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企业所得税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熟悉所得税的基本含义及基本要素;掌握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熟悉该税种的各项优惠政策;能够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第八章企业所得税8.1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8.2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8.3资产的税务处理8.4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8.5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8.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8.1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8.1.1纳税义务人8.1.2征税对象8.1.3税率8.1.4税收优惠政策8.1.1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8.1.2征税对象(1)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动服务以及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境内外所得。(2)其他所得包括企业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及外单位欠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取得的租赁所得;纳税人因提供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固定资产盘盈、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等其他所得。8.1.3税率(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8.1.4税收优惠政策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的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8.1.4税收优惠政策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7)企业以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8.1.4税收优惠政策8)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9)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但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10)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8.1.4税收优惠政策12)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13)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14)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15)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1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8.2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8.2.1收入总额的确定8.2.2准予扣除的项目8.2.3不得扣除的项目8.2.4亏损弥补8.2.1收入总额的确定(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8.2.2准予扣除的项目1)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1)成本(2)费用(3)税金(4)损失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2)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除。年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如果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额,则“三项经费”的提取和扣除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而不能以计税工资标准为基数。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4)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①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按1.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②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规定比例的,计算程序如下:A、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B、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C、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5)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扣除限额: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6)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据实扣除。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7)财产、运输保险费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或未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所给予的奖励应计入当年计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8)固定资产租赁费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可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9)坏账损失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0)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①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能提前或延后;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管理费用提取采取比例或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2)汇兑损益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盈利工业企业,凡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度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加扣实际发生额的50%。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扣除。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4)资助科技开发费用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5)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白酒(含粮食类和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6)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17)佣金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8)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相关费用纳税人购置加油机税控装置及其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19)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20)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8.2.2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2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22)其他扣除项目除上述各项之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关税前扣除项目。8.2.3不得扣除的项目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