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企业欠税,税务机关怎样清理?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3.9.1、企业欠税的成因(一)企业内部的原因。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经营者自身依法纳税观念不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欠税大户一般也是重点企业、国有企业和纳税大户。纳税人认为重点企业对地方经济作出了一定贡献,欠税虽不合法但合理。在惩罚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欠税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二)地方政府的纵容。各级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利益,发展地方经济等因素的考虑,提倡“放水养鱼”,出台和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特别是对重点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的扶持主要采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完成一定基数的税款后,默许或者支持企业违规欠税,直接或间接妨碍税务机关对其欠税的清缴。(三)税收征管原因。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对纳税人及有关责任人欠缴税款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执法刚性不够,滞纳金制度执行不力,很少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和进行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则更少。对欠税不予处罚或轻罚的做法在客观上助长了企业欠税的增加。另外,地方政府对一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政策,由于退税款未能及时返还企业,挤占了企业资金,也形成欠税。(四)税收计划管理不科学。我国现行税收计划的编制长期以来以“基数法”(基数×系数±特殊因素)为主,任务逐年递增。这种计划编制方法从整个国家宏观经济来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微观经济来看,易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为了确保连年完成上一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当税收计划大于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加大征管力度,采取措施清理欠税,甚至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相反,当实际税源超过税收计划任务时,便会有意对企业缓征税款,“放水养鱼”,藏“富”于企业,为来年“储备”税源,形成欠税。3.9.2、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3.9.2.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9.2.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9.2.3、建立一系列欠税清缴制度。包括:(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3.9.3、税务机关对企业欠税的清理措施(一)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二)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中明确。(三)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四)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五)加强欠税检查。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六)实行欠税公告。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七)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九)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一是及时催报催缴,杜绝新欠。每月底由专人查询未及时入库税款的企业名单,由税收管理员按照管辖范围逐户核实原因,由专人催报催缴。二是建立动态监控制度,避免新欠。由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工作对企业发票使用量、经营状况等因素做出判断,多方联动,以严格的管理措施避免欠税的发生。三是责任落实到人,清理陈欠。对不能按时入库的税款,将清欠责任落实到人,加大考核力度,多方协调予以清理。四是管理与教育并举,压缩陈欠。对陈欠税款金额较大的纳税人,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准确掌握企业经营信息和财务管理情况;对有可能组织税款入库的企业,通过约谈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强化政策宣传教育,责令制定还款计划等措施,定时督促企业入库所欠税款。对于欠税达到一定时限的,通过外网予以通报。3.9.4、税务机关催缴程序要求:(一)催缴制度化。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3.9.5、案例:全国首例逃避追缴欠税案宣判2000年11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轰动一时的国有企业逃避追缴欠税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沈阳半导体材料厂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据了解,这是我国新刑法颁布后,全国首例国有企业及法人代表因逃避追缴欠税被审判的案件。据了解,宋某是原沈阳半导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在1995年至1998年5月其任厂长期间,指使其财务人员,对本企业异地搬迁而获得的补偿费共1100万元,在本单位账上不做真实财务记载,致使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无法追缴该企业自1994年至1998年所欠缴的35.93万元税款。3.9.6、案例:兰世立逃避追缴欠税获刑4年2010-04-12来源:京华时报原东星航空内部人士方面证实,昔日湖北首富、东星航空掌门人兰世立已于4月9日被武汉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获刑原因是逃避追缴所欠税款5000多万元。据法院方面介绍,2006年5月至2009年2月,东星航空公司一直欠缴税费,黄陂区地税局天河税务所依法对其先后多次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东星航空公司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缴纳。黄陂区地税局提请该区法院强制执行,区法院裁定东星航空公司欠缴税款3800多万元,但东星航空公司仍未按要求缴纳所欠税款。法院审理查明:东星航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兰世立,在明知相关部门多次催缴欠税的情况下,仍采取隐匿、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逃避追缴欠税,指使手下相关人员共将5亿余元营业收入予以转移、隐匿,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共计5000多万元。法院一审判处兰世立有期徒刑4年。兰世立获刑的同时,东星航空资产也可能于本月被彻底清空。据悉,在连续两次流拍后,东星航空公司的最后一批资产——东星国际大酒店等资产,将于本月21日以6350万元的参考价举行第三次降价拍卖。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表示,最后一批资产拍卖成功后,将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财产分配,随后东星航空公司将被注销法人资格,从而彻底谢幕。3.9.7、征管法对欠税的规定《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违反《征管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