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强制执行1关税的担保12第九章关税强制执行、关税担保与保全关税的保全措施13一、关税强制执行的概念关税强制执行是指海关对未来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关税给付的关税纳税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行为。海关征收关税的决定——《海关专用缴款书》一经填发即发生法律效力。关税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入库,《海关法》赋予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二、关税强制执行的类别关税强制执行按其执行人能否取代相对人所应为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1.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通过自己的强制力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得到履行。关税制度中的直接强制实施的对象只有相对人的财物。二、关税强制执行的类别2.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是指海关不直接通过自己的强制力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是通过其他间接强制措施达到强制执行目的。间接强制分为有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自行或请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政行为。二、关税强制执行的类别2.间接强制(2)执行罚:执行罚又称罚援、强制金、怠金等,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课以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关税法律制度中的间接强制措施只有执行罚,即征收关税滞纳金。三、关税滞纳金1.概念关税滞纳金是海关对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采取课以滞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货币给付义务的行政行为。征收滞纳金的行为在行政法学中属于执行罚的强制措施,不同于海关行政处罚。三、关税滞纳金2.滞纳金的计算按照“一旦滞纳,永远滞纳”的原则,滞纳期间的节假日也应计入滞纳天数,一律计征滞纳金。《海关法》规定,自关税缴纳期限到期之次日起(填写税款缴款书15日起,当日不计入),到纳税人缴清滞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滞纳税额0.5‰的滞纳金。三、关税滞纳金3.滞纳金的减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海关对滞纳金的征收同样也规定了起征点,滞纳金的起征点与关税的起征点相同,均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超过50元的按实际滞纳金金额征收。遇有一些特殊情况,纳税人无力缴纳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由海关按规定决定批准与否。四、关税强制缴纳关税强制缴纳是海关对未履行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采取的一种直接取得应纳关税款项的行政强制行为,属于对相对人的财物的直接强制行为。《海关法》授权海关可以采取的关税强制缴纳有两种方法: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四、关税强制缴纳1.强制扣缴强制扣缴是海关自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从纳税人的存款中直接强行划拨应纳税款缴人国家金库的行政行为。强制扣缴应当通过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纳税人有存款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扣缴的金额应当是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全部税款金额。强制扣缴以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存款为前提,否则将无法实际执行。四、关税强制缴纳2.变价抵缴变价抵缴是海关将纳税人所拥有的货物提取变卖,以所得价款缴纳应当缴纳关税税款的行政强制行为。变卖所得价款抵缴税款的同时,应扣除变卖、运输、仓储、装卸等费用,扣除后有余款的,应当自变卖之日起的一年内交还纳税人。纳税人超过一年未向海关申请返还的,应视为纳税人放弃权利,由海关上缴国家金库。变卖价款不足以抵缴税款时,海关有权继续追缴不足部分税款。四、关税强制缴纳2.变价抵缴《海关法》规定的关税变价抵缴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应税货物,即构成滞纳的货物。应税货物只有在实行关税先纳制,即在有关货物尚未放行时,才能采用;另一类是纳税人的其他货物或财产。即其他进出口货物。如果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有另外一批货物正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将其依法变卖;如果纳税人没有正在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也可以将纳税人拥有所有权的其他财产予以变卖。四、关税强制缴纳强制缴纳是一种较强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依法律程序采取。《海关法》规定,只有纳税人在海关填发关税缴款书之日起的三个月仍未缴纳关税时,海关才可以采取强制缴纳措施。四、关税强制缴纳3.强制缴纳的执行顺序海关在强制执行中,应当遵循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尽可能给相对人造成最小的损失的原则,一般应当优先采用强制扣缴的方法,只有在纳税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没有足够的存款时,才应考虑采取变价抵缴的方法。四、关税强制缴纳3.强制缴纳的执行顺序海关在采取强制缴纳措施的同时还应征收没有缴纳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滞纳金应当计算到海关可以采取强制缴纳措施之日,即海关填发关税缴款书之日起的3个月为止。滞纳金应随同关税收入一同缴人中央国家金库。四、强制执行程序1.通知或告诫纳税人海关在填发关税缴款书中已载有纳税人应当缴纳关税的期限和逾期缴纳将征收滞纳金的通知。征收滞纳金不需另行事先告诫纳税人。但对于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海关应在执行前通知纳税人海关将采取的强制征收的方法和执行日期,给纳税人一个自己履行纳税义务的机会。四、强制执行程序2.执行准备纳税人经告诫在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海关即可采取强制缴纳的措施。采取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的方法都需要其他机构协助执行,海关应将执行决定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协助执行书。四、强制执行程序3.强制执行的实施海关征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填写滞纳金缴款书,送达关税纳税义务人即可。海关实施关税强制缴纳措施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出示执行依据:负责执行任务的海关公务员应向有关协助机构出示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协助执行书。(2)表明身份:负责执行任务的海关公务员还应向执行现场有关人员出示执行人员的工作证,证明其身份。四、强制执行程序3.强制执行的实施(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海关在采取变价抵缴行政措施时,在具备拍卖条件的地方应以拍卖方式出售有关货物。拍卖的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关税、进口环节国内税后,有余款的,应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纳税义务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元人申请的,应视为放弃,余款上缴国库。四、强制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法适用于海关自行执行有困难或不宜由海关自执行的情况。海关应将强制执行的书面决定和申请强制执行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法律文书之后有权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强制行为合法、适当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经审查发现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以发还海关复议。关税强制执行1关税的担保21第九章关税强制执行、关税担保与保全关税的保全措施13一、关税担保的概念1.概念:关税担保是指为保障关税的征收,海关要求或准以设定财产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关税纳税义务的行政行为。2.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1)联系:都属于对债的担保,民事法律制度中有关债权的担保的许多法律性质(例如债的担保的从属性、补充性)也同样存在于关税担保中。一、关税担保的概念2.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2)区别:①担保标的不同:民事担保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标的属于私法上的债;关税担保是行政行为,其标的属于公法上的债。②依据的法律不同:民事担保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而关税担保依据的是《海关法》、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一、关税担保的概念2.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2)区别:③意愿主体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民事担保是在债权债务人都自愿的条件下的行为;而关税担保可以是应纳税义务人的要求海关准予其提供担保,也可以是海关单方面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一、关税担保的概念2.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2)区别:③违约责任不同:民事担保未能兑现,债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而关税担保未能兑现,海关有权直接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或实施行政制裁。二、关税担保的种类1.保证:保证是以关税纳税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向海关承诺履行关税纳税义务的承诺。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当关税纳税人(被担保人)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海关有权要求保证人以其财产履行纳税义务。关税担保中的保证是要式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即保证函作出。保证金一般不超过被担保的货物按海关确定的价格、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二、关税担保的种类2.现金:作为担保的现金称为保证金。保证金是纳税人为保证履行关税纳税义务而交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保证金属于物的担保。纳税人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纳税义务时,海关可以将该财产变价,关税纳税义务应当从中优先得到清偿。保证金不需要变价就可以直接用以履行纳税义务,关税担保通常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方式。保证金包括人民币和可自由兑换货币。二、关税担保的种类3.质押:质押,亦称质权,是海关为担保关税纳税义务而占有纳税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海关法》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担保,也属于物的担保。二、关税担保的种类4.其他财产和权利:《海关法》对纳税人是否可以以其他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或抵押担保,并未明确规定,仅原则性规定可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三、关税担保的范围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2.办理通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能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通关时未能提交减免税证明或其他需交验的单据的货物;3.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兔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先期放行货物的;三、关税担保的范围4.实行关税后纳制的货物;5.申请缓纳税款的;6.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7.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8.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品,例如海关转关运输货物、保税货物等。四、关税担保人的资格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为海关事务担保的保证人。对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人,《海关法》并未做禁止性规定,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可以在其他有关海关管理事务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加以规定,也可以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海关有理由认为担保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时,可以拒绝其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五、关税担保的申请和审核申请关税担保应当向办理通关手续的海关提出。以保证函担保的,应递交担保函一式两份。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审核担保人的资格。例如,担保人有无履行关税担保义务的能力,是否有违反担保的先例。对于担保范围中第2、3项,其担保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天。采用保证金方式担保的,海关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出具收据。对业务量较大的纳税人,海关可以考虑接受其总申请和总担保。六、关税担保的撤消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将保证金充抵税款,责令申请人向海关补办有关手续,并根据情况依法处以罚款;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处以罚款;4.暂停或取消报关企业或有关报关员的报关资格。关税强制执行1关税的担保21第九章关税强制执行、关税担保与保全关税的保全措施32一、关税保全措施的概念关税保全措施是指海关为保证关税及时、足额收缴人库,防止关税纳税义务落空,而对关税纳税人采取的收存其财产或限制其财产转移的行政行为。海关法规定的关税保全措施有冻结财产和扣留。关税保全措施主要是防止关税缴纳期限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经滞纳但没有达到海关可以采取强制缴纳措施的时限,或者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保税货物的监管期限内,纳税人将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转移、藏匿,致使关税纳税义务落空。二、关税保全措施的种类1.冻结财产冻结财产是暂时停止支付关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存款的强制措施,是海关针对关税纳税人的存款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海关法》授权海关的冻结财产仅限于相当于应纳税额的部分存款。海关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在纳税人存款中保留不少于应当缴纳的税额,停止支付这部分存款并禁止其汇人和汇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