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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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辅导3第一章:“小。。。。”税收优惠政策4几种“小”(一)小微企业—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概念(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概念(三)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概念(四)中小企业—鼓励贷款政策1、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2014.10.11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61、小微企业名称特定含义可享受税收优惠依据小微企业以月为申报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增值税及营业税免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季度为申报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72、小型微利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82、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92、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2015.3.13)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2、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3.18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112、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4122、小型微利企业名称特定含义可享受税收优惠依据小型微利企业工业,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不超过1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0%,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不超20万元,税率再减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17号其他企业,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不超过8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133、小型微型企业名称特定含义可享受税收优惠依据小型微型农林牧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4】78、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至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44、中小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154、中小企业名称特定含义可享受税收优惠依据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对其相应的贷款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取的减值准备可在税前扣除财税【2015】3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164、中小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74、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贷款分析分类原则银监发(2007)54号)财金【2012】20号一般准备+专项准备根据财税【2015】3号可以税前扣除的比例备注正常类本金及利息正常归还1.5%0%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贷款逾期1年以上,给予下列税前扣除优惠300万以内的,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后可一次性税前扣除;300万—1000万元,需有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1000万元以上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关注类本金及利息逾期90天以内或表外垫款业务逾期不超过30天3%2%次级类本金及利息逾期90天至180天或表外垫款业务31天至90天30%25%可以类本金或利息逾期18天以上或表外垫款业务91天以上60%50%损失类本金或利息逾期诉讼失效,一般2年100%100%184、中小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2015年7月30日二、“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主要内容(一)建立银税合作机制(二)充分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银税合作各方应在依法、保密、互利的原则下,充分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信贷融资信息。地(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在与银监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定期将辖区内小微企业相关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银监分局,再由银监分局发送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向银监分局报送已推送的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并由银监分局共享至同级国税局、地税局。(三)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加“银税互动”活动,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积极开发新客户,主动挖掘新的贷款需求,完善尽职调查程序,改进金融服务;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优质小微企业,要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用贷款业务。19第二章:一般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六大行业—折旧方面领先一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1一般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2六大行业—折旧方面领先一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2014年11月14日一、对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23实务案例--财税【2014】75号及【2014】64号公告项目特定固定资产单项达标,允许企业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优惠所有行业专门用于研发=100万元可以一次性进费用100万元可在加速折旧三种中任选一种六行业小微利企业研发与生产共同的设备、仪器=100万元可以一次性进费用100万元可在加速折旧三种中任选一种与研发无关的设备、仪器六行业新购入的单项固定资产,可在加速折旧方法中任选一种所有行业持有的单项固定资产=5000元可一次性进费用注:1.执行起始时间及对象:2014年1月1日,除5000元的折旧优惠为持有,其他均为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资产,2.三种方法: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的60%,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3.后续管理,重点审核24第三章: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对资金的要求高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核心文件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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