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4.1概述4.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4外商独资企业法一、概念、原则、特点、类别外商投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中中方投资人不包括自然人。维护国家主权、遵守国家法律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参照国际惯例概念原则4.1概述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我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有外资介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和解散,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类法律规则的总称,也包括我国与外国政府或WTO成员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列规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7.1通过,1990、2001分别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9.20发布,1986、1987、2001分别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4.13通过,2000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9.4通过《外资企业法》1986.4.12通过,2000修订《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90.12.12发布,2001修订公司法、合同法、对外贸易法以及WTO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等外商投资企业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产品,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性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JointVenture)法律特征:1)合营者的合营资格中外有别(个人)2)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3)共同出资,共同经营。4)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特征:1)企业的法律形式可以为法人型,也可以为非法人型。2)出资方式灵活。3)合作企业性质为契约式的合营企业。4)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先行回收投资(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5)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不同点:1)、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2)、出资比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3)、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4)、损益分配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5)、投资回收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6)、经营期限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8)、董事的任期合营企业:4年合作企业:由企业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解散资产抵押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3.外资企业1)投资主体为外国投资者,并由其经营。2)中国国籍。3)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一般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例外采取其他责任形式。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中外投资者共同设立。2)外国股东的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3)除个别发起人外,股东均用货币认购股份,并一次缴齐出资。4)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均可以申请转换为此种组织形式。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6.中外合作开发主要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契约合作的方式法律特征:1)外国合作者承担相对较大的风险。2)中方合作者是国家指定的专营机构。3)外国合作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7.BOT投资方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广义理解,又有多种变换形式。主要包括: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BRT(build-rent-transfer)建设-出租-移交等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指政府通过契约将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权交给私人企业,并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由私人企业自行筹资建设,项目建成后自行运营,通过收费或出售产品偿还贷款、获取收益,当特许权期满后,该基础设施无偿交给政府所有的一种投资方式。法律特征:1)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领域2)投资规模大,经营时间长3)政府机构一般不对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即无风险。4.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述:定义:由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股权式经营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点:股权式的合营企业股权式合影是指对合营各方的所有投资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然后以此折合成股份,并计算出其在整个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再按此股权比例分担企业的收益和风险、盈利和亏损。股权式合营企业通常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财产总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出资额转让严格受限第三,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立股东大会,执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第四,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二、设立1、程序:向审批机构报送有关文件;审批机构审批,三个月内;登记,一个月内,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合营企业成立日期。2、设立条件:鼓励允许技术落后、影响生态、特种矿产开采、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危害利益严重污染大量占有耕地、危害军事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禁止限制农业新技术、高新技术、提高国际竞争力产品、发挥西部优势的。凡是未列明股利、限制、禁止类项目的,则为允许类项目三、出资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设立合营企业的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外方合营者出资不得低于25%,各方按照出资额分担风险,分享收益。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企业注册资本与借入资本之和。对于企业经营需要而又未能为投资者认缴的资本部分,允许企业以其名义进行融资取得并作为借入资本存在。借入资本不产生新的股权,只产生债务。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的,占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1000-3000万,2/5,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3000万以上的,1/3,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例题1】中国某公司拟与德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可以约定以下条款:企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德方出资70万美元,各方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德双方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总额(万美元)比例300(含)7/10300--1000(含)5/10420以下2101000-3000(含)4/101250以下5003000以上1/33600以下1200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可以增加。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4)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的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不得比向合营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4、出资方式:现金:(1)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2)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限制: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5、出资期限——授权资本制的体现合营各方应在合同中规定期限。凡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凡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缴纳的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视同合同自动解散。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1)、普通出资期限(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例题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3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三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万美元。A、45B、60C、75D、100【答案】A【例题2】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