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务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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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税收保障措施:•1、税收强制: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2、其他税收保障措施:•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吗?•2)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离境清税制度;通知权。•3)税收优先权•4)纳税担保•5)代位权、撤销权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预防、制止、纠正)•特征:•1)行政性:目的;实施主体;手段;救济途径•2)强制性:行政权威、行政效率;严格程序•3)执行性: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决定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原则:•1)先行告诫原则:期待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最小损失原则:必要性;相称性;最小损失性;人权保障性•3)救济原则:除非特别紧迫,一般需先行作出实施行政强制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单独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寻求救济。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历时12年时间:(常委会1年开6次会)•—1999年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草案写了6年)(每2年要审议)•—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审—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五审•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或结果没产生)•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违法行为已发生)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其他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划拨、拍卖、依法处理等其他强制停产强制收购强制服兵役强制销毁强制报废强制接种等执行罚代履行(针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例:•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BD)•A.甲患传染病,拒绝住院治疗,卫生机关将其强制送入传染病医院治疗•B.甲单位拒绝拆除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工程队拆除该违章建筑•C.某国税局将扣押的汽车委托某停车场管理•D.甲公司拖欠罚款,某国税局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设定:(对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强制措施强制执行1、法律:全部2、行政法规:不能人身自由、冻结、应由法律规定的其他3、地方性法规:只可以查封、扣押法律:全部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强制措施强制执行1、法律、法规规定(冻结权只能法律)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查封、扣押、冻结除外)的行政机关3、禁止委托不授权、不委托间接强制:一般行政机关直接强制:1、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2、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拍卖权3、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1、强制措施程序违法行为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决定解除强制措施强制执行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当场实施,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不同意,立即解除)2、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8、执行强制措施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立即申请作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催告履行转移、隐匿财产催告期间记录复核不得夜间、法定节假日;不得停止供水、电、热、燃气迫使履行(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强制执行决定书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案例:2011年11月2日,某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陈某承包了一个沙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缴纳过任何税款。税务机关经查发现陈某采取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手段,少缴税款3.8万元。•据此,2011年11月27日税务局对陈某作出追缴不申报缴纳的税款决定:1)陈某应在15日内缴纳欠税款;2)拟处不申报税款0.5倍罚款,即1.9万元;3)陈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听证。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陈某收到决定书后,在该期限内既没有申辩,也没用提出听证的要求,但认为税务机关的罚款太重,拒绝缴纳税款及罚款。•税务机关于2011年12月13日决定对陈某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欲将其沙场的一些设备拍卖用于抵扣税款和罚款。•在税务机关预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前,王某向税务机关提出,被扣设备属于王某所有,是王某暂时寄存在沙场的,并出具了购买该设备的正式发票予以证明。•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税务机关应当决定中止执行。•执行中止制度是赋予行政机关针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作出应变的裁量权,确保最小侵害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适用。中止强制执行终止强制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程序1、直接送交公民:不在——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法定代表人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拒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催告10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受理5日内执行7日内不予受理复议15日内是否受理15日内听取意见,决定是否执行30日内情况紧急:申请立即执行院长批准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3、非诉执行30日内15日内•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三、税收保全P112、税务行政强制执行P113(考试要求:掌握)•税收保全: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手段):查封《查封决定书》、《清单》;限制转移、处分(可继续使用),不一定加贴封条;行政机关保管;查封不破租赁(第三人合法权益);30日+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扣押《扣押决定书》、《清单》;限制占有、使用、转移、处分;针对动产(含有价证券);行政机关保管;30日+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冻结向金融机构《冻结通知书》;3日内向相对人《冻结决定书》;限制使用、转移、处分;30日+3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征管法实施细则:一次最长6个月,如何把握?)责令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征管法实施细则;限制转移、处分(可继续使用);主要针对不动产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过户手续《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转移、处分(可继续使用);更有效,特别是针对不动产扣缴向金融机构《扣缴通知书》;处分;不能直接提取现金拍卖、变卖抵缴交法定机构收购(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委托拍卖、委托代售(不能拍卖的)、直接变卖(严格条件);处分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1)实施前作出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将所作的决定通知行政相对人;•2)2名或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共同实施;•3)查封、扣押需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清单并由行政相对人、实施该行为的税务干部签字确认;•4)冻结、扣缴、暂停办理过户手续、拍卖抵缴、变卖抵缴应向相关单位出具书面通知或办理其他书面手续,并将实施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四、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1、《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1)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含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2)标的: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的所有应纳税款、滞纳金。•3)财产范围:仅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有关的商品、货物。•4)手段:保全—扣押。有产权证的,可责令将产权证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向有关机关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暂停办理过户手续。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5)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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