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转让合同无效案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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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快递转让合同无效案例4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分享的“快递转让合同无效案例4篇”,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快递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第一篇】乙方(承接方):身份证号:一、转让日期:年月日。二、转让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三、双方约定,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裁决。四、甲方转让后,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请教,甲方应及时给予解答。五、自转让之日起,所有一切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2/8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快递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第二篇】甲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1、经甲乙双方自愿商定,甲方自愿将快递部(注册号:000000000000000)转让给乙方。2、转让日期:______年月日,此日期之前甲方所经营的所有快件如有问题及债务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3、现滞留的问题双方共同处理,如转让日期过后,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向甲方请教,甲方应及时解答。乙方付甲方转让费一次性付清,如以后乙方由于某些原因转让或更改户名时,甲方(原公司法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手续。4、此协议签订之日起,之前任何个人、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协议无效。5、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应。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3/8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快递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第三篇】乙方(承接方):身份证号:一、转让日期:___年___月___日。二、转让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三、双方约定,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裁决。四、甲方转让后,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请教,甲方应及时给予解答。五、自转让之日起,所有一切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___年___月___日快递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第四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8(2010)二中民终字第14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江,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28号楼3排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二分公司。代表人刘振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分中寺村。法人代表人梁海旺,经理。上诉人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7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3号)文件精神,按照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丰农业函[2008]7号)文件,在本村范围内,分中寺公司对所属单位集体签定的各种经济合同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合同中出租的土地为耕地,该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合同。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刘振江、配件厂腾退诉争土地、房子拆走、支付2009年4月1日至腾退后的土地使用金。分中寺公司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中寺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是1995/88年颁布实施的,而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是1994年,按照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租赁给个人使用的。我们在该土地上经营多年,为二分公司创造了许多收益,并带动了其他商户的发展。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交易,促进经济发展,故应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综上所述,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分中寺公司的诉讼请求。《土地合同无效案例》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厂于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使用的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土地返还给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三、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按每月一万八千一百五十九元的计算标准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始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刘振江、配件厂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租用的土地是建设用地,并非农用地;分中寺公司在开完庭后又增加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故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分中寺公司的全部诉6/8讼请求。分中寺公司同意原判。七、乙方对基建设计白行安排,规定设计须经甲方同意批准;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同双方签字生效。陈金魁、刘彦分别在落款甲方、乙方处签字。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2003年2月20日,二分公司与刘振江、配件厂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二分公司与刘彦1994年10月1日签字的土地租用合同书,因国家进行乡村规划,需补义协议内容如下:服从乡村规划,遇国家、集体规划用地,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6年1月2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市规函[2006]61号向丰台区政府发布《关于丰台区分钟寺地区规划调整意见的函》,提出了分钟寺地区用地规划。2008年7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丰农业函[2008]7号发布关于印发《丰台区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方案》的函,要求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做好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2008年10月16日,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总支部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民委员会、分中寺公司向各分公司和直属企业发布通知,要求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008)13号]“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摸清各类7/8集体经济合同的底数;对各类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检查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完善各类经济合同;处置或者终止违法违约合同;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集体经济合同台帐;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2009年2月5日,二分公司向刘振江、配件厂发通知函,告知:根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023)13号]“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治理整顿村容环境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决定2009年2月中旬,对贵单位所承租大院进行改造,并全部拆除,望贵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谅解的同时积极配合我单位的工作。南苑乡分中寺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3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1994年10月1日与刘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此地块原属于生产用地,属农村集体土地。另在原审审理期间,刘振江、配件厂对分中寺公司提起反诉,后刘振江、配件厂撤回反诉。5),土地权属为分中寺村集体土地。刘振江、配件厂对上述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此证明不属于新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土地租用合同书》、《补充协议》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8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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