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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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干部学校祝林15970699114greenback2002@qq.com税务行政复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其他行为行政法学主体架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行政争议行政赔偿内容、结构过程、规则结果范围关系程序“有权利必有救济”税务行政复议(行政争议/行政救济)“无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税务行政复议•一、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向监察部门申诉、信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税务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经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复议•1)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其增加处罚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2)一级复议制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只经一次复议机关复议即可结案。税务行政复议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行政司法,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监督;后者属于司法救济,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外部监督。•2)实施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人民法院•3)监督途径不同: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外部的司法监督。•4)监督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审查范围都明显大于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5)审理的具体制度不同:前者实行一级复议、书面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后者实行两审终审、开庭审理、合议制度。•6)审查的法律依据范围不同:前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后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含合理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只能作为参照。•7)审理的程序不同:前者既有行政程序的特征,又有司法程序的特征,属于“准司法”程序,较为简便易行;后者属于司法程序,更为严格。税务行政复议•全国第一起“民告官”案:1987年7月,浙江省苍南县政府以未经合法审批、占用水道为由,将该县耙艚乡农民包郑照所建的房子被拆除。包不服,因为这些房子在1985年兴建的时候是得到镇里城建办批准的。包多方要求解决此事未果,于1988年8月将苍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房屋合法,赔偿经济损失。•温州市中级法院予以受理(因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经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包郑照不服向省高级法院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税务行政复议•该案原告虽然败诉,但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的“壮举”,代表了当时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亦宣告了政府从绝对的管理者到同时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角色转换。本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终于89年出台具有推波助澜的促进作用。税务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的程序:•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税务行政复议•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衔接:•纳税争议:针对征税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咋计算)•不含处罚、强制、保全税务行政复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例:何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1万斤,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决定何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何某不服,认为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何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何某缴纳,并将何某收购的茶叶强行扣押。则何某应当如何寻求救济?()•A.就税务局要求其纳税的行为,何某可以直接起诉•B.就税务局要求其纳税的行为,何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C.就税务局扣押其茶叶的行为,何某可以直接起诉•D.就税务局扣押其茶叶的行为,何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六、税务行政复议(详):•《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2章105条);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1)复议前置不终局——只针对纳税争议•2)双重管辖——对省级及其以下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只能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修订背景:1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9】177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2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32007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4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5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职能定位由“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正式转向“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税务行政复议•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内容的修订:增53条六大重要变化基本原则: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12管辖制度:地税局的双重管辖、罚上罚复议新规定证据制度:细化明确种类、审查要求、举证责任、排除规则34审理方式:书面审查为主+公开审理+听证审理“和为贵”:新增和解与调解制度56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抽查税务行政复议•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基本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范围A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合法性、合理性):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范围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范围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范围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范围B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一并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只能对其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复议对象(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各级国税局上一级国税局各级地税局上一级地税局或本级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省税务局1234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复议对象(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税务机关撤销前作出的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5678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复议对象(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均不服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便民措施:针对6、7、8、9、10,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其依法转送。910税务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超过5人,应推选1-5名代表)(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暂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注意前提条件)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或个人的代征行为委托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与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机关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2)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参加3)第三人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审理4)第三人不参加听证,不影响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申请()A、国务院B、国家税务总局C、财政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税务行政复议•某国有小砖厂有偷税漏税行为,被该区地方税务局查获,该区地方税务局决定,责令其补交偷税漏税款10万元,并处以2万元罚款。该国有小砖厂不服,可向哪一机关申请复议?()A、该区政府法制局B、该区人民政府C、该地方税务局所属的上一级主管部门D、该区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前置(区别复议申请的前置条件):纳税争议:针对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税务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A、应先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然后才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B、可以直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C、可以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D、可以直接向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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