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j09-19企业纳税自查自审方法(DOC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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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企业业纳纳税税自自查查自自审审方方法法贺贺志志东东讲讲授授使用声明本资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仅供本次培训研修活动参会人士学习、研究之用,不作决策建议或执法依据。一般不向学员发放(拷贝)............;获得本资料的个别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和作为商业用途................(.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部分内容有调整、更新的,以课堂讲授的为准。上海智董商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专家秘书处第一模块纳税自查基础知识一、什么是纳税自查?纳税自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的一种方法。(1)对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对自己是否正确理解税法、已经做到依法纳税进行自我检查,是确保严格履行税法规定义务、防范纳税风险的一种形式;(2)通过自查,发现对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是否进行正确纳税调整;(3)通过自查,发现有无多缴、提前缴纳税款、应退(免、返)未及时足额退(免、返)税款、不恰当地被加收了滞纳金、罚款等现象,以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通过自查,发现纳税管理中的漏洞、薄弱环节、不足之处,如本可通过精心安排不违法避税、合法节税的却没有好好把握;等等。2二、纳税自查有哪几种形式?(一)日常纳税自查(二)专项稽查前的纳税自查(三)汇算清缴的纳税自查三、纳税自查的几个步骤(一)学习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熟悉有关财会制度(二)收集和整理有关的纳税资料(三)研究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情况,对照税法一一检查第二模块自查是否多交了税[案例]以整体资产置换为例,自查是否多交了税1、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中对整体资产置换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处理规定为: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但是,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如果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对换出资产可以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同时,置换双方对换入资产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①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作为以后进行税前扣除时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的依据。②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计税成本确定的基础。3、在“国税发[2003]45号”文中补充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4、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0]118号”文中将整体资产置换定义为:“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这里的分支机构必须是独立核算的,否则无论交易补价如何,也要视为按公允价3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这就可能与会计核算的结果产生较大差异,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置换双方需建立系统、完整的纳税调整台账对该时间性差异的发生和转回情况予以记录。[案例]西安天利公司与长春顺捷集团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的相关资料如表1所示。表1单位:万元西安天利公司置换前资产情况长春顺捷集团置换前资产情况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存货420490存货340570长期股权投资100190长期股权投资180210固定资产500600固定资产280330无形资产180190无形资产200240总资产12001470总资产10001350西安天利公司与长春顺捷集团在评估基准日双方均以评估价值进行整体资产置换,差价120万元,由长春顺捷集团以货币资金支付给西安天利公司。西安天利公司与长春顺捷集团整体资产置换,由于西安天利公司收到了补价,且补价占公允价值为120÷1470=8.16%,小于25%,可以享受免税置换的待遇,但西安天利公司要确定收到补价部分的增值,进而确定整体资产置换过程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取补价部分的实际成本为97.96(120×1200÷1470)万元,增值为22.04(120×270÷1470或120—97.96)万元,此数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表2单位:万元西安天利公司置换后资产情况长春顺捷集团置换后资产情况项目置换后资产计税成本项目置换后资产计税成本存货465.31存货373.33长期股权投资171.43长期股权投资144.76固定资产269.39固定资产457.15无形资产195.91无形资产144.76总资产1102.04总资产1120第三模块自查是否提前交了税4[案例]要避免被“视同销售”而提前课税某公司组织纳税自查时发现,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对凡企业出厂移送各地分公司的货物,均在移送当天....计算并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各地分公司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真正实现对外销售给客户,一段时间后才有可能部分或全部收回货款和税金,这样导致企业本部提前垫付了资金。请问:(1)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是否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对纳税自查出的以上问题,有什么办法避免提前交税?[分析]A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其货物移送方式为:由A企业将生产出的产品运送到全国各分支机构,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全国各分支机构将货物销往各客户,并由分支机构开具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购买的发票和收取的货款,货款先入分支机构银行帐户,然后汇往A企业。从产品出厂到客户,由于多方面原因周期约三个月的时间。假定A企业2004年元月份将货物移送至各分支机构。货物价款1000万元,销售成本7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4月份各分支机构将此批货物销售至客户价款1100万元(即最终销售价),销售成本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A企业做如下会计处理:1、2004年元月将货物移送至各分支机构:借:应收账款--分支机构1170(万元,下同)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2、同时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00贷:库存商品--A企业700各分支机构作如下会计处理:1、2004年元月收到货物及专用发票借:库存商品--分支机构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分支机构11702、2004年4月销售货物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客户12875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3、同时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贷:库存商品--分支机构1000A企业在货物出厂时计算并申报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三个月后才有可能收回货款和税金,因此提前垫付了资金。能否合法地使收回货款与计算销项税额同步进行呢?[方法]仍按本例数据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1、2004年元月货物发往各分支机构时:借:库存商品--分支机构700贷:库存商品--A企业7002、2004年4月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时,根据分支机构报送的销售清单: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客户1287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3、同时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00贷:库存商品--分支机构700各分支机构只做货物收、付、存仓库保管账,不做会计账务处理。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政策选择货物移送核算方式,本例中选择按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的规定核算,可合法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缓....增值税的交纳时限,是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利息支出..............................的一项切实可行的措施。总、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问题可供选择的实务避税法(1)第一种办法异地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票,不向购货方收款。(2)第二种办法改变存货所有权及流转路径,变“总机构向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移送自有货品用于销售”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购料委托加工、收回成品设仓自管或委托总机构有偿保管再行销售。(3)第三种办法——借鉴财务管理中现金日常控制的集中银行法,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集中银行(ConcentrationBanking)是指通过设立多个策略性的收款中心(CollectionCenter)来代替通常在公司总部设立的单一收款中心,以加速帐款回收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缩短从顾客寄出帐款到现金收入企业帐户这一过程的时间。6为加强对企业集团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可以与企业集团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由于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第四模块自查是否存在纳税风险?是否存在纳税管理漏洞、隐患、薄弱环节、不足之处?办税人员在处理涉税事务时,应当注意防范和降低纳税风险,例如,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研究税收政策走势以趋利避害,对企业签约、接受财产抵押、质押过程中涉税风险高度关注,被稽查时防止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严格遵守税收法律等。一、纳税风险的概念二、了解税收法律责任,对照税法自查三、行使好保密权----避免因税务检查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一)有关人员未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收征管法》在税务检查一章中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账簿、生产经营场所、相关文件资料、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据此,税务机关可以经合法途径了解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但是要依法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保密,如果违反规定将所知悉的被检查人的秘密泄露给他人,即构成对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为了维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督,《税收征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规定税务机关及其派出的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和检举人保密,这是法定的义务。(二)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保密的情况和保密范围《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7人的情况保密,但是没有规定到底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哪些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对此作了必要的补充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一般认为,请求保密权的内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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