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章企业所得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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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第三节税收优惠第四节征收管理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人及其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义务的不同,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征税对象1、销售货物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所得6、租金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接受捐赠所得9、其他所得三、征税范围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得来源的确定P180交易发生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支付的企业所在地或支付的个人住所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率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目前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0%的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居民企业、设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净值居民企业、设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会计利润=收入-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扣除:不得扣除、超标扣除调减项目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加计扣除一、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收入总额包括上述九种来源的收入。收入的确认应满足下列条件:企业获得已实现或潜在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所得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为销售处理。二、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不属于财政拨款,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等。四、扣除总额(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借款费用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8)租赁费(9)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例7-1】某企业20×8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营业外支出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希望小学捐款2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15万元。请计算确定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以及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解:①会计利润=3000-2800-35=165②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65×12%=19.8实际捐赠2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因此超支部分20-19.8=0.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万元。③直接捐赠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④应纳税所得额=165+0.2+15=180.2(万元)⑤应纳所得税额=180.2×25%=45.05(万元)(10)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扣除;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据实扣除,100%加计扣除。(11)不得扣除项目J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机构间支付的各种费用。五、允许弥补的亏损亏损的界定连续5年境内补境外不补【例7-2】某工业企业20×8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0000元,经查阅有关账证资料,获得如下资料:(1)企业20×8年度有正式职工10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1200000元;(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年初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00元,年利率为5%;向其他企业借周转金200000元,年利率1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3)全年销售收入60000000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0000元;(4)该企业20×8年在税前共计提取并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168000元,计提了工会经费24000元,计提了教育经费38000元;(5)20×8年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一台,价款6000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请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解:①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中国银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200000×(10%-5%)=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②业务招待费扣除超规定标准。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限额=250000×60%=150000元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最高限额=60000000×5‰=300000元因此,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150000元,超出250000-150000=100000元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③职工福利费列支限额=1200000×14%=168000元,实际列支168000元,未超过限额,允许税前扣除;计提工会经费未拨缴不得税前扣除;计提教育经费未发生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00+38000=62000元④管理费用中不得税前扣除购置固定资产支出6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购入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应计提折旧额=6000/(6×12)×6=500元调整额=6000-500=5500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00元⑤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100000+62000+5500=377500元应纳所得税额=377500×25%=94375元七、境外所得境外已纳税款可以抵免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P325=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境内外所得总额)超过部分,以后5年可以继续抵免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3免3减半)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节税收优惠高新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加计扣除优惠非居民企业优惠创投企业优惠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2年以上投资额70%抵扣所得额,可结转。减计收入优惠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收入计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所得税额5年结转西部地区15%税率2010年交通、邮政、广播,2免3半特区、浦东新区08年后注册登记高新企业2免3半减计收入优惠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收入计税第四节征收管理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机构场所所在地(汇总缴纳)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期限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15日内预缴。年终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无论盈利或亏损,均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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