决定税收的课税范围,是区别征税与不征税的主要界限,也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课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全部税种分为5大类: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3)税基税基是课税基础的简称,又称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种计量单位:实物量: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车船的辆数及吨位数等;价值量:如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额,营业税中的营业额等。(4)税率税率是指国家征税的比率,它是税额同课税对象的比值。按税率和税基的关系,可划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它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规定征收比例。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固定的比例征税。又可分成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等。累进税率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一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可按照计算方法划分成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税率。一、土地税收的概念及特点二、土地税收的功能三、土地税收的分类四、土地税收的计税依据土地税收概论土地税收:是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其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无偿地、强制地、固定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1.概念土地税收与地租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2)两者存在的基础不同;(3)两者的分配层次不同。2.土地税收的特点土地税收是国家税收中最悠久的税种土地税收以土地制度为基础土地税收税源稳定土地税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嫁土地税收的功能1.保障国家财产收入;2.抑制土地投机;3.引导土地利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4.调节土地收益分配土地税收的分类从计征标准和税种属性划分,可以分成土地财产税和土地收益税。1、土地财产税:是将土地看做财产而课征的一种税。课税方式从量土地财产税从价土地财产税依面积依等级土地价值税土地增值税在现代税收中,都以土地的价格作为衡量土地财产数量的依据和课征土地财产税的依据。依据土地的具体存在状态,土地财产税分为:1.土地取得税——包括土地遗产税、土地赠与税、土地登记税(契税)等;2.土地保有税——包括地价税、房产税、房地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3.土地流转税,针对土地流转的所得而课税,实质是对土地财产价值的实现而课税。2.土地所得税:是按土地收益额的高低而课征的一种税。总收益法按具体的计算方法纯收益法估定收益法租赁价格法两种税制的比较从公平原则来讲,所得税式的土地税要优于财产式的土地税。以征收难易程度来讲,所得式的土地税较财产式的土地税的征收更困难。以征收标准的经久性而言,以土地面积为征税标准较有经久性,土地价值次之,收益或所得又次之。然而,就实际征收而言,土地税如采用所得方式征收,最符合现代经济要求,但由于手续繁琐,征税成本高,所以多主张征收地价税。计税依据注:其中按地价征收最为科学合理,近代各国普遍采取这种计税方法。1.土地面积2.土地收益3.土地价格土地总收益土地纯收益中国土地税制及其改革一、中国土地税制的演变二、中国现行土地税制三、现行土地税制的改革与完善目前,我国直接将房产和地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等,共有14种税收。(一)所得税类1.农业税(取消)2.农业特产税(取消)3.牧业税(未统一征收办法)4.企业所得税中的土地税5.个人所得税中的土地税4.企业所得税中的土地税企业所得税的组成部分(1)纳税对象:纳税人每一年度内房地产租金所得和转让房地产所得扣除“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2)税率和适用税额:33%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组成部分(1)课税对象:纳税人每一年度内房地产租金所得和转让房地产所得(2)税率和适用税额:20%的比例税率(3)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租赁——为每次取得的收入(一月一次)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房地产转让——为转让财产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5.个人所得税中的土地税(二)财产税类1.城镇土地使用税2.土地增值税3.房产税4.契税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课税对象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3)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4)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率级别人口(万)税额(元/平米.年)四川省大城市=500.5~100.5~5中等城市20~500.4~80.4~4小城市=200.3~60.3~3县城、_0.2~40.2~2建制镇、0.2~1工矿区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四川省:分两次缴纳(当年五月一次、十一月一次)。(6)减税、免税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纳税人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范围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3)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规定扣除项目金额)(4)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高出应扣除项目金额的倍数不同,税率不同:增值额高出应扣除项目金额税率50%30%50%~100%40%100%~200%50%=200%60%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额×3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额×40%-扣除项目×5%;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未超过2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额×50%-扣除项目×15%;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速算公式如下:(5)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6)减税、免税(7)征收管理3.房产税:是向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1)纳税人: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2)课税对象: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3)课税依据: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4)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纳税期限: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减税、免税4.契税:系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当事人签订契约时按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带有规费性质,按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2)课税对象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3)税率1997年国务院修改契税条例,在全国实行浮动税率,契税税率范围为3%~5%。各地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4)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5)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6)减税、免税(三)行为税类1.耕地占用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印花税1.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纳税人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2)课税对象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3)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4)税率和适用税额实行定额税率,具体分4个档次(以县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税率人均耕地(亩)税额(元/m2)四川省=12~104~101~21.6~83~82~31.3~6.51.5~6.531~5——1987年……条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2008年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7)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土管部门发放征(占)用土地通知书和划拨用地之前,由征收机关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5)加成征税(6)减税、免税(四)流转税类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中的营业税。(1)纳税对象:我国境内有偿销售不动产,必须缴纳营业税。(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3)税率:5%(4)计税依据: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项的。三、现行土地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一)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改革的目标——“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革方向——建立以土地收益分配为核心的土地税制体系。(二)改革的模式设想(三)改革的配套措施土地税制改革必须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密切联系起来要同其他税种及税法相适应要同国有企业改革相适应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复习思考题1.何为土地税收?2.税收及土地税收的特性?3.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4.税率分为哪三种,解释?5.中国现行的土地税收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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