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記者座談會資料大綱壹、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一、結算申報期間二、各地區國稅局加班受理申報時間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一、網際網路申報及繳稅二、獨資合夥申報案件相關規定三、盈虧互抵規定四、員工分紅費用化相關規定五、其他應注意事項叁、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一、申報資料(書)遞送處所二、結算申報應檢附之資料三、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四、簡式申報書之適用對象五、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六、結算申報稅額計算方式七、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注意事項八、房屋及土地租金標準、費用標準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九、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十、電子申報十一、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採網路申報說明十二、繳稅方式肆、分期繳納說明伍、稅務服務電話及網址1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記者座談會資料壹、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一、結算申報期間(一)本(99)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二)個人及營利事業辦理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營利事業辦理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辦理98年度結算申報之期間,均至本年5月31日截止,不得申請延期申報。(三)透過網際網路申報者,應於5月31日24時前辦理申報。二、各地區國稅局加班受理申報時間(一)本年5月24日至5月28日及5月31日各日中午一律加班收件。(二)本年5月31日(結算申報截止日)收件時間延長至當日19時。(三)除上開加班時間外,申報期間之上班日中午,各地區國稅局須視納稅義務人臨櫃申報情形,彈性調整人力提供收件服務。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2一、網際網路申報及繳稅(一)網路申報1.網址:。2.營利事業需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身分之認證方式,可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以網路線上申請密碼之作業方式,於報稅網站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BAN)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IDN),經網路線上檢核無誤後自動配發密碼,據以申報。3.營利事業可至網址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之網路報繳稅項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4.事務所代理人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之整批申報作業,代理人可於4月1日至4月30日檢具「代理營利事業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委託人明細表」及「委託書」等資料,向委託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代理申報,該代理人得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報稅密碼」申報上傳委託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其效力等同委託之營利事業自行申報。3(二)申報應檢附之書表及作業範圍1.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本年6月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但下列2種情況,得免送或以存有相關紙本影像檔之光碟片替代紙本寄交:(1)98年度非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得免送申報書表。(2)其餘案件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如經掃描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惟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電磁記錄),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但稽4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2.逾期申報、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之申報案件(如金融業、保險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及清算、決算申報案件,均不適用網路申報。另98年度起,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可採媒體申報方式辦理,但仍不適用網路申報。(三)繳稅方式1.現金繳稅:(1)臨櫃繳稅:可於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填寫空白繳款書,以現金或支票至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2)便利商店繳稅:自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案件,得於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5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2.晶片金融卡繳稅:可利用該事業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即時扣款繳稅。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請至上開網站點選「上線銀行」查詢。3.至便利商店或以晶片金融卡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日開放至99年6月2日。99年6月1日及6月2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徵滯納金。二、獨資合夥申報案件相關規定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另同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之1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6三、盈虧互抵規定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39條,營利事業得扣除之以往年度虧損,由「前5年」放寬為「前10年」。公司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年度(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四、員工分紅費用化相關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當年度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非屬盈餘分配項目,已不含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有關自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稅額規定之適用;公司以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基礎者,亦同。此外,亦不得再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五、其他應注意事項(一)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4條、第51條,存貨估價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或變更,不須再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並增列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供營利事業擇用。為利勾稽查核,於期末存貨7明細表(申報書第5頁)增列存貨估價方法之勾選欄位;另於財產目錄(申報書第11頁)增列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各種折舊方法,供納稅義務人填註。(二)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3條之2有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為正確計算該抵繳稅額,並利於營利事業填報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於申報書第17之1頁增訂計算上開餘額之明細表,請營利事業務必依式填寫。叁、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一、申報資料(書)遞送處所(一)網路申報網址:。(二)二維條碼申報書或人工填寫申報書申報者遞送處所:戶籍所在地或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郵寄方式遞送申報書者,請以掛號直接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8所、服務處。(三)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媒體申報者遞送處所: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臺北市、高雄市向總局服務科外僑股)。二、結算申報應檢附之資料(一)納稅義務人原則上可免檢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惟如上述各項憑單所載所得人統一編(證)號與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同者,或應申報之所得資料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不一致者,仍應檢附供核。(二)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仍應併同申報書送(寄)各地區國稅局。網路申報者免填送申報書,但有應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者,應於本年6月10日前送(寄)各地區國稅局。三、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9(一)查詢期間:本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二)查詢方式1.利用網際網路查詢(1)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並安裝結算申報軟體。(2)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請至網址及查詢參與金融憑證網路報稅機構名單)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已配賦統一證號者(除大陸、香港及澳門人士外),可以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其本人之所得資料。2.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已配賦統一證號者可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10辦公時間內,親自向上開單位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1)親自查詢者: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無國民身分證但已配賦統一證號者(包括大陸、香港、澳門及外僑人士),應提示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經申請人簽章後查詢。(2)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如係大陸、香港、澳門及外僑人士則為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大陸、香港、澳門及外僑人士之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同前內容之申請書,經代理人簽章後查詢。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三)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範圍及應注意事項1.納稅義務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已配賦統一證號者,可查詢其本人之所得資料。112.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可查詢其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已依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資料分開提供者、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98年度結婚或離婚者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3.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本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僅提供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4.提供查詢扣除額資料範圍:(1)保險費A.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之第1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資料。B.勞工保險局提供之勞工保險(含就業12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費資料。C.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提供之公教人員保險費資料。D.全國29家保險公司提供之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