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十章非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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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非关税壁垒含义及发展历史:•1、含义:非关税壁垒是指一国政府为了调节、管理和控制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从而影响贸易格局和利益分配而采取的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行政性、法规性措施和手段的总和。•2、发展历史: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就已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普遍建立起来。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各国对进口的限制变本加厉,实施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二战后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在关贸总协定的努力下,关税水平得到大幅度下降,关税壁垒的作用减弱,发达国家转而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限制进口;20世纪70年代中期,非关税壁垒已经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形成新贸易保护主义。据GATT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非关税壁垒措施多达3000多种,近年来又有不断加强的趋势。第十章非关税壁垒第一节非关税壁垒的特点与作用•非关税壁垒与GATT和WTO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在GATT的第七轮谈判“东京回合”中第一次把谈判矛头指向了非关税壁垒,提出减少、消除非关税壁垒,减少、消除非关税壁垒对贸易的限制及不良影响。•非关税壁垒越来越趋向采用处于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措施,从而成为“灰色区域措施”,以绕开关贸总协定的直接约束。•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与关税壁垒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灵活性: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须通过立法程序,调整或更改税率直接受WTO的约束;而非关税壁垒的制定与实施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制定、改变或调整都来得迅速、简单,伸缩性大,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2、有效性:关税壁垒对商品进口的限制是相对的,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关税壁垒作用乏力;而非关税壁垒对进口限制是绝对的,限制进口更直接、更严厉、更有效。•3、隐蔽性:关税壁垒通过提高关税税率限制进口,既受本国《海关税则》的约束,也受WTO严密监视,没有隐蔽性;而非关税壁垒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一面,又往往以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保护人类健康、保护动植物安全等名义,行其保护贸易主义之实。具有很大的隐蔽性。•4、歧视性:关税壁垒同等程度地限制了所有国家的进出口;而非关税壁垒可以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商品相应制定,更具有歧视性。•三、非关税壁垒的作用:•1、发达国家的非关税壁垒的作用:•(1)作为防御性武器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用以保护国内陷入结构性危机的生产部门,或者保障国内垄断资产阶级能获得高额利润;(2)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用作砝码,逼迫对方妥协让步,以争取国际市场;•(3)用作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歧视的手段,甚至作为实现政治利益的手段。•2、发展中国家设置非关税壁垒的目的:•(1)限制非必需品进口,节省外汇;•(2)限制外国进口品的强大竞争力,以保护民族工业和幼稚工业;•(3)发展民族经济,以摆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和剥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因而设置非关税壁垒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关贸总协定在“肯尼迪回合”中新增了“贸易和发展”部分,并陆续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更大的灵活性,允许其为维持基本需求和谋求优先发展而采取贸易措施。•乌拉圭回合达成《WTO规则》也对发展中国家使用非关税壁垒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给予了一定的特殊安排。•但无论GATT还是WTO,对于发展中国家采取非关税措施保护国内民族产业都缺乏实质性的保护条款。表10-1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对非关税壁垒的分类类型各类型的分类为保护国内生产不受外国竞争而采取的商业性措施A组进口配额;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禁止出口和进口;国营贸易;政府采购;国内混合规定等。B组最低限价和差价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进口押金制;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优惠;对国内同类产品工业生产直接或间接补贴;歧视性的国内运费;财政部门对进口商品在信贷方面的限制等。除商业性政策外用于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A组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进口商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的限制等。B组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安全、健康和技术标准;海关检查制度;海关估价;独特的海关商品分类等。为促进国内替代工业的发展而实行的限制进口措施政府专营某些商品;政府实行结构性或地区性差别待遇;通过国际收支限制进口等。第二节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表10-2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实施的非关税壁垒主要种类种类细分主要种类进口配额绝对配额全球配额;国别配额(单方、协议、双边);进口商配额关税配额优惠性关税配额;非优惠性关税配额“自动”出口配额限制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制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制;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数量性、成本性、混合性外汇管制;利润汇出限制进口押金制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最低限价制;禁止进口国内税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一、进口配额制:•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绝对配额: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限额后,便不准进口。在实施中它又有三种方式:•1、全球配额:又称总配额,是指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总的限额,对来自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机关按本国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内的进口实际额发放配额,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2、国别配额:是将总配额在各出口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即政府将总配额分配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名下。超过配额便不准进口。但进口商必须提供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明书。国别配额又分为自主配额、协议配额。•(1)自主配额: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而不需要征求出口国的同意。带有不公正性和歧视性,易引起出口国的报复。•(2)协议配额: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和出口两国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配额。较易执行,运用十分广泛。•3、进口商配额:是对某些商品进口实行的配额。将某些商品的进口配额在少数进口商之间进行分配。•(二)关税配额:•1、关税配额:是一种进口配额与关税相结合的形式,是指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甚至罚款。•按照征收关税的优惠性质,关税配额可分为:•(1)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2)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关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2、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主要区别:•绝对配额规定一个最高进口额度,超过就不准进口,而关税配额在商品进口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后,仍允许进口,只是超过部分被课以较高关税。•3、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共同点是都以配额的形式出现,可以通过提供、扩大或缩小配额向贸易对方施加压力,使之成为贸易歧视的一种手段。•如何使用配额:影响我国商品出口的一个大问题。•一方面要尽量争取更多的配额,并加强配额的管理和分配;另一方面要用好用足这些配额。•所谓用足配额:首先,在规定的期限内把受限制的商品的配额用足。如果进口配额制中规定了留用额、预用额和挪用额,应加以充分利用,使配额的利用率达到最高水平。其次,要做好商品的分类工作。当某些商品既可归入有配额或配额较少的类别,也可以归入无配额限制或配额较宽裕的类别时,应争取后一种结果,获得更多的配额,以扩大出口。•所谓用好配额:是指合理地使用配额,尽量使配额带来最大利益。如面对有金额限制的配额,就要在金额范围内争取增加出口数量;而面对有数量限制的配额,则要在数量范围内尽量多出口档次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实现利润最大化。•进口配额制受到GATT及WTO的反对。•二、“自动”出口配额制•1、“自动”出口配额又称“自动”出口限制,即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该限额内由出口国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2、“自动”出口配额制与进口配额制的区别:•(1)从配额的控制方面看,后者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前者由出口国直接控制配额,限制一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2)从配额表现形式看,前者表面上是出口国自愿控制出口,实际上是在进口国的强大压力下的非自愿。•(3)从配额的影响范围看,前者仅应用于几个甚至一个特定的出口者,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后者通常应用于一国大多数供给者。•(4)从配额适用时限看,前者适用时限较长,往往为3-5年,后者适用时限较短,往往为1年。•3、“自动”出口配额主要有两种形式:•(1)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出口国政府并未受到国际协定的约束,自动单方面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在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也有的是出口厂商在政府的督导下,“自动”控制出口。•(2)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进出口国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的销售协定”,规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发放出口许可证或实行出口配额签证制,自动限制这些商品的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4、20世纪70年代,出口限制的特点:•(1)受其影响的贸易覆盖率呈增长趋势:由80年代初期的5%-7%增长为8%-10%。•(2)受自动出口限制影响的国家更多地为发展中国家,并有增长的势头:1987年在实施中的99个自愿出口限制协定中,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有50个。•(3)受自动出口限制影响的产品开始从农业、纺织品与服装等传统领域转移到钢铁、汽车及高新技术行业。•5、自动出口限制成为较流行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原因:与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和运行机制有直接关系。•(1)由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多边谈判已大大降低了关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也在多边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它们的使用必然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2)自动出口限制协议一般由两国政府部门采取不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私下达成,透明度很低,属于“灰色区域措施”。•(3)由于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反补贴、反倾销指控,作为出口国,采用自动出口限制措施来解决争端更有利,且不伤和气,继续发展与进口国的经贸关系。从进口国来看,选择自动出口限制比提高关税或实施配额能更好地避开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依自己的意愿针对某个国家采取限制措施,而不涉及出口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不必担心遭受报复而使本国的出口遭受损害。•三、进口许可证制:•进口许可证制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由进口商向国家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否则一律不许进口。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在数量和金额以及商品性质上进行限制,而且可以控制来源国别和地区,也可以对国内企业实施区别待遇。•1、按其是否有配额分为两种:•(1)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进口国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笔进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这是一种把进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进口的方法。•(2)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即政府并不预先公布进口配额,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具有隐蔽性,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带来困难。•2、按其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分为两种:•(1)公开一般许可证: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一般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而无须申请报批,这类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填写许可证的目的不在于限制商品进口,而在于管理进口,履行报关手续,供海关对商品进行分类统计和监督。•(2)特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凡属特殊商品的进口,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逐笔审查批准后方能进口。如烟、酒、麻醉物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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