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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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进口关税措施关税概述1.定义: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该国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赋。2.起源3.作用(1)关税首先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2)保护本国市场的作用,维护国际主权和经济利益(3)调节国家间外交关系的作用思考:关税有没有消极作用?关税是不是征收得越高越好?包括增加消费者负担、抑制国际贸易发展、保护低效率、扭曲市场信号以及引发走私活动等。4.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关税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手段关税是一种间接税(税赋转嫁)关税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关税以货物进出口统一的国境或关境为征税环节关税的主要种类(一)、按货物移动方向分1.进口税:进口税是执行关税保护职能的主要工具。各国对进口商品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不同,一般大多数国家的进口税率会随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工业制成品(高)——半制成品(中)——原料(低),这称为关税升级。2.出口税:多数国家不征收出口税,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征收。3.过境税:一国对通过本国国境或关镜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案例为抑制出口过度增长,2008年8月国务院作出调高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的决定。将尿素的特别关税税率上调至150%,加上原来的出口关税35%,尿素出口税率高达185%。尿素价格跳水,两个多月下跌近37%。(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1.财政关税: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关税税率应适中或较低,否则会阻碍进口。2.保护关税: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目的征收的关税。税率较高。(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1.进口附加税P97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增加额外的关税,称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A、反补贴税B、反倾销税2.特惠税:P873.普遍优惠制(税)P89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与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四)、按照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1.从量税2.从价税3.混合税4.选择税:选择较高的征收(五)、按照关税保护的程度和有效性划分1.名义关税:根据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2.有效关税:是指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从价关税,代表着对本国同类产品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六)、按关税制定方法分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税率一般高于协定关税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2.协定关税又称约束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变协定税率、片面协定税率进口关税种类及应用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普遍优惠税差价税进口附加税普通税普通税不同于各国普遍实施的进口关税普通税是没有签订官方贸易协定时国家普遍采用的进口关税普通税是一种禁止进口的歧视性关税最惠国税对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国际贸易中的正常进口关税最惠国待遇意为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很多特惠税–特惠税: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我国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等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制《洛美协定》的内容(1)西欧共同市场在免税和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国家给予“反向优惠”。(2)欧共体市场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牛肉、甜酒和香蕉等作了特殊安排。(3)商品原产地确认普遍优惠制(GSP)的含义与内容–普遍优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普惠制的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如何理解上述三原则?普惠制给惠方案六要素:受惠国家名单、受惠产品范围、受惠幅度、原产地规则、保护措施、有效期–(1)对受惠国或地区的规定:普惠制在原则上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提供优惠待遇;但某些可能被排除在外。一个国家可以既是给惠国,又是受惠国。–(2)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各给惠方案都列有自己的给惠产品清单与排除产品清单。(3)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农产品的减税幅度比较小,工业品的减税幅度比较大,并根据敏感程度规定不同的减税幅度(非常敏感商品、敏感商品、半敏感商品、非敏感商品等)。(4)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A、免责条款:指受惠国产品的出口量增加到对给惠国同类产品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有权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B、预定限额:预先规定某项受惠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超过规定限额的进口按规定征收最惠国税率。限额种类–全球性限额:对来自所有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所规定的关税优惠的进口最高限额–单一受惠国限额:给惠国对来自每一个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单独规定的关税优惠的进口最高限额–国家最大额度:给惠国对某项产品规定的每个受惠国享受的关税优惠进口的限额,通常用每个受惠国占全球性最高限额的百分比表示普惠制方案的内容–C、竞争需要标准–D、毕业条款:当一些受惠国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水平到较高程度,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为“毕业”。分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5)对原产地的规定(6)有效期:一般为十年普惠制离我们渐行渐远2004.10.21欧盟宣布将取消中国纺织和服装普惠制优惠。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30%,表明中国这一类产品已经可以从普惠制中“毕业”,无需再享受普惠制下的关税优惠。取消普惠制后,中国纺织品和服装所缴纳的关税税率将由目前的平均9%上升至12%。将使中国企业每年为此付出超过1亿美元的代价。普惠制离我们渐行渐远中国是欧盟普惠制的受惠国。目前全球有28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其中,欧盟15国已超过了总数量的一半。自1978年我国出口产品开始享受普惠制以来,不论是促进产品扩大出口,加速工业化进程,还是在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欧盟对中国逐步实行从“产品毕业”,到“行业毕业”,再到“国家毕业”是迟早的事情。普惠制离我们渐行渐远欧盟将对普惠制进行全面改革,使该制度更为简化、透明和具有针对性。根据改革方案,欧盟普惠制下的分类将由目前的五个减为三个。新的分类包括一般普惠制、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普惠制和旨在帮助竞争力微弱国家的附加普惠制安排。新的普惠制方案还对所谓的“毕业条款”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条款,普惠制受益国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的市场份额超过15%,就将失去普惠制待遇。而纺织品和服装的“毕业门槛”更低,为12.5%。原产地规则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防止非受惠国的产品利用普惠制优惠扰乱贸易秩序。–A、原产地标准: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完全原产品);含进口成分,但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的产品(以加工标准或增值标准来判定实质性改变,原产地累积)。–B、直接运输规则–C、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按照进口商品低于国内市场同种商品价格的差额来征收的一种关税,目的是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差价税是滑动关税,主要用于农产品征收方式:按差价征收或者另行征收进口附加税一般进口关税:根据颁布的税率征收的关税,也称正常关税。进口附加税:指在正常关税以外,额外再征收的关税。征收的目的:一是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二是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三是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四是抵制外国商品的倾销。进口附加税的种类1、反补贴税:抵消税、补偿税,指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补贴或资金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什么是补贴?补贴是当代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一种公共经济政策工具,主要目的是通过干预市场以达到某些公共目标,如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扶持特定企业、产业和地区发展、扩大出口等。一国政府对国内企业和产业的补贴不可避免地要扭曲国际贸易和竞争,给其他国家带来损害。受损害的国家便以反补贴来加以补救和报复,于是又出现了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问题。补贴的种类规范补贴与反补贴一直是多边贸易体系努力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经过艰苦谈判,最终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成为目前世贸组织的重要法律规范。补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禁止使用的补贴,俗称“红灯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国内含量补贴。此类补贴是禁止使用的。补贴的种类第二类为可诉补贴,俗称“黄灯补贴”,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有关成员可对该补贴措施提出申诉,并视情况予以救济。第三类补贴是不可诉补贴,即“绿灯补贴”。具体又包括:不具有专项性的补贴即不专门针对特定企业、产业和地区、“利益均占”的补贴;具有专项性的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绿灯补贴可以自由实行而不会受到追究,但要提前通知缔约对方。国外反补贴开始盯上中国过去,中国遭遇最多的是国外反倾销,并且成为世界反倾销的众矢之的,但没有国外反补贴之虞。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等主要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补贴数量很难确定,因此形成了不对中国实施反补贴的习惯性做法。直到2003年,中国都没有受到一起国外反补贴调查,成为世界反补贴的“世外桃源”。然而,2004年,中国游离于世界反补贴之外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当年,加拿大接连3次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到目前已增加到4起(户外烧烤架、紧固件、复合地板等)。国外反补贴开始盯上中国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为对中国进行反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7年2月2日,美国就中国贸易补贴问题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2月16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甘利明宣布,日本决定以第三国的身份追随美国向世贸组织投诉中国的贸易补贴政策。另外,欧盟在近年来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反倾销中,已经把中国向外资企业提供的补贴列入了重要的涉案因素。这表明,主要发达国家都开始把反补贴的目光转向中国。国外反补贴开始盯上中国面对“山雨欲来”的国外反补贴,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防止国外对华反补贴成“燎原之势”。目前,要根据变化了的世贸组织规则,对现行的国内补贴和产业政策进行一次清理,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的补贴,特别是以鼓励出口为目的的各种补贴。更重要的是,要以此为契机,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克服依靠“吃偏饭”、提供优惠来发展产业的传统观念,把政府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的着力点转到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保护知识产权和提供公平市场环境上来。对于新农村建设、西部大开发中必不可少的补贴,要尽量采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方式。反补贴税:中美贸易新博弈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产品征收10.9%-20.3%不等的临时反补贴税,首次对中国扬起了反补贴税的利器,美中贸易冲突出现升级的苗头。反补贴税是指一国为抵消他国企业因政府补贴所获得利益而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根据美国商务部的初裁结果,由于向美国出口的中国铜版纸生产商获得了政府给予的补贴支持,因此,美国将对中国的铜版纸出口企业初步征收18.16%的平均税率。反补贴税:中美贸易新博弈美国对中国企业征收反补贴税开了其对外贸易史的一次先河。按照1984年的美国成文法规定,美国反补贴法并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在美国司法诉讼中被确认为判例,并始终未予改变。2005年7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修正案,该法案首次将美国征收反补贴税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不断地对中国提出新的要价,又不断地用新的贸易制裁措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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