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操作实务收入部分2第一节概述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企业所得税法是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居民企业(二)非居民企业5一、纳税人(一)居民企业1、按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都属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6一、纳税人2、按外国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7一、纳税人(二)非居民企业1、按外国法律设立,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了机构场所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其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存在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8一、纳税人2、按外国法律设立,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没用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9一、纳税人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doc(财预[2008]10号、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8]747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发[2009]114号、鲁财预[2008]18号)10一、纳税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维持现行中央、省、市及市以下分享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鲁财预[2008]19号)11一、纳税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纳税人1、税款预缴2、预缴税额的计算3、征收管理(国税函[2010]156号、鲁地税函[2010]90号)总分机构-国税函[2010]156号.doc12一、纳税人对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必须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13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确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国税发〔2008〕120号.doc14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对境内境外所得征税,但对境外所得的国外征税部分采取一定方式消除双重征税。(无限纳税义务)(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只对来源于境内所得征税,具体按有无机构场所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有限纳税义务)15二、征税对象(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16二、征税对象(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7二、征税对象所得来源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18二、征税对象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19二、征税对象思考:美国甲企业将位于济南市的一处房产转让给济南市的乙企业,取得1000万元。该房产的原值300万元,已提折50万元,发生营业税50万元。甲企业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三、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21四、税率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22五、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3六、纳税申报期限1、预缴申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2、年度申报:(1)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2)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3、清算申报在办理注销登记前24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25一、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6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一)税法优先原则(纳税调整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27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8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如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29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30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31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会计基本准则第16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32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四)所得实现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虽然是基于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得概念,但为了便于征管,同时必须以“交易”实现或完成为前提。比如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但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33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例如,企业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以公允价值计价,在企业持有股票的期间,股票价格上涨,企业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由于企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因而这笔收益在税法上并没有实现,不能计入收入总额。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采取公允价值计价。34三、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的利益获得,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不计入收入的外,均属于收入的范围。35三、收入总额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36三、收入总额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37三、收入总额税收上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38三、收入总额(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10]79号、财税[2008]151号、国税函[2009]118号)39三、收入总额会计上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拱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资本利得:转让财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投资收益: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40会计和税法收益内容对比收入利得免税所得未实现收益应税所得视同销售41(一)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42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43(一)销售货物收入符合税法上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44(一)销售货物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5(一)销售货物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6(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