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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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成文日期:1997-09-23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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