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甲方:用户申请人乙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事项(一)本协议所指的登记系统是指乙方运营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根据申请,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融资租赁的登记与查询服务。(二)根据《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乙方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提供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与查询服务。鉴于国家法律法规未对融资租赁的登记机构、登记效力等事项做出规定,为了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乙方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根据甲方自愿申请,提供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服务。(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本协议的约定事项范围。(四)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的登记和查询,应当注2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登记系统用户分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登记系统的常用户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的登记和查询,普通用户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信息的查询。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根据注册用户类型享受乙方提供的不同服务。甲方申请常用户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二)甲方应对包括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在内的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登记、查询等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甲方可拨打乙方开通的服务电话400-885-8500咨询登记系统使用有关问题。(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完整、真实的用户注册申请资料,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因注册资料有误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五)甲方应妥善保管自身创设的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其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负责。(六)甲方的登录名、密码发生被盗、遗忘或者怀疑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情形,应及时采取申请密3码重置等措施,预防和避免他人冒用本机构名义使用登记系统。(七)甲方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乙方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下简称《应收账款登记规则》)。(八)甲方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应遵守乙方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登记规则》)。(九)甲方应注意以下事项,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1.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应取得质权人的授权,除非甲方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质权人;2.办理融资租赁登记的,应取得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授权,除非甲方是有关交易合同的当事人;3.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内容有关主体的法定注册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等不规范名称;4.清楚描述质押物或租赁物,达到可以识别的目的;5.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登记;6.登记文件记载的所有信息均视为非商业秘密或非商业敏感信息,且允许乙方依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共享登记信息。(十)甲方查询时,应按照《登记办法》、《应收账款登记规4则》或者《融资租赁登记规则》规定的查询条件进行,并承担未按照规定输入合格查询条件而查询不到登记信息所引起的后果。(十一)甲方可以通过登记系统提供的“登记文件验证”功能,输入编号验证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的真实性。(十二)甲方在使用登记系统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诺不利用登记系统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登记系统,上载、粘贴、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有违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含有虚构、威胁、侵害他人隐私、中伤、粗俗、猥亵等人身攻击成分的非道德内容的;含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内容;2.利用登记系统从事以下活动:未经允许,进入或攻击计算机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系统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系统5的信息或网络安全的行为。(十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时缴纳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包括登记、查询以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实施时间由乙方另行公布。(十四)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提出停用用户的申请。(十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提出注销用户的申请。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权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相关的业务操作规范。(二)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登记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进行调整,并在征信中心网站对外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后实施,不另行单独通知用户。(三)乙方承诺按照覆盖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制定收费标准。乙方将按照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收费标准,并依据自愿有偿提供服务的原则,与用户代表充分协商后公布收费项目与标准。(四)乙方应根据《登记办法》、《应收账款登记规则》或者《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要求,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服务的申请,审查符合有关业务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6(五)乙方承诺甲方提供的用户资料只为用户管理和统计目的使用,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不向第三方披露。(六)乙方承诺登记系统客观记录、保存甲方提交的登记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不对登记进行修改、补充、删除等任何变更操作。(七)乙方就如何使用登记系统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但不包括相关的业务和法律问题等其他咨询服务。乙方提供的咨询信息不属于如何使用登记系统的,仅供甲方参考。乙方对甲方使用该类信息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八)甲方在登记系统发布非法言论或明显与登记无关的内容,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删除相应内容,并视情况在乙方的网站公开有关情况,或直接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甲方用户资格,以减轻和消除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九)乙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登记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公布的时间对外提供服务。(十)乙方负责对登记系统保存的登记资料进行备份,承诺登记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十五年内,可以应甲方申请提供相关登记的离线查询。(十一)甲方未能按乙方发布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费用时,乙方有权停用甲方的用户资格。甲方因欠费停用用户时,在缴纳费用和滞纳金后,乙方将为其重新启用用户。7(十二)乙方有权通过电话、寄送欠费催缴单、诉讼等方式催促甲方缴纳欠费和滞纳金。(十三)对甲方主动提出的停用用户申请,乙方确认该用户无欠缴费用之后,停用用户。(十四)甲方逾期缴纳费用的,乙方可以将甲方有关欠费的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系统,将其记载到该用户的信用记录中。(十五)因下列原因致使登记系统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可能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登记系统不能正常执行业务;2.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通信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的因素;3.为了维护登记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持登记系统运行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或者检修,因此而造成登记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将在合理时间段内通过征信中心网站公告登记系统维护时间。第四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一)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乙方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若干条款时,将提前通过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站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如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如甲方在乙方发布上述协议变更的有关公告后继续使8用登记系统的,视为甲方已接受协议的有关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二)甲方在不存在欠缴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用户注销手续。用户注销后,本协议终止。(三)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之前在登记系统所进行的登记、查询等任何操作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第五条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附则(一)本协议适用于申请开通登记系统常用户和普通用户资格的机构与个人。(二)本协议的某一条款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三)《常用户开通申请表》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向乙方提交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9(五)本协议自甲方取得登记系统用户资格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完毕用户注销手续时终止。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申请机构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请机构声明及签署:1、本机构保证申请表所填信息及提供的常用户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2、本机构已知悉:除了法律之外,规范登记系统使用的规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3、本机构在注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的过程中,已详细了解征信中心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服务协议的约定。申请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