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毛江2011年12月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二、应纳税所得额1、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重要原则2、收入总额、税前扣除的规定3、资产的税务处理三、税收优惠四、纳税申报表五、征收管理一、企业所得税法体系法原则性规定实施条例对“法”的解释和细化配套的专项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更侧重于征收管理纳税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税率税率:基本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10%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20%(减按10%,有协定依协定)二、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内容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2、收入总额的确定;3、税前扣除的规定;4、资产的税务处理。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1)纳税调整原则;(2)权责发生制原则;(3)真实性原则;(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5)实现原则纳税调整原则也称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真实性原则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收入和税前扣除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否则不得扣除。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是确认收入、扣除主要凭据,但不是唯一凭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如售后回购、特别纳税调整。实现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虽然是基于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得概念,但为了便于征管,同时必须以“交易”实现或完成为前提。如上市公司股票。2.收入1、收入类型2、收入确定事项3、特殊事项确定收入4、视同销售5、不征税收入收入类型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销售货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收入确定原则(税法会计趋同)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销售货物收入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要点1、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税法没有将“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确认收入的要件。3、强调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与会计趋同其他类型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时间税法与会计不同,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更趋向于收付实现制。视同销售收入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视同销售的判定资产所有权属未改变不视同资产所有权属改变视同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用途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不视同销售的: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视同销售的: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不征税收入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3.扣除项目税前扣除基本框架(1)一般肯定条款:税法第八条,确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合理性原则(2)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3)特殊否定条款:税法第十条等,规定不得扣除范围。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项目内容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除所得税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以外所有税金和附加损失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损失其他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符合相应原则。工资薪金与职工薪酬的比较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薪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工会经费实际拨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项经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殊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