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甲方供材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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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少优主要内容“甲供材料”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普遍性。本专题分析“甲供材料”普遍性的原因的基础上,阐述了“甲供材料”会计和税收处理技巧,同时介绍了“甲供材料”发票管理、有关扣缴责任及合同的税收筹划。1、甲供材的原因分析与新旧政策梳理;2、“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疑难分析;3、“甲供材料”发票由谁开;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5、“甲供材”扣缴责任变化的原因分析;6、“甲供材料”合同的涉税处理问题;7、“甲供材料”税务检查与涉税风险自控。甲供材的原因分析: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包工包料,工程所需材料统一由承包方负责采购供应。第二种是包工半包料,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分别负责供应。第三种是包工不包料,承包方仅提供劳务,工程所需材料统由发包方供应。这三种方式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承包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建设方)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本专题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一、甲供材的原因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二、政策梳理(分析)甲方供材---旧政策一、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①建筑、②修缮、③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④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二、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三个条件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1、符合条件的列明自产货物;2、具有建筑安装资质;3、合同上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建筑合同的金额;甲方供材-----旧政策三、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三款(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什么是设备?《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浙地税函【2004】436号)甲方供材----旧政策四、财税【2006】114号文件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第一条第15项,本文件已经全文作废。但是该文件的实际含义并未作废,而是提高级次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了。甲方供材----新政策五、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①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②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供材甲方供材新政策大包业务:(一)乙方大包,建筑材料为购进。包括所有的原材料和设备、动力在内,大包合同额就是营业税计税依据。乙方开具全额发票。例如:大包合同8000万,其中购进材料的价款5000万元,则乙方开具全额发票8000万元,缴纳营业税。甲方凭借8000万发票在税前扣除。(二)乙方销售自产货物,并做建筑业劳务。营业税计税收入为建筑安装费,增值税计税依据为货物销售额。此时,甲方取得了两类发票。问题1:如果乙方没有分开核算,如何处理?问题2:乙方超过180(80)万元销售额,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2、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办法主要修订包括一方面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一方面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条例修订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甲方供材新政策甲方供材:(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缴纳营业税。例如:大包合同8000万,其中材料和设备共5000万元,设备1000万元、材料4000万元。则营业税计税依据为7000万元。此时乙方开具发票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依据为7000万元。甲方凭借3000万建筑发票、5000万货物销售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四)装饰劳务假设为清包工业务,材料和设备价款500万,工程费300万,则营业税计税依据为300万元。即:营业税计税依据,既不包括甲方采购的设备价款,也不包括材料价款。此时,甲方取得了两类发票,一类是货物销售发票,一类为建安发票。思考:某企业销售精装修房,签订两个合同,是否可行?国税函【1998】53号文件。(不可行,被认为是主合同一部分5%征税)(五)国税函【1999】586号超定额部分应该缴纳营业税。甲方供材----新政策(三)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摘自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甲方供材---新政策六、《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三、甲方供材涉税风险与检查七、总结:甲方供材的四个关注点(一)无论2009年以前,还是2009年以后,甲方供材的发票都可以直接在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无需所谓的“发票转换”(二)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两点:1、由于建筑企业开具发票金额和缴纳营业税营业额有可能不一致,检查建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思考: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税务局是如何检查?)2、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成本。将材料发票重复列支。(三)财税【2006】177号文件已经作废,地产企业没有为建安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款的义务。(四)材料和设备的区别(因甲供设备不缴纳营业税)主要问题:1、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2、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3、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4、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的检查方法:【问题描述】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主要检查方法】1.通过发包方进行调查,调取施工合同和工程材料耗用资料;取得监理公司的材料进场监理记录、材料耗用情况的检查纪录、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与“工程结算收入”账户进行核对。2.检查“应交税费”账户和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计提营业税,并申报纳税。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的检查【问题描述】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主要检查方法】1.核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价款结算情况,实地勘察承包方使用的资产,调取材料采购管理部门的材料保管账和入库单、出库单,并与账面资产进行核对,核实有无以实物抵顶工程款不入账、不计收入的情况。2.审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工程成本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核实有无发包方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承包方未计收入的情况。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问题描述】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2.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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