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税收优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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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表设计思路现行申报表仅设1张优惠表,该表仅把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数额进行汇总,没有体现各项优惠条件及计算口径,不利于税务机关审核其合理性和合规性。本次修改后的申报表,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39项,按照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税额抵扣等进行分类,设计了11张表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计算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过程,既方便纳税人填报,有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收优惠信息,核实优惠的合理性,进行优惠效益分析。概括:全面列示,分类归集,明晰条件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收入费用表6张纳税调整明细表1张3级附表12张末级附表2张弥补亏损明细表1张税收优惠明细表3级附表5张末级附表6张境外抵免1张3级附表3张汇总纳税表1张3级附表1张结构层次税收优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复核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直接从利润总额中抵减纳税调整后所得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后抵减税额抵免税基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明细表(11张表)关注点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再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归集,直接在主表归集。当年盈利(亏损)额不再是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部分优惠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3、11张优惠明细表不含加速折旧优惠。4、主表20行“所得减免”。5、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税收优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新增表税基减免免税/减计收入文号主要内容国债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财税〔2009〕30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财税〔2008〕1号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财税〔2008〕1号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财税〔2008〕1号证券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A107010基本政策规定:免税/减计收入文号主要内容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财税〔2011〕76号、财税〔2013〕5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财税〔2013〕58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财税〔2013〕80号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财税〔2013〕81号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财税〔2014〕2号对企业持有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A107010加计扣除项目文号主要内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政策要点1: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政策要点2: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A107010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会计处理:根据企业投资国债的不同目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分为以下两种:(1)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2)企业购买国债的意图是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获得固定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税收处理:作为利息收入构成收入总额,但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一)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二)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税收优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本表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实施条例83条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国税函〔2010〕79号)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A107011基本政策要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A107011文件依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概括:先收回投资成本,后确认股息收入,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撤资或减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政策要点A1070112、清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概括:先确认股息收入,后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概括:中途转让,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后减股权投资成本,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3、股权转让国税函[2010]79号与国税函[2009]698号A107011税收优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A107012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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