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限制措施间接限制进口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第七章国际贸易政策: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第七章国际贸易政策: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直接数量限制间接数量限制配额制度(进口配额与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制度多种纤维协定外汇管制与国家垄断制国内税收限制与商业限制“两反一保”与政府采购制技术贸易壁垒与绿色贸易壁垒技术贸易壁垒7.1数量(直接)限制措施一﹑进口配额制度配额(即进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工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对进口金额加以限制。与征收关税相比,进口配额更有助于限制一国进口商品的数量。进口配额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两种:全球配额:适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国别配额:将限额进口的数量按一定的额度分配给不同的国家和地区.7.1数量(直接)限制措施二﹑关税配额关税配额(tariffquota)即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surtax)。关税配额实现关税与配额的直接结合。7.1数量(直接)限制措施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明显区别在于:关税配额在超过配额后仍可进口,但得征收一种较高的关税;而绝对配额在超过配额的情况下一律不予进口。比如,中国与美国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规定:中国在粮食的进口方面实施进口配额制,这就意味着在双方达成的进口配额数量之内,实行低关税,超过配额数量后的进口实行高保护关税。(中美农业合作协议规定的粮食进口配额在开始时只有1440吨,以后逐渐增加到2180完吨)。7.1数量(直接)限制措施三﹑自动出口限制现实世界中的出口配额往往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制定的。所以出口配额又称“自愿”出口配额(voluntaryexportquota)。从经济福利的角度看,由出口国进行自动出口限制比进口国实行进口关税和配额,对进口国造成的净福利损失还要大。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要求出口商对纺织品、自行车、钢铁等实行自限,结果外国出口商大大提高了输往美国的商品的价格,使美国的贸易条件恶化。7.1数量(直接)限制措施四﹑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许可证制是指一种凭证进口的制度.大多数国家将配额制和进口许可证结合起来使用.如英国对大部分纺织品﹑部分鞋类﹑陶瓷﹑电子产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制.许可证规定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半年或三个月.有的国家可展期,但必须缴纳一定的展期手续费.7.1数量(直接)限制措施五﹑多种纤维协定(MFA)MFA也称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它是世界主要的纺织品出口国与进口国就纺织品的贸易所达成的协议,通过协议由出口国自动地约束其纺织品的出口,以达到进口国的数量限制目的。MFA于1973年12月由42个国家和地区订立,中国于1984年加入。乌拉圭回合达成:MFA必须纳入WTO框架;10年时间内逐步结束数量限制规定,向自由贸易转变;过渡期的保障机制。如2005年第一季度,中国对纺织品出口加征了出口税,但对美国和欧盟出口仍然增长,欧盟要采取限制措施,美国则准备重新采用配额限制来自中国的进口。7.2间接限制措施一﹑汇率政策–汇价高估:政府故意高估本币汇率可以使出口品以外币表示的价格上升,而进口品以本币表示的价格下跌,从而达到打击出口、鼓励进口的目的–汇价低估:政府故意低估本币汇率可以使出口品以外币表示的价格下跌,而进口品以本币表示的价格上升,从而达到鼓励出口,抑制进口的目的–市场均衡汇率:是由外汇的需求与供给共同决定的价格,在经济学上称为影子汇率。7.2间接限制措施二﹑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是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直接经营或交由某些垄断组织独家经营。垄断的范围可以是全部商品也可以是部分商品。美国方面为了降低中国在农产品方面的国家垄断程度,在《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规定,中国国有企业未使用完的配额应分配给私营公司,并且逐步提高私营公司在关税配额中的比例。7.2间接限制措施三﹑倾销与反倾销(一)倾销定义:倾销(dumping)是在不同国家市场间进行的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它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国内价格或成本向国外销售商品的行为。判定标准:确定出口商是否倾销的标准:该产品是否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价格或成本在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7.2间接限制措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只有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倾销才能实施反倾销制裁: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国内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7.2间接限制措施倾销的类型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dumping)形成持续性倾销的三个条件:(1)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2)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所面临需求弹性不同;(3)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是完全隔离的。掠夺性倾销(predatorydumping):是指为了排除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出口商暂时以较低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一旦达到目的,获取垄断地位后企业又会重新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性的超额利润。掠夺性倾销通常被视为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7.2间接限制措施(二)反倾销倾销使进口国同类企业或产业的发展面临着严重的压力,国内生产者会要求政府采取反倾销(anti-dumping)政策措施。反倾销的一般做法是征收反倾销税。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制度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7.2间接限制措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测度标准美国标准: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六是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7.2间接限制措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量化标准假设存在一个100%的市场经济标准,市场化程度达到69%,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60%则为一个临界水平.一般将80%--100%视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区间.7.2间接限制措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20年前为5%,10年前为35%。对未来10年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专家作出如下三种预测方案:高位预测:2010年将超过80%,中国将成为标准的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位预测:2010年将达到70-75%,中国将成为相对成熟的或较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低位预测:2010年将达到65%,中国将成为准市场经济国家或接近于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7.2间接限制措施第十九届中美商贸联委会(2008年9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王歧山与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施瓦布,商务部长古铁雷斯共同主持会议重点关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入世以来98%的产品已是市场定价,但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尚未承认。如果市场经济地位得以确认,中国面临的反倾销案可以减少一半。至2008年2月27日,全世界已有7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一个例子:中国遭遇反倾销1979年8月欧共体起诉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倾销,这是我国出口产品首次遭遇反倾销。1980年7月美国起诉我国出口的薄荷醇倾销。这两起案件拉开了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的序幕。从1979年8月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累计高达584起,影响了我国数百亿美元的出口。对我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有美国110起,占18.8%;欧盟104起,占17.5%,印度72起占12.5%;阿根廷41起,占7.2%;澳大利亚40起,占7%。以上五方总计367起,占584起案件的62.8%。一个例子:中国遭遇反倾销原因分析---国内原因2005年中国(佛山)反倾销高峰论坛上,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和众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中国反倾销内忧甚于外患。内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急功近利拼命增加出口量;再是相互杀价授人以柄。温州的打火机企业为了抢两毛钱的市场不惜相互杀价。所以,从根本上来讲,造成反倾销的不是外国人,是我们自己。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态度不积极,大约1/4的案件不应诉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倾销机制一个例子:中国遭遇反倾销原因分析---国际原因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给世界贸易带来新的局面,同时也造成中外贸易摩擦加剧;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1999年7月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竟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新加坡劳动力成本比中国高出20倍,这使得中国彩电出口产品成本被大大高估.“一国一税”的标准使得中国企业弄不清自己的出口产品定什么价位才不会被人投诉,无法主动避免被诉倾销的风险。7.2间接限制措施四﹑补贴与反补贴出口补贴:出口补贴一般只是补给出口部门,是为了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生产性补贴(国内支持政策)鼓励出口的生产补贴政策就是对出口品的生产进行补贴,不管商品是在国内市场销售还是向外国出口都得到政府各种形式的补贴。补贴的方式包括拨款、税收减免、低利贷款等直接的方式,也包括对某些出口工业生产集中的地方给予区域性支持等间接的做法。7.2间接限制措施替代进口的生产补贴政策措施:替代进口的生产补贴政策是政府对进口竞争部门给以补贴,使之能与同类进口产品的相同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以达到排挤或减少此类产品进口的目的。生产补贴的幅度可以用生产者补贴等值(producersubsidyequivalents,简称PSEs)来衡量。7.2间接限制措施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国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标准,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其中禁止的补贴包括进口替代补贴。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口国对某种出口产品实施补贴的行为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时,进口国可以对该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不得超过该产品接受补贴的净额,且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接受补贴的倾销商品,不能既征反倾销税,同时又征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一种进口附加税。7.2间接限制措施五﹑特殊保障条款(SSG)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保障条款并不是“例外条款”。作为“躲避(escape)”,它只是暂时性行动,即为本国受损行业的结构调整赢得机会与时间。GATT第19条只说它是“紧急行动”,而并不是常规措施。《农业协议》对需要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了一个特殊保障机制,允许该国对进口量的突然增加或价格下跌做出反应。一是进口数量触发。当农产品某年度的进口数量超过前三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则进口国可动用SSG。二是价格触发。当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1986-199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10%时,可动用SSG。《2006年全球贸易保护报告》柯里夫·斯蒂文森依据从WTO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案件数据,对1995—2006年11月,全球贸易保护的趋势及相关特点进行了分析,发表了《2006年全球贸易保护报告》。该文的数据表明,近几年来WTO成员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关注程度进一步提高了。在2001年,中国遭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占当年全部案件的15%,2002年则升至17%,2005年则达到了29.8%,2006年上半年更进一步窜升至36%,呈现愈演愈烈之势。7.2间接限制措施六﹑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它是指政府颁布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导致对外国产品歧视的做法。许多国家都有这种制度。例如,英国政府规定其机构使用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必须是英国产品;日本有几个省规定,政府机构需用的办公设备、汽车、计算机等.7.2间接限制措施七﹑各种国内税世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