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第八章8.1企业所得税概述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4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与征管8.1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8.1企业所得税概述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8.1企业所得税概述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取得其他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本法纳税人。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②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非居民企业:①依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1.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纳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①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②就其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境内所得纳税。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1)25%比例税率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20%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减免税优惠政策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税,4-6年减半征税。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税,4-6年减半征税。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二)降低税率优惠政策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从我国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税。4.民族地区优惠政策。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三)税前扣除优惠政策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无形资产原值的150%进行摊销,但无形资产原值中已在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进行摊销。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4.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目录》零售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8.2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四)税收优惠过渡政策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与计算原则1)概念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公式表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亏损弥补额2)原则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有关税收法规相抵触时,应依照税收法规计算纳税。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二、收入总额的确定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中国境内银行和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境内银行取得的利息所得。(6)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三、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一)扣除项目的确定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6)历史成本原则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内容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三)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该纳税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企业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税法和本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企业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3.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扣除。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1)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保险费用(1)基本保险。企业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2)补充保险。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准予扣除。企业提取的年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3)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6.业务招待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7.广告费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8.固定资产租赁费经营性租赁。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根据受益时间据实均匀扣除。融资性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资产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9.坏账缺失和坏账准备金融企业符合规定的呆账准备,准予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扣除的呆账损失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0.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2.企业在外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13.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14.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的,可在税前扣除。15.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6.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1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四)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赞助支出;(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四、确定应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1.年度亏损抵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特别纳税调整(1)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8.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