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概念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其他业务收入一、主营业务收入的概念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二、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一)销售商品。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退回的,应当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二)提供劳务。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损失;(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但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三)让渡资产使用权。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收入;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收入。(四)建造合同。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三、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一)、一般销售业务1、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1)、发出商品,同时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发出商品时,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待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商品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月末,结转以销售商品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或发出商品)(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在执行该条款时应考虑分期收款的时间跨度,以确定融资与非融资的界限。在正常信用条件下,分期收款的时间跨度较短,在销售实现的前提下,可直接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值直接全部确认为收入,不必考虑利息收入问题。而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由于分期收款时间较长,应考虑时间因素并合理区分销售产品的即期收入和因购买方占用企业资金的利息收益的界限。(三)、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在“财务费用”账户中核算。出现现金折扣时,对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采用总价法核算。例题:某公司销售一批商品3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60000元,增值税款10200元。根据销售合同,购买方享有现金折扣,条件是2/1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确认销售实现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702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2)若购货方10天内付款,即在折扣期内付款,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69000财务费用1200贷:应收账款70200(3)在折扣期以后收到货款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70200贷:应收账款70200(四)、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规定或其他原因,经与购货单位协商后,在销货价格上给予额外的折让,就是在原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减少金额。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扣减。例题:某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70000元,增值税款119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价格上给予4%的折让。假定已获得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销售实现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81900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2)发生销售折让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收入2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6贷:应收账款3276(3)实际收到款项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78624贷:应收账款78624(五)、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是指企业销售出去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货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如果是前者,只要将“发出商品”中的退回金额转回“库存商品”账户即可;如果是后者,在确认销售收入后,发生销售退回,不论是当年销售,还是以前年度销售,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若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时,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具体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2)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不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产生的销货退回)。(3)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报出)退回,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4)销售退回时,对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折让,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折让;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例题:某工业生产企业2002年12月份销售甲产品100件,单位售价14元,单位销售成本10元。因质量问题该批产品于2003年5月份退回10件,货款已经退回。该企业2003年5月份销售甲产品150件,单位销售成本11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假设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退回应退回的增值税已取得有关证明。(1)销售退回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收入1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贷:银行存款163.8(2)分别采用两种方法计算退回产品的生产成本:第一,从当月销售数量中扣除已退回产品的数量。2003年5月份实际销售甲产品的数量=150-10=140(件)2003年5月份实际销售甲产品的成本=140*11=1540(元)结转5月份主营业务成本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1540贷:库存商品1540第二,单独计算本月退回产品的成本,退回产品的销售成本按照退回月份的成本计算。2003年5月份销售甲产品的实际成本=150*11=1650(元)结转5月份销售产品成本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1650贷:库存商品16502003年5月份退回产品的实际成本=10*11=110(元)借:库存商品110贷:主营业务成本110(六)、委托代销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一是视同买进,二是收取手续费代销。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受托方可以自行确定商品销售价格,后者受托方按委托方固定价格销售。无论何种代销方式,在会计上最为关键的是委托代销商品时,是否标志着销售成立而确认收入。只要风险和报酬不转移就不能确认为收入。委托方收到受托方的代销商品清单时方可确认收入,而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交付的商品时不应当做购进商品处理。1.视同买进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例题: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营业税税率5%)。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2.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借:银行存款23400贷:应收账款——B企业23400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1.收到甲商品并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应付账款——A企业234002.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28080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4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20000贷:库存商品200003.按协议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23400贷:银行存款234004.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2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00(4000×5%)2、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例题: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