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企业被要求提前、延期、改变税种交税,如何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征管法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3.1.1、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前交税如何处理?提前收税,也是过头税,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过分地向民间收取的做法,又有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种。时间上的过头是指,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把来年、后年甚至是以后更多年份的税收提前收了上来;而幅度上的过头是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或者提高税率,随意罚款等等。提前收税的表现形式:年底到了,税务机关采取包括“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为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以及违规先征后返等等。违法违规组织税收收入,以期完成税收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反复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杜绝企业无利润预缴所得税、增值税留抵税款应抵不抵等情况的发生,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财政垫付税款、违规调库、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依法征税。3.1.1.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一定要达到国税要求的增值税税负吗?目前上半年已经远远超出此规定,下半年有足够的进项发票可抵扣,可专管员依然要求一定要达到税负,我司是可以不交的答:增值税应按照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计算申报,税法中并没有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一定要达到哪个水平。但是,主管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行业生产经营情况,设置行业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对于税负率未达到预警峰值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经评估,税负偏低确属正常的,可重归正常户管理;评估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辅导企业补税。.因此,只要你公司健全财务核算,据实申报,增值税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申报纳税,但如果累计增值税税负低于预警峰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你公司进行纳税评估,以确定偏低原因是否正常。3.1.1.2,问题:专管员说我公司税负率低,想咨询一下税负率不得低于多少,怎样核算税负率?谢谢!答:税负率即当期应纳税额除以当期销售收入.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时,是参考全省或当地同行业的税负率水平,如果偏低,可作为判断该纳税人是否偷税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不得直接作为要求纳税人补税的依据.3.1.1.3,小规模纳税人国税不能零申报,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每月缴纳3元的增值税,请问如何做这3元增值税的会计分录?计提借:应收帐款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缴纳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贷:银行存款3应交税金属于负债,月末当然可以有余额。3.1.1.4,小规模纳税人,11年没有收入但国税局要求不能零申报,所以每月按7000元销售收入报了210元增值税,请问如何处理?建议将强制上交的增值税先暂计应收帐款,待发生销售量,再进行抵顶。计提时:借:应收账款21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10上缴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10贷:银行存款210注意:这样做帐,增值税年收入就是84000元。如果税务强制要求缴纳增值税,建议可以做预估收入,增值税进行申报纳税,账务不处理。企业所得税按实际收入利润申报缴纳。3.1.1.5,我公司年末亏损80万,被税务机关强制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我公司做了一笔分录:借:其它应收款—母公司80,贷:管理费用80,是否有风险?答:风险巨大。正确处理是:企业的会计帐务处理不要调整。企业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加: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160万元,然后在附表三第四十行“其它调整增加”栏填160万元。3.1.1.6,地税按收入的比例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分红,如何处理?只有在企业分配利润的时候,才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地税机关强制按主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股东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应按正常分红记账方法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上缴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1.1.7,问:国税局是否有权决定企业进项税款延期抵扣?如果当地国税局无故要求我公司延期认证抵扣,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企业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税务机关不办理认证,纳税人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规定,享有税收监督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和税收法律救济权。3.1.1.8,“马大哈”企业多缴税税务官上门主动退栖霞一家“马大哈”企业糊里糊涂多缴了税款,没想到税务员竟然主动上门退还,企业负责人感动不已。近日,税务人员在仙林大学城某房产开发公司上门服务时发现,该公司今年6月份申报了一笔“建筑业”营业税,但该公司并无建筑业业务,税务人员调查发现,这笔收入是公司代某厂向供电部门办线路杆线迁移时收取的补偿金,共20万元,而根据相关规定,由于该公司并未取得代理收入,不应缴纳税费。税务人员帮助该企业办理了6660元税款的退税手续。3.1.2、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延期交税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目前税务机关出于各种目的,要求企业延期纳税,主要是全年任务已经完成,为了减少下一年度的税收任务而延期收税。税务机关为了调控税收任务而不收税,稽查发现有些企业应交税而没有交,对企业进行处罚,企业认为冤枉,企业不是不缴,是税务部门不收。对税务部门的处理又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依据。案例一:公司2011年12月份营业税应纳税额为10000元,税务机关因任务完成,要求企业延期申报,对于2012年1月之后补缴的税款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由于没有税务机关的批文,企业也没有申请延期缴税,因此,该公司在补缴10000元时,应加收滞纳金。案例二:政策理解不清天龙光电补缴个税800万元2011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认为,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目前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事情起源于2008年7月,天龙光电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天龙光电股东以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在此过程中,天龙光电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2009年8月26日,天龙光电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一方面,天龙光电的股东承诺,出现问题由其全部承担,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天龙光电的行为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复认可。证监会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有上述承诺和批复,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不会受到直接的实质性损害,并且涉及的金额并非很大,所以该问题未构成影响其上市的实质性硬伤。2009年8月24日,天龙光电发行人7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3.1.3、税务机关要求改变税种缴税,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出于完成税收任务、完成税种任务的考虑,有时会要求纳税人改变缴纳的税种。如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为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擅自改变入库级次、变换税种入库,挤占中央收入,是严重违反了财税纪律的行为。企业如果缴纳税种与实际发生的不一致,则可能面临补税的风险。税务机关要求提前、延期、改变税种缴税的应对措施【1】,合法性是对企业最好的保护。要寻找理由,坚持依法缴税。【2】,坚持合理性原则。坚持不多缴税。【3】,账务处理一定要按会计制度要求做,对税务机关的要求只使用申报表调整。一是按会计核算以企业实际缴纳情况,在帐上计入相关税种。二是按会计核算要求以企业实际应纳税种、时间、金额等,在帐上计提相关税种。最好形成个说明材料备查,如果有税务机关的批复或认定材料更好。3.1.4、企业提前、延期、改变税种交税,需要取得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可能影响上市进程。案例:银河磁体:缓缴是因为政府原因3.1.4.1、根据银河磁体出具的相关说明,公司缓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系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出于自身税收任务总额调节因素,要求公司缓缴造成。经公司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沟通,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将累计缓缴的企业所得税15,665,934.26元全部缴纳完毕。3.1.4.2、2010年8月2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认可公司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前的企业所得税缓缴情形,并不对公司该税种的缴纳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上述缓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已由公司足额缴纳,公司不存在欠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3.1.4.3、2010年8月18日,公司全体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本人/本公司作为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少缴、欠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导致公司被相关税收征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采取措施导致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3.1.4.4、综上,税收征管机关已就公司曾存在的缓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出具了证明文件,对此情形表示认可及不给与行政处罚;公司已足额缴纳曾缓缴的税款;公司全部股东亦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明确表示如公司因上述缓缴事宜遭经济损失将无条件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