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税务代理责任税务代理责任主要规定在《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税务师的责任包括下列一些情形:(1)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形;(2)给予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且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二年的行政处罚的情形;(3)给予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且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的情形;(4)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的行政处罚的情形;(5)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二、税务代理机构的责任税务代理机构的责任主要规定在《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47条和第48条中,具体处罚如下:(1)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违反《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2)从事地方税代理业务时违反《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