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期待权法律二系纪红心[关键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期待权附条件的物权[摘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实现,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无论买卖双方订立何种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其围绕的核心始终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因此如何确定双方在履行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所实施的其他行为是否有效,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之性质。AbstractComparingwithordinarysalescontract,installmentcontracthasitsowncharacteristicsofdeliveringofsubjectmatterinadvanceandinstallmentplan.Whileinaspectsoftitletransferringandriskbearing,thereisnodeferencebetweenthetwotypesofcontractsabovementionedexceptthereisspecialstipulation.Astothebuyer,hisrightsareapttobeaggrievedbydisadvantageousclausesadditiontotheinstallmentcontractconcludedbypredominantseller.However,balancingthestatusofthetwoparties,sellerbearsmoreriskandwilllossmorebenefit.Thereforeourlawshouldpaymoreattentiontoprotectseller’sright.Inpractice,thereareusuallysomeclausesintheinstallmentcontracttoprotectseller’srightsuchastitlereservationclause,benefitlossofperiodclause,contractrescindingclauseandsoon.Ontheotherhand,theselleroftenaggrievesbuyer’srightsbytakingtheadvantageofhispredominantstatusduringcontractnegotiation.Inanycases,thecoreofalltheseclausesmadebythetwo2partiesisalwaysthesubjectmatterofthesalescontract.Therefore,inordertoconfirmwhetherotherconductsarevalidornotaftertheperformanceoftheinstallmentcontract,theall-importantthingistodefinethecharacterofexpectationrightintheinstallmentcontract.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虽然在各国立法及学者著述中,何谓买卖合同,其规定或见解并非统一,但实质却统归其一:即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而言,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属于自己的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为此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该买卖合同即告完成。然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双方都会因此获得利益,正如亨利·梅因教授所说:“进步社会的运动一直是合同形态的运动”①,随着自由主义的胜利,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合同的形式也日益丰富,诸如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合同、试验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等等;其中分期付款买卖作为商品促销手段和卖方向买方融资的方式被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概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接标的物后,分若干批次付清标的物总价款或者买受人先分批支付一定的货款后出卖方开始分批供货,但在买受方收取全部货物后的余款起码还应分两次付清的买卖合同。它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受到重视,其根源在于:第一,分期付款买卖可以调和丰富的市场供应、潜在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者有限的实际购买力三者之间的矛盾;第二,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形式,可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扩大商业销售网络,促进市场繁荣;第三,出卖人可采用这种方式扩大市场占有率,减少库存,回收资金,促进生产。正因为如此,上个世纪末特别是这个世纪分期付款买卖已经成为我国商品销售的常见方式。但同时卖方风险的预防与买方利益免受卖方侵害之间的矛盾也始终存在。第一,出卖人将商品预先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则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对出卖人而言无疑是一种风险,其权利可能会因买受人拖欠价款而得不到最终保护;第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3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实现,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无论买卖双方订立何种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其围绕的核心始终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因此如何确定双方在履行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所实施的其他行为是否有效,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之性质。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之性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其所有权转移也适用《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则在所不问。第一,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宗旨和本意,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如经济实力不足)无法偿清全部价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资金不足之急,同时出卖人出售该标的物的目的在于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款,并非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从而取得资金(如租赁);另外出卖人为扩大销售量,利用给买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销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让商品所有权的相应价款。但是正如前所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方收取全部货物后的余款起码还应分两次才能付清,因此出卖方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会在合同中订立一些附加条款来限定买受人对物所取得权利的完整性,因此,买受人通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即买受人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价款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然而附加条款的不同和条款是否有效,也决定了买受人依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取得之期待权的性质不同,并有可能导致该期待权转化为其他性质的权利。(一)附所有权保留条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期待权《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有两种情形,第一,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仅限于标的物本身;第二,扩张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除及于标的物本身以外,还及于买受人因处分该标的物(如将其出售)或将以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方式。附所有权保留条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②。德国学者Blomeyor教授主张所有权保留为质押说,否认买受人为期待权人,认为买受人仍是所有4权人,不过出卖人于标的物上有质权存在。此说缺陷在于与当事人保留所有权意思不合,且与法律诸多规定相冲突,未获广泛赞同。日本学者铃木教授认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使出卖人与买受人对物共有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随价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渐转归买受人。德国Raiser教授力主突破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认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期待权为物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保留所有权条款上的诸多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买受人期待权是“在现行法之体系上,横跨债权和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和物权二种因素的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仍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③笔者倾向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物权,即当事人双方订立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该合同即生效,但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对该标的物有保留其所有权的可能性,而买受人对该标的物则有取得其所有权的可能性。然而,《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又有性质上的不同;《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是对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合同效力的限制,而《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则是对当事人通过合同所取得的物的所有权的限制。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对依合同所取得的物享有完全的物权,在所附条件成就后,对原来双方交易的物没有溯及力,然而在《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的情况下,附所有权保留条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后,买受人就会丧失对物的所有权,物的所有权会重新回到出卖人手中。即具有溯及力。应该说随着社会的需要,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种类应适当作出调整,在将来制定物权法时可承认这种特殊物权。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由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即时移转,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并发生履行的效力,特别是有关不动产(特殊动产)无需办理登记。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核心是既要确保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又要让买受人能确定地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公示手续,表面上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但已丧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而买受人虽然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但最终的处分权却有可能被出卖人行使;因此,完全可能发生出卖人再次出卖标的物而损害买受人期待利益;或者买受人转让标的物(第三人如果是善意,就会因此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然后携款出走导致出卖人无法收回价金的情况。为救此弊,法律在赋予当事人保留所有权或享有所有权期待权的同时,也给予他们一定的限制④。1、对买受人的限制:买受人所享有的所有权期待权实际上只享有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享有最核心的权能——最终处分权,故不得出卖标的物。不过,买受人期待权做为5一种财产权,得将该期待权予以转让或设定抵押,也可以将标的物出租他人使用。但是买受人如果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而且期待权受让人或抵押权人仅得在买受人实际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时才能行使其权利,法律也同时认可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得代买受人支付剩余价款以使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至买受人而后行使其权利。同时,为使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设有不动产(特殊动产)预告登记制度⑤,将标的物(不动产、特殊动产)已出卖情事登记于有关登记簿上。我国目前虽无预告登记制度,但可借助登记备案制度代替。(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此规定虽针对房屋预售合同,