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讲解工资福利处刘恒贵2013年8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配套政策•受处分、处罚人员工资待遇第一部分基本工资一、岗位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原职务新岗位现执行正高级1-4级3-4级副高级5-7级5-7级中级8-10级8-10级助理级11-12级11-12级员级13级13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原职务新岗位部级正职一级职员部级副职二级职员局级正职三级职员局级副职四级职员处级正职五级职员处级副职六级职员科级正职七级职员科级副职八级职员科员九级职员办事员十级职员工勤技能岗位原技术等级(职务)新岗位高级技师技术工一级技师技术工二级高级工技术工三级中级工技术工四级初级工技术工五级普工普通工二、薪级工资(一)薪级工资的确定•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的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二)薪级工资的套改1、套改年限及相关规定•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以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工龄计算办法中所规定的工作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套改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1)在校及国(境)外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2)在参加工作前取得或参加工作后通过全脱产学习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五大毕业生”,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按大专2年、本科4年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上述时间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为套改年限)。•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学习的人员,其在校学习时间符合有关规定已计算工龄的,本次套改不得重复计算为套改年限。(3)两年半学制的硕士研究生,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可按三年计算套改年限,但毕业当年计算工作年限和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不能重复计算。(4)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院校毕业后通过“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明确本科学习时间为两年或两年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按国家规定的学制累加计算为套改年限。•大学专科本科连读的毕业生,即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院校学习期间,通过考试进入大学本科院校学习的毕业生,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按国家规定的大学本科学制计算。(5)按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的大学本科肄业生,不计算工龄的套改年限按三年计算。大专肄业生的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套改年限。(6)获得两个及以上相同层次学位或取得两个及以上相同层次学历的毕业生,相同层次学位或学历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重复计算。(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其在非公有制组织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套改年限:①所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②就业期间签订经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登记)的劳动合同;③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等。(8)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被事业单位聘用的,与原单位签订一次性安置协议时获得补偿金没有如数上缴的,1993年工改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套改年限。(9)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10)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以外,对工作时间有间断人员的套改年限计算是:间断时间超过1年不足2年的,扣除1年;间断时间超过2年不足3年的,扣除2年,并以此类推。(11)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被录(聘)用到新单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须重新实行见习期或试用期。其原见习期或试用期时间不得累计计算,也不计算为套改年限。2.任职年限及相关规定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的年限。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管理岗位任职年限是指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任命或聘用在岗位(职务)的年限。•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岗的年限。只评资格或未按规定程序聘用的,无聘用指标单位自聘的,不计算为套改任职年限。•技术工人技术岗位任职年限是指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兑现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上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2)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前,按规定程序聘在办事员(含1993年9月底已聘在科员)或技术员岗位上的工人,现仍聘在十级(九级)管理岗位或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任职年限可比照同岗位人员确定。(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4)技术工人取得技术等级后曾被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任职年限,可与其现聘在原技术等级岗位上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5)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与现聘较低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现聘较低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6)经组织人事部门派遣到基层挂职锻炼的人员,其挂职时间与返回原单位后正式任命同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任职时间。3、薪级工资套改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具体详见皖政〔2007〕8号文件附表四、五、六。(1)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2)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3)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按所聘任的主要岗位套改,也可按所明确的职务(岗位)套改薪级工资(此办法仅限于这次套改工资)。•(4)小教三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专业技术人员十三级岗位套改。(5)高定薪级工资•①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可按已固定的档次,高定薪级工资,最高不超过两个薪级。•②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③由原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2006年6月保留有西藏工作高定的工资档次且未冲销完的,本次工改按其实际保留的工资档次高定薪级工资。(6)低定薪级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或受过强制戒毒、强制收容及劳动教养处罚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由原单位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受处分、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人相应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处分、处罚类型套改低定薪级岗位工资行政降职1级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撤职、强制戒毒、强制收容、劳动教养2级开除留用察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由原单位收回重新分配工作3级备注:以上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三、几类人员工资确定问题(一)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套改年限。•转业后聘任在管理岗位上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转业后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执行。•上述规定,仅限于本次工资套改,不涉及其他待遇问题。(二)岗位变动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3.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中的未聘人员,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第一年的待遇按套改后岗位工资的80%发给。其他有关待遇及以后待遇按《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发〔2004〕62号)执行。(三)调动人员•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四)“双肩挑”人员•指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五)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和浮动津贴人员1.我省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从2006年7月1日以后不再执行。•2.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乡镇及其以下学校专任教师、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原按皖人发〔1996〕58号、皖人发〔1997〕55号和皖人发〔1999〕40号文件享受的浮动岗位津贴自2006年7月1日暂不执行。•按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下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这次套改按每满8年向上固定一级薪级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两级。自2006年7月1日起,可继续向上浮动,满8年固定。至2006年6月30日不满8年的时间可与2006年7月1日以后的时间连续计算。3.在我省山区县工作,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按皖发〔1983〕78号文件规定提高10%职务工资的政策自2006年7月1日以后暂不执行。(六)享受提高工资标准人员1.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的中小学教师、护士,分别按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提高10%。2.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除此之外,根据劳人薪〔1985〕40号、劳人薪〔1988〕2号、人薪发〔1994〕8号和皖人发〔2007〕70号文件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还享受特殊教育补贴,特殊教育补贴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5%。特殊教育补贴不是教师基本工资组成部分,调离或退休后均不再保留。3.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发生变动,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15%)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