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稽查工作,为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服务李容梅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一、稽查工作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二、如何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三、省本级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开展情况一、稽查工作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非税收入稽查是非税收入稽查机构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对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等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的活动,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重要保证。一、稽查工作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一)非税收入稽查相对独立于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二)非税收入稽查促进和保障征管工作的规范进行(一)非税收入稽查相对独立于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管理与征收是两个独立的环节,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管局代表政府管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执收,管理与征收之间是制约和监督的关系。•稽查寓于管理之中,但根据权力制衡理论和权利异化理论,征、管、查必须分离,稽查对征管实行制约,才能形成一种权力制衡关系,这就要求稽查必须独立于征收和管理工作,一方面对执收单位的执收情况进行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对非税收入征管局自身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权力进行内部监督,从而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实际上,财政监督机构也对非税收入征管履行监督职责,但考虑到非税收入日常稽查工作的需要和满足及时性、专业性的要求,完全有必要在非税收入征管局内设稽查机构,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上述理论,较好地表明了稽查在非税收入征管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二)非税收入稽查促进和保障征管工作的规范进行•1、确保执收单位执收行为的合法有序。•2、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局管理行为合法高效。••3、确保全省上下“一盘棋”管理的实现。1、确保执收单位执收行为的合法有序。•非税收入征管局日常性的管理工作侧重于对执收单位执收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而稽查侧重于发现并依法处理执收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避免财政收入流失,并发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治理“三乱”,优化经济环境,利于廉政建设,这是对执收单位实施的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纠错性、挽救性。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发挥合力,才可实现对执收单位的全面监管,确保执收单位依法征收。2、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局管理行为合法高效。•非税收入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如果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跟踪监督不到位,必然会导致管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只有做好内部稽查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或避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非税收入征管局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和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还能确保在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能时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从而促进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3、确保全省上下“一盘棋”管理的实现。•要对全省上下规范管理工作实现“一盘棋”管理,就要借助于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稽查手段,指出其管理中的不足,纠正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促使其克服自身的不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从而确保规范管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的稳步推进。二、如何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一)稽查的依据•(二)稽查的范围和内容•(三)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四)违规处理(一)稽查的依据•非税收入稽查以《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等为依据开展稽查工作。(二)稽查的范围和内容•非税收入稽查的范围也就是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范围。•1、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的稽查内容•2、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3、非税收入票据的稽查内容(省本级)•4、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稽查内容1、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的稽查内容:•(1)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项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设立或批准;•(2)是否擅自超过时限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3)是否擅自改变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4)是否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非税收入;1、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的稽查内容:•(5)是否有擅自处理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行为;•(6)是否有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行为;•(7)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或收取的行为;•(8)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其他事项。2、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包括:•(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罚)缴分离制度;•(2)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3)是否违规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或将非税收入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外的账户;•(4)是否违规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或拖延、滞压、隐瞒、截留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2、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包括:•(5)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的资金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6)是否按规定办理误征、多征非税收入以及待结算收入和暂扣财物的退付手续;•(7)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3、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和管理的稽查内容包括:•(1)是否按照规定领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2)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3)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保管、核销非税收入票据;•(4)是否有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3、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和管理的稽查内容包括:•(5)是否有违规发放和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6)是否有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情况;•(7)是否有遗失票据或《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后•而未及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的情况;•(8)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4、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稽查内容包括:•(1)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是否经依法授权;•(2)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是否建立严格的票据印刷、运输和保管制度;•(3)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是否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4、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稽查内容包括:•(4)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是否将承印的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5)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是否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6)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其他事项。(三)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1、稽查方式:•2、稽查程序:•3、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4、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交办的稽查事项。(三)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1、稽查方式:非税收入稽查采取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定期稽查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有举报,随时进行稽查。(三)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要求,于年度末对本部门或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力量对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的非税收入征管情况、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管理情况和票据定点印制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三)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2、稽查程序: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应当组成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长,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稽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稽查程序•(1)发送稽查通知书。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一般应于进点稽查3个工作日前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部门或单位。•(2)进点稽查。稽查人员对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实施稽查,应出示稽查通知书或稽查通知书副本、稽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受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稽查的还应出示稽查委托书。稽查程序•(3)稽查组应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制作财政检查(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底稿,被查单位应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签署意见,做到一事一签。•(4)出具稽查报告并征求被稽查部门或单位意见。稽查完成后10天内,稽查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向派出(或委托)机构提交稽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稽查报告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稽查程序•稽查组向派出(或委托)机构正式提交稽查报告前,应将稽查报告送交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应在稽查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稽查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对稽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核或修改。稽查程序•(5)下达稽查决定。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稽查报告后30日内,依法向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非税收入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下达时间可以延长到60日内。省本级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流程•三年来,经过认真的摸索和总结,我们大致形成了如下工作流程:年初制定年度稽查计划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报财政厅监督局列入厅里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年度计划进行稽查,在每次稽查进点之前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方案确定的检查时间,提前三个工作日下发稽查通知书稽查组进点稽查现场稽查结束后就所有稽查事项写出签证单与被查单位初步交换意见,被查单位就签证事项签证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对被查单位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名义出具最终的稽查整改意见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稽查后整改情况将相关原始检查资料和局里处理意见一并移交给财政监督局进行后续处理写出稽查报告,送被查单位签署意见将稽查报告(含整改意见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会签局内相关处后报分管局领导阅示说明:•(1)年度稽查计划的制定要根据厅、局的年度工作重点和难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来确定;•(2)检查方案包括检查对象、检查范围及内容、检查时间及人员安排等;•(3)进点稽查必须保证至少2个人组成一个检查组,如有必要相关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实行亮证稽查(行政检查执法证);•(4)进点正式稽查前,必须召集被查单位负责人、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具体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等开一个见面会,讲清稽查的目的、内容并提出相关要求等;说明:•(5)进行现场稽查时必须完整地填写相关检查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涉及到的相关原始资料要进行复印,所做的稽查工作底稿必须进行签证;•(6)初步交换意见时仅仅就被稽查单位违规事项及其违规依据进行交换,不涉及处理意见;•(7)凡是涉及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由稽查处具体经办,将稽查的原始资料、稽查报告、非税局的意见等一并移交给厅监督局,共同进行会审,经厅法规处审核报厅领导审批,以湘财罚字对被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以上是稽查工作正常流程,在实际工作中,还将根据信访举报掌握的情况、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灵活开展日常稽查,即“哪里有情况,就去哪里”,充分发挥我们作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救火队”的作用,切实为非税收入规范管理保驾护航。3、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1)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法律依据、相关文件;•(2)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3)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记录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4)财务会计资料;•(5)国有资产(资源)投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6)非税收入自查报告;•(7)稽查组认为需要提供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4、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交办的稽查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派出的稽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非税收入稽查任务。(四)违规处理•稽查完毕后,对被稽查部门和单位的一般性处理和整改意见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下达,但涉及到行政处罚的事项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1、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1)违法设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