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城建税(特定目的税,不对外,不涉进出口)教育附加(特定目的税,不对外)资源税(资源税,不涉进出口。另一个为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财产行为税,不对外)概念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同左是指国家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目的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促进纳税人提高车船使用效益,督促纳税人合理利用车船;可开辟财源集中财力,缓解交通资金短缺矛盾;可借此加强对车船的管理。特点1、具有附加税性质。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无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2、具有特定目的。专门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财政部批准免税车船:内拖残校医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叶P8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交教育费附加。1、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只征收矿区使用费,不征资源税;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1、是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车船拥有车船和使用是同一的,租赁时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2、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港同胞投资兴办企业、外籍个人。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资源税,人造石油不征税。8—30元/吨。一、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含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含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2—15元/千立方二、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制品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玉石、磷铁矿等。税额为0.5—20元/吨、克拉或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30元/吨。城建税、教育附加、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税目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挖出量。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额为10—60元/吨;二是液体盐(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税额为2—10元/吨。资源税2个原则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并报财政部国税总局备案。税率1、按纳税人在地分,市区7%、城镇5%、其他1%;2、受托方代扣代收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收扣代收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3%(生产卷烟和烟叶的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3、对于划分应税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政府根据纳税人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备案;4、北P151:原油和盐(叶:仅井矿盐)增值税率17%,天然气、矿产品增值税率13%。。一、车辆税率: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量确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的年税额。具体省政府确定。(1)仅载货汽车按净吨位征税,其他均按每辆征税。对车辆净吨位在半吨以下的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2)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7折计征;(3)对拖拉机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们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4)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二、船舶税率。(1)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含半吨);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拖拉机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计算。1马力折合半个净吨位。(2)载重量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右按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税目计税依据1、城建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不含三税滞纳金和罚款。但在查补三税时,应同时对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2、城建税与三税,征则同征,免/减则同免/减;3、自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扣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实纳增消营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方法。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销售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当量为课税数量。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5、纳税人以自己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对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以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这些基本的、通用的计量单位(标准),就是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一)车辆中除载货汽车外,均以“辆”为计税标准。包括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办车和畜力车;(二)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三)非机动车,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实纳增消营×适用税率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消营×3%(生产卷烟和烟叶企业减半)应纳资源税=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1、机动船和载货汽车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单位税额;2、非机动船的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单位税额;3、除载货汽车外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单位税额;4、机动车挂车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70%;5、从事运输业务拖拉机应纳税额=所挂拖车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50%;6、客货两用车乘人部分=辆数×乘人汽车税额×50%;载货部分=净吨位×适用税额。1、随三税计征,随三税减免而减免;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一、法定的免乘车船:(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2、因减免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1、对由于减免增消营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的增消,不退还已征教育费附加;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政府酌情减免。(2)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是一种辅助设施,属于非航行船舶;(4)特定车船。指各种消防车量、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5)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位的船。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教育费附加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资源税;出口应税矿产品不免税或退还已纳资源税。(资源税仅对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车船(1)企业内部赞助不领取营业执照不上公路行使的车辆;(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4)企业办的名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准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纳税;4、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城建税;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纳税人减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免税。(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注意不属法定免税!5、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1)自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40%征收;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中央财政给予补助;(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三、运用政策2点:(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全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免税和征税;不能划分的一律照章征税;(2)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不申报纳税。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税收优惠纳税义务时间(一)销售应税产品,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非生产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证的当天。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纲税单位;2、纳税人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当月起,发生车船税义务;3、已向交通运管机关上报全年停运或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车船税义务。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当月起,发生车船税义务。纳税地点1、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2、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人,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3、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4、跨省开采的油田,与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和城建税(核算单位按各油井产量和税率计算);5、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和城建税。(一)凡是缴纳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缴纳;(二)纳税人在本省内开采或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纳税地点需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