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二、每股收益概述三、基本每股收益四、稀释每股收益五、每股收益的列报六、新旧比较一、适用范围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自愿列报每股收益信息的企业二、每股收益的概念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每股收益指标的作用1、可用于不同企业间的业绩比较—以评价某企业的相对盈利能力2、可用于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以了解该企业盈利能力的变化趋势3、用于企业经营实绩与盈利预测的比较—以掌握该企业的管理能力三、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确定——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三、基本每股收益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合并净利润(扣除少数股东损益)三、基本每股收益分母: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得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在计算分母时应扣除。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注意:1.公式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2.新发行普通股股数确定(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例: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股3月1日新发行4500股,12月1日回购1500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12/12+4500×10/12-1500×1/12=13625股四、稀释的每股收益(一)基本计算原则: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全部转换为普通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四、稀释的每股收益分子的调整:•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所得税的影响四、稀释的每股收益分母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1)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只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得转换率或执行价格(2)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数。1)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2)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3)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4)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计入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的稀释每股收益之中可转换公司债券1.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性的判断—企业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每股收益。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包括溢,折价的摊销),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可转换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2.分子、分母的调整1)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当期已确认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税后影响额。2)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例:某公司2010年1月2日发行4%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800万元,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普通股90股。2010年净利润4500万元2010年发行在外普通股4000万股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分拆,且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基本每股收益=4500/4000=1.125元(注解: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的每股收益净利润的增加=800×4%×(1-25%)=24万元普通股股数的增加=800/100×90=720万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24/720=0.03元/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稀释的每股收益=(4500+24)/(4000+720)=0.96元接上题例子,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分拆,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5%计算过程:每年支付的利息:800x4%=32万元负债成分公允价值:32/(1+5%)+32/(1+5%)(1+5%)+832/(1+5%)(1+5%)(1+5%)=776.81万元权益成分公允价值:800-776.81=23.19万元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776.81X5%X(1-25%)=29.13万元转换增加普通股股数=800/100×90=720万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29.13/720=0.04元/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稀释每股收益=(4500+29.13)/(4000+720)=0.96元/股认股权证、股份期权1.概念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已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2.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稀释性判断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3.分母的调整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额,只需要按下列步骤调整分母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差,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X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例:某公司2010年初对外发行1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价格3.5元2010年度净利润2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500万股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4元基本每股收益=200/500=0.4元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100×3.5÷4=12.5万股稀释的每股收益=200/(500+12.5)=0.39元五、每股收益的列报(一)重新计算1.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和并股发生不改变企业资源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需要重新计算所有列报期间的股份数,并据调整每股收益。例:某公司2009年和2010年净利润分别为190万元和220万元2009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00股2009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200000股2010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2010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00+200000+360000)×12/12=1560000股2009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00×1.3×12/12+200000×1.3×9/12=1495000股2010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00000/1560000=1.41元2009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900000/1495000=1.27元2.配股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配股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导致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增加,但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的流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这部分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例:某企业2005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600万元,2005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4000万股,2005年6月10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5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每股5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05年7月1日。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0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2.2元。那么,2005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4000+5×800)÷(4000+800)=10元调整系数=11÷10=1.1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0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1.1=2元200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9600÷(4000×1.1×6/12+4800×6/12)=2.09元(二)列报新准则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六、新旧比较每股收益是对我国原来有关每股收益计算与原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增加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要求。原规定中无论全面摊薄每股收益还是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计算,实际上都近似于每股收益准则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只是在是否考虑发行在外普通股时间权重有所不同。这两项指标都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新准则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期权等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