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节外资企业法学习目标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织机构;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学习目标能处理实例中出现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情形。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营企业具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营者中不得有公民个人;中外合营者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就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要求。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不予批准。(二)设立的程序与内资企业设立不同,外资企业设立要经过审批程序(见图4-1)。图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合营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而合营各方对企业的责任也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相关链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还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除货币外的出资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见图4-2)。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图4-2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拓展提高合资企业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是在出资问题上,与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具体体现在履行出资义务、投资人之间的出资比例、出资结构和出资期限四个方面。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见图4-3)。图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合营企业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合营企业对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在国际市场购买。在销售方面,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主持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合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情况(见图4-4)。但在亏损情况下,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图4-4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规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相关链接合营期限的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前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届满而不申请延长合营期限,合营企业自然解散,这属于正常解散。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生所规定情况的,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三)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在合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与合营企业相比,合作企业具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拓展提高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处理,与双方的出资比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确定,此为法定性的标准。(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方式灵活,允许双方约定有一方先行收回投资;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不允许其中一方先行收回投资。(3)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见图4-5)。图4-5国家鼓励的合作企业(二)设立的程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见图4-6)。图4-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确定投资各方在合作企业中权利与义务关系及指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运行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合作企业的合同;合作企业章程。(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法人型合作企业和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其区别如表4-1所示。表4-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类型组织形式合作各方责任方式法人型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不能采用公司形式连带责任(二)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分为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如表6-2所示。表6-2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管理形式适用范围具体内容董事会制法人型合作企业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联合管理制非法人型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委托管理制法人型合作企业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中外合作者应按照中国法律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出资期限的规定与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一致。上述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二)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关于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分为两种情形,如表4-3所示。表4-3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企业类型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法人型的合作企业各方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归独立的合作企业法人所有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各方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定明。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终止原因出现时终止。第三节外资企业法三、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法概述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一、外资企业法概述(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资企业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提供任何注册资本。(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外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资企业从设立到终止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资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设立外资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为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和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三)外资企业的司法管辖和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民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管辖(见图4-7)。外资企业是中国法人或中国企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图4-7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