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政府有关工程合约书付款方式条文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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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政府有關工程合約書付款方式條文參考範本壹、工程契約書第○○條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1.付款辦法:(1)、1次付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次付清。(2)、分期付款:本工程分╴╴期【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付款,工程每達完成百分之╴╴時(或每╴╴日)【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估驗計價1次,依乙方之請求提出估驗明細表,得依照已完工之部分由甲方估驗計價,按該次估驗價款95%發給;最後1期款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就本工程應付之工程款總額,扣除已請領之各期工程款,其差額部分由甲方1次無息付款。(3)、本工程之付款辦法,經甲、乙雙方同意採用第╴╴款【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付款方式辦理,餘自動刪除。2.本契約工程如需請領建造使用執照時,最後1期款並應俟取得使用執照後付款。3.估驗以已履約完成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4.經雙方書面確定之本契約變更,其新增項目尚未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者,得依甲方核定此一項目之預算單價,以80%估驗計價給付估驗款。5.如本工程經費來源為上級補助或以貸款支應時,應俟該補助款或貸款撥入後付款。如遇會計年度結束經費辦理保留期間,無法支付該款項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保留經費核定為止。二、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以上【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有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3.未履行本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5.乙方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者。6.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三、本契約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工程物價指數調整計價以工程簽約月份之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躉售物價指數,以其總指數(以下簡稱總指數)為基數,工程竣工驗收當月總指數與簽約月份總指數之漲跌幅在2.5%以下者不予調整,漲跌幅超過百分之2.5%者,就漲跌幅超2過百分之2.5%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計算調整。(本項無者免填;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必填)契約價金應依下列方式調整:1.得調整之項目為材料費、施工費部分。2.調整公式:(1)工程竣工驗收當月總指數與簽約月份總指數之漲幅超過百分之2.5%時,原契約項目部分應增加工程款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應增加工程款等於(契約金額—利雜)×【(竣工驗收月份總指數/決標月份總指數—1)—0.025】。(2)工程竣工驗收當月總指數與決標月份總指數之跌幅超過百分之2.5%時,原契約項目部份應扣減工程款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應扣減工程款等於(契約金額—利雜)×【(竣工驗收月份總指數/決標月份總指數—1)+0.025】。調整計算式中物價總指數之比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3位,第4位採四捨五入,調整金額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止。3.營業稅於調整工程款後,依原契約營業稅率調整金額,予以補發或扣減。4.總指數調漲而增加工程款時,乙方應函文提出調整申請並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5.逾履約期限之部分,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為當期資料。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6.工程款因總指數調整而增加、扣減部分,於工程款結算時一併計算給付。四、本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五、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六、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違反者,甲方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外,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七、本契約價金總額,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八、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乙方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九、乙方履約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3未完全履約、不符本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十、乙方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如施工進度已達75%以上,甲方得經評估後,同意乙方及其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其作業程序包括乙方與分包商之協議書內容、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及監督付款停辦時機等,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貳、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第○○條本契約服務費用給付條件一、服務費用付款辦法:按下列期限分期付款。1.規劃設計費:(1)乙方完成規劃設計方案(或期中簡報)送交甲方審核同意後,得按甲方核定工程概算金額核算,由甲方支付服務費用規劃設計部分╴╴%。【約20%,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2)乙方完成工程圖說及工程預算書,並送交甲方審查同意後,得按工程預算金額核算,由甲方支付服務費用累計規劃設計部分達╴╴%。【約60%,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3)乙方完成監造計畫,取得建築或相關工程執照,送交甲方完成工程發包決標後,得按工程發包金額核算,由甲方支付服務費用累計規劃設計部分達╴╴%。【約80%,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辦理結算並取得使用執照後,按工程結算金額核算付清服務費用規劃設計部分餘款。(5)若設計預算書圖完成當年後次年內,甲方因故未辦理發包,得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並由甲方依工程預算金額核算支付服務費用累計規劃設計部分80%之餘額後結案。2.監造費:(1)乙方於工程估驗計價總進度達發包金額╴╴%時【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得按工程發包金額核算,由甲方支付服務費用監造部分╴╴%。【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辦理結算並取得使用執照後,按工程結算金額核算付清服務費用監造部分餘款。二、如本工程經費來源為上級補助或以貸款支應時,應俟該補助款或貸款撥入後付款。如遇會計年度結束經費辦理保留期間,無法支付該款項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保留經費核定為止。三、服務費用乙方如有超領,應將超領部分於通知期限內歸還甲方。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於2年內未領取餘款者,視同放棄。4四、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五、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違反者,甲方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外,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六、甲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備註:基於公平合理之考量,合約書應訂定合理之付款辦法,但因發包金額大小及履約期限長短不一,無法一致規範其付款次數或期限,應請業務單位針對每一採購案件之特性,自行斟酌訂定合理之付款條件。以上合約書付款方式樣本供各單位參酌辦理。(92.11.20制定)(94.03.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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